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四川12政策鼓励小飞机、公务机、直升机制造

 2007-11-20 四川在线 记者陈松 [投稿排行榜] 2007/11/21(14:00:42)

  枭龙、歼十……四川省航空制造曾让世界瞩目,然而,这仅仅是四川省航空制造产业的开始。记者今(20)日从有关方面获悉,《四川省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出台。该《意见》确定将在四川省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培育壮大包括航空航天制造在内的军民结合支柱产业。四川省将利用军机研发优势,推进通用小型飞机、公务机、直升机等开发研制和生产,四川制造的飞机将越来越多的翱翔于祖国蓝天。

12条政策壮大四川省军民结合产业

  民用航空、民用航天、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光电信息、汽摩配套、特色化工等为四川省6大军民结合支柱产业。《四川省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出台了12条政策,引导四川省利用众多军工制造的优势资源和丰富的地方环境、政策、资源等优势,协作配套,发展壮大这6大军民结合支柱产业。

政府掏钱适当补助军民结合产业

  《意见》指出,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须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对国防科工委专项资金支持的在川军转民技术开发项目、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项目、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并经四川省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附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认定的在川军工重点民品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从四川省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贴息或资金补助。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在孵军转民产品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军工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有市场竞争力的民用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万元重奖名牌军民结合企业

  《意见》规定,将重奖军工和军民结合知名品牌企业。凡是符合四川省品牌战略奖励政策条件,即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的,由四川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军民结合企业发生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屋转让中的有关费用还可按照四川省现行的有关政策给予减免。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军工和军民结合型企业,还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2010年前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附:12条支持引导政策

  (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对国防科工委专项资金支持的在川军转民技术开发项目、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项目、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并经四川省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附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认定的在川军工重点民品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从四川省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贴息或资金补助。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在孵军转民产品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军工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有市场竞争力的民用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经联席会议认定的重点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整体收购四川省内国有企业时,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按有关规定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划拨用地的,所获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用于职工安置;涉及存量土地、房屋转让中的有关费用按照四川省现行的有关政策给予减免。

  (三)对符合条件并报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军转民和军民结合重点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建设过程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易地补偿费,其他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四)重奖军工和军民结合知名品牌企业。符合四川省品牌战略奖励政策条件,即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的,由四川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军民结合创新型高技术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汇算清缴。

  (六)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军工和军民结合高新技术企业、四川军民结合产业基地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军工和军民结合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2010年前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八)鼓励加大军民结合产业技术改造投入。在四川省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军民结合产业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为5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的军转民和军民结合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和国际资本投入四川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风险和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军转民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符合相关条件的,其投资额的70%可以抵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延续5年抵免。

  (十)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交易市场。军工和军民结合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加大对军民结合特色产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效益好的军民结合特色品牌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给予重点支持,执行优惠利率。

  (十二)帮助军民结合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证券监管部门要对基础条件比较好的军民结合企业给予辅导,支持和帮助其上市融资。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基本条件的军民结合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金融机构要做好代理发行工作,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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