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99《蒙约》条件下的行李损失赔偿案例三
| 2007-07-30 国航北京行李查询 杨芳 [投稿排行榜] | 2007/07/30(11:04:24) |
2006年12月31日,从北京经马德里、圣保罗到里约热内卢作正式访问的中国北方某省政府代表团一行11人,乘国航CA907航班到达马德里后,因为航班临时出现故障,耽误了续程航班,其中三人是公务舱旅客。正值当地新年放假,虽经当地国航工作人员紧急安排,四处协调,还是被滞留在马德里机场十几个小时。最终导致了代表团一些重要行程及业务洽谈项目被迫取消,在经济上造成极大的损失。
回国后,他们将情况反映到了国航的服务发展部,航班因故障延误连同行李晚到四天,十一人共同提出了总计六万四千余元的索赔,行李延误部分是两万四千六百元。其中包括:
1、行李迟到四天所产生的生活用品费,由于该团此次旅行的行程跨度涉及到“中国和巴西寒冬和酷夏,季节差异很大,所以每一个人一到巴西,都必须购买生活必需品及衣物,进行重新着装”(原信内容),11人小计:21000元人民币,平均每人近2000元。
2、由于行李是凌晨到达,需到里约热内卢机场等候领取行李,导游司机用车超时费用多支出2000元人民币。
3、为了顺利取到行李,该团付给机场海关和工作人员索要的小费200美元,合人民币1600元。
旅客的委托代理人出示了该团的出国任务书、每个人的护照复印件、各种机票收据和证明材料。因为在国外购物是集体行为,且受南美国家的购物条件和环境所限,购物发票的开具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好在委托人为我们出示了相关的单位证明。
分析一下旅客此次旅行因为航班临时出现故障后,所引发的行李延误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旅客提供的损失证明以及所在国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到《国航行李损失赔偿指导原则》中关于行李延误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我们为旅客制定了赔偿方案:对于十一位旅客每个人根据他们提供的损失情况不同,分别给予规定内少量适当的现金赔偿。
而对于不能提供的相应票据或证明的其他损失部分,以内部补偿券的方式,给予补偿,特别是对公务舱的三个旅客,更是在内部补偿方面增加了一定的份额。但是对于旅客提出的第三项内容,即提取行李时附加的“小费”,我们根据《国航行李赔偿指导原则》中的相关条款,经过进一步给旅客的委托代理人解释,没有给予承付。最终给旅客实际赔付现金的数额,则控制在了规定的范围内,同时该团旅客对于国航如此处理,也表示理解和满意。
以上案例说明,旅客提供的索赔要求中,不但包含了用于行李延误的直接损失,同时还将间接损失一并纳入了索赔的范围,这样一来,有可能扩大对于行李延误的赔偿额度,不符合《国航行李损失赔偿指导原则》中,关于对于行李的损失,国航仅对造成该损失的直接部分承担责任,而对由此引发的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针对行李延误给旅客带来的损失中,还有部分旅客由于对航空运输不了解,在对损失部分提出诉求中,包含了精神损失部分,这也同样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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