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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14:24
tigre
“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谁来为“自身原因”依法定性?什么样的行为才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包括哪些范围,定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些概念都没有搞清楚,就冒出“市场惩罚”的决定,理论依据、法理依据是什么?如果此文作者稍微读读《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第29条、第30条的规则,就可以不在上述思维中发生逻辑混乱的情况,继而产生“这显然是在以"严厉处理延误"替换了乘客的索赔权”的不完整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当一部分条款就是参照上述公约(华沙公约)的版本制定的。“影响公共安全”、“妨碍飞行秩序”、“损坏飞行器”等这些犯事的“帽子”不是航空公司扣帽子用的,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所列的条文。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犯法维权,这是对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规范。请教记者先生:何谓“市场惩罚”?您是否知道2007年7月份美国航空市场航班正点率不到70%的情况,“市场”是怎样“惩罚”航空公司的?惩罚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剥夺了旅客的索赔权?您如果今后仍需在航空方面著书立说,首先把现有的特殊法、普通法熟读一下,然后深入到某个航空公司去体验生活一把,我有理由相信,您一定会写出类似于徐迟大师的作品《航班延误定性处理的猜想》。
09-13 09:01
鹤舞白沙
总局说过,大约80%的航班延误都不是航空公司原因.
非航空公司原因大致有空中管制,机场地保,天气原因,军事原因等等.....乘客的力量能改变结果吗?
建议这位大记者,再发表一篇:
<要想治理公路堵车问题 乘客的力量不容忽视>
09-12 22:55
trman
维权过程中的不理性行为一定要被制止。
09-12 22:26
philip
"而且航空业是一个安全秩序要求很高的行业,乘客遇延误索赔时稍有不理性的行为(如占机或罢乘),就会被航空公司扣上“影响公共安全”、“妨碍飞行秩序”、“损坏飞行器”等大帽子" 说话前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