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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就CCAR-141R3规章送审稿征求意见

 2019-11-12 15:41:27 来源:民航资源网  [投稿排行榜]

      11月12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egaldivision@caa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R3)规章送审稿的说明

      一、现状和主要问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于2004年12月16日发布,并于2016年12月16日和2018年11月16日分别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修订。为促进通航发展,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配套CCAR-61部中允许使用初级飞机进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的相关修订。

      依据“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通用航空安全发展的思路,以通航“两个框架”(业务框架和法规框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为指引,重新审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R2),仍存在以下不足:

      1、机构管理分散

      从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的机构分为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训练机构和按照CCAR-141部运行的驾驶员学校,造成训练机构管理和训练质量控制分散,制约行业整体训练规模和训练水平的提升。

      2、训练种类不全

      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作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的主体,强调基于训练课程的管理思路,但现行CCAR-141R2附件中未能涵盖所有执照和等级训练的要求。

      3、审定环节冗余

      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申请人,需要满足原CCAR-91部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训练飞行运行种类合格审定的前置要求,双重审定给企业申请人造成负担,同时增加一线审定任务。

      4、规章结构凌乱

      CCAR-141R2中,总则章节同时包含一般要求和合格审定内容,条款划分不清。人员、航空器和设施要求章节与运行规则要求章节部分内容重复,不便于规章理解和使用。

      5、课程概念模糊

      CCAR-141R2中,除面向运输航空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外,其余课程同样适用于通航运行,与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训练机构课程划分不清晰,造成驾驶员学校整体课程概念模糊。

      基于以上主要问题,目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R2)已经不能进一步满足民航发展,特别是通航发展的需要。建立内容完备、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符合当下行业发展需求。

      二、指导思想与宗旨

      规章修订的指导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思路,按照“两个框架”(通航业务框架和通航法规框架)的政策要求。

      规章修订的宗旨:完善规章体系,减少审批事项,降低运行要求,提升普遍理解能力。

      三、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本项目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此次修订为全面修订。将CCAR-141部调整为训练管理类规章,包含所有训练种类的许可、训练机构管理和训练质量控制等内容。将原CCAR-91部中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关于训练飞行运行种类的审定要求也一并转移进入该规章。修订后的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取消原CCAR-91部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的前置要求。

      2、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按照课程等级分为实施模块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和实施整体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分别对应现行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训练机构和按照CCAR-141部运行的驾驶员学校,并分章节进行区分管理。

      3、将原A章“总则”中与合格审定相关的内容剥离,拆分为为A章“总则”和B章“合格审定”,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4、将原B章“人员、航空器和设施要求”、C章“训练课程和课目”、E章“运行规则”和F章“记录”进行修订整合,并以第一节“人员要求”、第二节“机场、航空器和设施要求”、第三节“训练课程要求”和第四节“运行规则”分别列入C章“实施模块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和D章“实施整体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同时对实施模块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要求进行了简化。

      5、由于委托考试的特殊性,在D章“实施整体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中单独增加第五节“委托考试”。

      6、将原G章“对境外驾驶员学校的特别规定”调整为E章。

      7、原H章“法律责任”调整为F章,并修订相关条款,增加原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训练机构和人员违章责任。

      8、原I章“附则”调整为G章,同时分别设置现行按照CCAR-91部运行的训练机构和按照CCAR-141部运行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换发过渡期限。

      9、调整附件课程等级,并修改部分训练要求。

      10、增加了高级航空训练设备使用要求。除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课程、型别等级课程和型别教员等级课程外,在训练课程中增加了使用高级航空训练设备折算部分飞行训练时间的要求。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

      四、施行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R3)根据目前通航法规体系重构要求,结合CCAR-141R2在使用中反馈的问题与不足,对现行规章进行修改及合并。同时,配套CCAR-91部修订工作,统一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机构的管理、扩充了驾驶员学校训练种类、简化了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审定环节、调整并优化了现行规章结构,同时明确区分了基于不同课程训练的运行和质量管理思路,从而使新规章成为实用有效、完整协调的行业规范,适应了我国民航快速发展,为实现“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通用航空安全发展奠定了基础。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R3)规章的正式颁布实施,将成为一部概念明晰、内容完备、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民航规章,其科学合理的规定将成为支撑民航安全发展、成为提升民航飞行运行标准,促进行业安全发展的有效途径。

      五、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修订工作启动:2019年5月至8月,飞标司修订小组根据前期行业咨询与反馈的意见,启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修订工作,制定修订计划。经过与法规司的探讨,在修订小组数次专项研讨后,形成修订稿。并经过飞标司集中审阅后,再次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全行业意见:2019年8月15日,发布《关于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等三部民航规章征求意见的通知》(局发明电〔2019〕216号),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空管局、运行监控中心、民航大学、飞行学院、管干院、航科院、校验中心,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协、民航飞行员协会、航驾协会征求意见。各地区管理局积极组织所辖单位,开展意见征求工作。到截止日期,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47个,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17个,收到建议或意见共66条。

      形成修订上报稿:由司领导主持,修订小组于2019年10月期间,针对梳理每一条建议或意见,认真、客观地仔细研究,开展数次讨论。最终确定采纳征求意见20条,未采纳39条,部分采纳7条。

    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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