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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13:59
zhaojie0903
本人也是于2008年2月16日乘坐国航的飞机从纽约飞北京的,但是行李确没有一起运抵北京机场,后经查询找到了行李,但发现里面的所有较有价值的物品均已被盗,该行为恶劣之极,旅客不仅在财产上受到了损失,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有极大的损失.由此看到的是国航在行李管理上的具大露洞以及在国际航线行李管理上存在的重大隐患。
另外在行李赔偿过程中存心在饶幸心里,并非按照统一的标准与规范,赔偿的情况视客人对法律以及赔偿条款的理解而定,因此国航的整体管理以及对旅客的服务方面都存在欺炸与欺骗的行为,我现要通过民航总局以及消费者协会来维护我们旅客的合法权益。
08-22 13:57
tigre
调节理赔的高手!探讨第一点困惑。愚见为:按句号为单一的句子分析。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共有两句。前提是“在行李运输中”造成的各种结果。“除非”这两个字很重要,只要旅客没有履行“特别声明”的义务并为此付出代价,那么航空公司理赔的上限就是1000特别提款权;如果旅客履行了“特别声明”并支付规定的费用,那么航空公司就有两种理赔方案:一、在上述限额里予以实际理赔;二、超出部分,以此为限。因为,在“蒙约”第二十九条“索赔的根据”中有“......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第三十条第二款中有“......承运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责任限额”;第五十六条中“有多种法律制度的国家”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保留”中都有这些规定;况且,我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国内几家经营国际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了此公约,在批准文件中国家没有声明对赔偿限额持保留意见。所以,拙见结论为;不用困惑。探讨第二点:既然两个公约对行李没有定义,就谈不上对贵重物品属性的界定了;虽然“蒙约”对行李的运输方式进行了分类。那么,托运行李中的物品是否属于贵重就确实很难定性了。例:200美圆或以上的服饰是属于必需品还是属于奢侈品?家人的骨灰盒属于什么呢?万一还来个不知什么朝代的“十三路易”的、或鼻烟壶,真是无法计算了。您其实在该文的(二)、(三)、(四)里面处置得很得心应手了。我充当个南边的知音吧。另外,民航总局也笼统规定了在国际运输中,旅客不得夹带的物品范围。遗憾的是:各大公司仍未出台类似“总条件”的规则,汗颜哪。我手头还有一些世界先进航空公司的这类条件,对贵重物品划分的比较详尽。鉴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