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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01:05
杨鹏五律师
北京顺义法院是用违约金原理来作出判决的,而现行法用的是违约损害赔偿原则,估且不论其判决数额的合理性,在当时用违约金原理来判决,确实是一个种另辟蹊径的作法,因为新法是今年六月才出来,而一审判决发生在五月底,审判长是超前的,或者说对于立法动态的把握是前沿的。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可以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举,但违约金的约定可以超过损失,但不能过分超过,如果过分超过,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减少(见合同法113、114条);但是劳动合同并不是完全民事意义上的合同,劳动合同法不允许辞职违约金超过培训费本金,规定得很严格(劳合同法22条2款)。旧法有过按服务年限等额扣减培训费的原则,新法是对这一原则的完善。尽管司法解释的草案讨论过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的培训费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的条款,但因航空资方反对意见大而作罢。所以,旧法并非从未有过规定,而是被很多少忽略了。关于飞行员属于国有资产问题,很可笑的一种见解。如果飞行员不从国有航空公司辞职呢?那他还是不是属于国家培养的呢?在校大学生也有国家培养的,他们毕业以后不是不是不允许到民营企业就职呢?职员流动,本身就是市场规律的体现,不论是从国有到私企,还是私企以国有,只要依法就行,不要找那些牵强的理由。最后,顺义法院的判决用的是“补偿”,这似乎把支付主体搞得有点不太合适,“补偿”的支付主体是对下家或者说新东家而言的,而“赔偿”的主体才是飞行员个人。
10-20 09:22
xiaohong
编辑是个外行!!!
06-05 15:31
echo
“航空公司花巨资培养了飞行员,飞行员就应该为航空公司服务,不应该见了‘高枝儿’就飞,这不仅有违职业道德,也违反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6月3日,记者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采访时,一位学飞行的学生对记者说.
纯属放屁!还没有学出来就在那胡说八道!什么职业道德你懂吗!?那叫正常流动!
06-04 21:24
王贱仁
海航在海南没人能动,但在中央就是小菜了。下一个被捕的就该是海航的高层了
06-04 18:53
西域女子
可笑,这篇文章放到“南航”的新闻里,说的是别的航空公司的事,放这样的文章在南航的新闻里是损南航的名吗?编辑好好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