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公安局领导会见以色列航空安全官员
| 2007-11-0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网站 [投稿排行榜] | 2007/11/04(16:41:39) |
应以色列航空公司要求,2007年10月29日,中国用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副局长王怀玉、处长刘人刚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见了来访的以色列航空公司负责亚非地区航空安全官员2007年11月2日17:22:01一行。
此次会谈主要围绕以色列航空公司在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进行二次安检的议题展开。以色列代表首先阐述了以色列特殊的安全形势和要求,并希望公安局能够允许在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对乘坐以色列航空公司航班的旅客及行李实施二次安全检查。
中国用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副局长王怀玉首先表示对以色列航空公司严峻的安全态势表示理解,并原则上同意以色列航空公司要求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的要求。同时王副局长强调任何航空保安措施都应当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并应当充分保障乘机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求以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以色列航空公司采取的所有的额外安全措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充分尊重乘机旅客的隐私,因此以色列航空公司应减少对乘坐旅客的言辞讯问,而更多地依靠技术手段;
二、以色列航空公司应当事先向中国用民用航空总局报批以方实施二次安全检查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实施安全检查的从业人员、设备型号及相关操作指南。
三、以色列航空公司的二次安全检查措施应以经中国用民用航空总局批准范围为限,中国用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及首都国际机场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以方二次安全检查措施的监督管理。
四、中国用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将与以方就此事件建立定期会晤制度。
以色列航空公司对中国用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副局长王怀玉的几点意见表示理解,并将按照公安局的要求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并希望与公安局就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面展开进一步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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