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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16:23
samuel3315
哎中国人骨子里就有有钱就是大爷.
08-08 10:56
CA931
很客观!!!这样的文章值得我们民航\媒体\旅客拜读深思!!!
08-08 10:56
tigre
立意不错,分析有一定道理,但总觉得隔靴搔痒,没有分清责任,没有说到根本上。
从大的方面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119条、《民法通则》第107、114条和国际航空运输方面相关公约,以及总局相关规则的条款上对航班的延误、合同违约解决的总体把握、航空公司应承担或免除的责任,旅客或货主的权利等,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民航总局的一个好象带有“以人为本”的《......指导意见书(试行)》,从法理上颠覆了对法律条款应有的尊重,否定了由该机构自己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4、57、58条等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57、60、61条等规定,变成了需要优先于各法规“严格执行”的文件,此为本末倒置的怪现象,误导了人们依法行事的思维,怂容了个别旅客的不法行为。这是政府主管当局的过错,而非航空公司之过。
不同社会知识的普及,应该是公民踏入社会后的个人行为。不同国家大同小异的航空常识普及,应是不同形式的媒体人员在自身溶入航空运输行业后,向公民作出相应的常识普及。因为,各航空公司不可能没头没脑地召集旅客先上课、后乘机。各类社会行为规范或常识的获取,都是靠媒体的宣传引导获得的,媒体的导向是旅客在社会上获取知识唯一来源,不论其是何种形式的载体。
民航的“容忍”,不是航空公司的容忍,而是执法机关的软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26、43、49条等规定,就是无人执行。铁路运输旺季,火车站有武警维护排队秩序,那是对付部分不讲公共秩序的的乘客。这点,真值得参考。每个登机口,安排一战士在那站岗,对现场发生的问题,中立地提出自己的看法,也便于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航空公司的“息事宁人”,也是迫于舆论压力,而非来自于法律法规的压力。这就是目前“容忍”产生的根源。
“媒体之过”,不用赘述。北京发生“硬纸板作出肉包”的报道便是典型的媒体之过。从事过民航报道的一些诸如《解放日报》、《文汇报》等的老记者,在核实情况、报道用语、建议批评等方面,确实比现在只知道夺人眼球的记者敬业和公正。
“旅客之过”,就无须多计较了。林子大了嘛......
08-08 10:48
monkeyzhou
这篇文章写得很好,很中肯,民航的服务是需要提高,但旅客素质也需要提高!
08-08 09:04
whipple
re
08-08 09:03
whipple
好
08-08 08:48
kvenus
支持这么公正客观的评论!!!
值得某些“缺心眼记者”学习
08-08 08:43
kvenus
这篇评论站在了比较客观的立场,值得其他方面的记者学习!更值得让大家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