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 2007-07-23 《上海证券报》 [投稿排行榜] | 2007/07/23(16:04:03)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的规定,经董事长李丰华先生召集,于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在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大楼七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李丰华先生、李军先生、曹建雄先生、罗祝平先生和独立董事胡鸿高先生、周瑞金先生、出席会议,董事罗朝庚先生授权董事罗祝平先生代为表决,独立董事乐巩南先生授权独立董事胡鸿高先生代为表决,独立董事谢荣先生和独立董事吴百旺先生授权独立董事周瑞金先生代为表决。
出席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公司监事徐昭先生、王桃英女士、杨洁女士、财务总监罗伟德先生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包括委托出席)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李丰华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引进10架A320飞机(2011年和2012年分别引进5架),具体实施方案授权总经理负责。
二、原则同意公司投资设立东方航空文化礼品有限公司(名称暂定),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三、同意在北京基地的基础上改组设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按精简高效原则设置组织机构。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