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隆穿梭航空服务协议”不受竞争法令管制
| 2007-09-26 新加坡《联合早报》 [投稿排行榜] | 2007/09/30(15:01:32) |
新加坡贸工部长发出排除令(Exclusion Order),把新加坡航空公司和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就往返新加坡与吉隆坡之间的穿梭航空服务达成的协议,排除在竞争法令第34节条文之外。
现有新隆航线不受法令影响
这意味着,两家航空公司所达成的协议将不受该法令的管制,即现有的航空安排不会抵触竞争法,这项排除令将不会影响现有的新加坡——吉隆坡航线(以下简称“新隆航线”)。
新加坡前官委议员方博亮教授曾在前年底公开质疑,为何在这个提倡竞争和商业自由化的时代,新加坡航空公司和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还保留“收入共享”这种带有保护主义的协议?
新加坡交通部政务部长陈惠华当时对此作出回应时说,新加坡航空公司和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收入共享”协议早在1988年就签定了,为的是要协调航班时间以提供频繁且固定的航班,这纯粹是属于两家公司的商业决定。
廉航没飞马来西亚航权
新加坡航空公司、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是在上世纪70年代初签订航空服务协定,过后在1982年进行修订。当前的协定只允许新加坡航空公司和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提供往来新加坡和吉隆坡的航空服务。
两家航空公司目前每天共提供13趟航班,而本地廉价航空公司,如欣丰虎航空公司和捷星航空公司都没有飞往马来西亚的航权。
两家航空公司过后也达致本身的商业协议,同意协调双方的航班时间,确保每天提供频繁的航班服务。
新加坡贸工部和交通部昨天(25日)发表联合文告指出,由于新加坡、马来西亚两国之间的航空服务协议限制了新加坡、吉隆坡之间的航空权,因此突显了新加坡航空公司和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商业协定的重要性。
文告说:“因为有了这项商业协议,至今才得以有更多航班来往于新加坡和吉隆坡之间。”
经过仔细研究后,新加坡政府因此决定把新加坡航空公司和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之间的新隆航空协议,排除在竞争法令第34节条文外,以免在两国航空协议还未扩大前,影响新加坡、吉隆坡之间的航线,导致航班减少,冲击来往于两国的游客。
文告说:“发出排除令是为了维持现状,与此同时,新加坡、马来西亚两国政府将继续就开放新隆航线展开谈判。”
亚细安(指东盟ASEAN,东盟国家现在有十个: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交通部长在2004年达成协议,同意在2008年底之前实行天空开放协定,让各成员国的国家航空公司不受限制地往返各国首都。
文告重申,新加坡政府全力支持这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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