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售机票未告知 南航被判赔偿每名乘客660元
| 2007-12-24 新华网广西频道 周福升 [投稿排行榜] | 2007/12/24(15:43:25) |
新华网广西频道2007年12月24日电:因事前未充分向乘客告知所卖的是超售机票,造成旅客延误滞留近8小时,南方航空公司近日被判向15名广西乘客每人赔偿违约金660元。
2006年5月15日,为了能够按时返回南宁,广西南宁的张大力与另外14名到上海旅游的同事在南方航空公司购买了当日12时10分从上海虹桥至南宁的南航CZ168航班机票,票价660元。但是当张大力和同事们赶到机场欲办理登机手续时,南方航空公司地勤人员却以航班机票超售为由,拒绝让他们登机。双方经过协商,南方航空公司安排张大力等人改乘了当日19时45分的深航ZH338航班返航,并表示将按每人200元的标准向他们进行赔偿。但是张大力等拒绝接受赔偿,于近日将南方航空公司告上了法院。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的故意行为。张大力等人与南方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应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时间内将张大力等人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否则即构成违约。南方航空公司因机票超售未能及时将张大力等人运输到目的地,在出售超售的机票时,未事先向张大力等人充分告知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定南方航空公司赔偿每人相当于单程机票价格的违约金660元。
南方航空方面表示愿意遵照判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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