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受理法航、中国东航延误行李索赔案
| 中新社 于俊 [投稿排行榜] | 2001/09/19(06:20:22) |
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两位乘客及一家沈阳公司诉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因延误乘客行李,给原告的商业活动带来巨大损害而要求赔偿的案件。
原告安昌奎、程德元及沈阳正昌集团公司诉称,安、程两人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购买了由两被告联合承运的“上海-巴黎-苏黎世-巴黎-上海”机票两张。今年六月十三日,他们从上海乘坐MU五五三航班出发,次日到达苏黎世机场时发现同班托运的行李未同机到达。由于行李中有重要资料,致使其安排在当天下午的商业演讲被迫取消,使正昌集团在此次国际商业活动中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六月十七日,安、程两人在返程途中,行李又被延误,两人因此滞留巴黎戴高乐机场长达十一个小时。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除在媒体公开道歉外,赔偿安、程两人人身和精神损害费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费一万元;赔偿正昌集团经济损失六十五万元。
原告安昌奎、程德元及沈阳正昌集团公司诉称,安、程两人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购买了由两被告联合承运的“上海-巴黎-苏黎世-巴黎-上海”机票两张。今年六月十三日,他们从上海乘坐MU五五三航班出发,次日到达苏黎世机场时发现同班托运的行李未同机到达。由于行李中有重要资料,致使其安排在当天下午的商业演讲被迫取消,使正昌集团在此次国际商业活动中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六月十七日,安、程两人在返程途中,行李又被延误,两人因此滞留巴黎戴高乐机场长达十一个小时。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除在媒体公开道歉外,赔偿安、程两人人身和精神损害费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费一万元;赔偿正昌集团经济损失六十五万元。
>>以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