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面对机票超售航空公司不能只“选择性”接轨

 2007-12-05 《深圳商报》 评论员钱飞鸣 [投稿排行榜] 2007/12/05(11:27:45)

  为人诟病的“机票超售”似乎有了解决方案。媒体昨日报道称,包括深航、海航、川航在内的多家地方航空公司公布了相关补偿方案。在相关纠纷不断见诸报端之后,国内航空公司第一次给出了明确表态。

  进行金钱补偿,提供免费食宿,相关具体条文确实能够部分平息怨气,但是且慢为此叫好。对于已经变味的“机票超售”,这些看上去很美的方案只是为不公平的制度添了一块遮羞布。

  “机票超售”是国际惯例不假,但是我们的接轨却是“选择性接轨”,这在源头上埋下了不公平的“种子”。航空公司总会拿出一连串的数据,理直气壮地声称美国平均每天有3000人被拒载,国内的“机票超售”属于小意思,但是这仅仅是事实的前半段,后半段就在有意无意间被忽略:在所有因超售被拒载的乘客当中,因超售产生纠纷的比例不足1%,有媒体披露这个比例是0.56%。

  为什么被超售拒载之后,乘客和航空公司产生纠纷的比例如此之低?是因为国外在解决超售拒载的问题上,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赔偿制度。在对“机票超售”的接轨问题上,我们的航空公司选择了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却将保证乘客权益的另一面进行了过滤。不妨对比一下这样的数据,“机票超售”的国际行规是3%,而中国的上限却是5%。这样的设计充分满足了航空公司的座位利用率,在牺牲普通乘客权益的同时,也将航空公司的霸气发挥到了极致。以国内最常见的波音757或者空客320为例,5%的比例意味着每个航班都可以有10张超售票。借助频密的航班,国际航空公司可以轻易化解3%的压力,然而对于绝大多数只是一天一个航班的中国航线来说,一旦超售就意味着那些不走运的乘客必须牺牲一整天的时间。

  解决“机票超售”产生的负作用,主导权究竟属于哪一方?尽管三家国内航空公司主动公布了赔偿方案,但是几大巨头依然保持一贯的漠然。将“超售”可能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国际惯例其实是将主导权交到了乘客手中。购买机票时,航空公司必须事先告知存在“超售”,充分尊重乘客买与不买的决定权,美国法律甚至规定机票上必须附有相关告示;当超售变成事实,旅客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成熟的航空公司尊重旅客的选择权,是用赔偿金来换取时间充裕旅客的放弃。去年,国内第一宗机票超售案以航空公司败诉告终,法院的判决已经明确了知情权,这意味着不履行告知的超售将面临越来越多的诉讼。在“机票超售”问题上,航空公司的傲慢最终伤害的是自己的诚信。

  “机票超售”出台补偿规定,几家地方航空公司已经破题。但是,含糊的报道还不能消除“程序不公”的疑虑。谁拥有优先登机的权利,几家航空公司提出了诸多规定。老弱病残者需要优先、中转联程者需要照顾,这样的安排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其他的规定明显有着“贵者先行”的倾向。尤其是折扣机票,对于“同折机票”,我们看到了以到机场先后进行排序;那么不同折的机票呢,是不是低折扣必须给高折扣让路?如果这样的行规得以确定,那么我们的航空公司无疑又制造了新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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