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航空公司资遣外籍机师 被判赔117万巨款
| 2007-07-02 台湾《中华日报》 [投稿排行榜] | 2007/07/02(21:53:50) |
台湾“中央”社台北1日电:美国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由于航空业不景气,长荣航空公司资遣一批外籍机师。其中任职六年多的机师JOHNM DUNTON认为长荣航空公司违反劳动基准法,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近期判决长荣航空公司败诉,还得支付资遣费117万多元(新台币,下同)。全案仍可上诉。
依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书,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后,造成航空业冲击。长荣航空公司为精简航员人力,在 2001年10月3日约谈JOHN告知隔日终止雇佣契约。事后除支付资遣费新台币29万8737元外,长荣航空公司另外提供了JOHN的回国机票。
不过,JOHN自1995年7月即担任机师职务,任职达6年2个月又20天,因此他认为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依离职前6个月平均薪资,给付资遣费、预告工资,因而在2006年12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求偿。
长荣航空公司在法庭上除表示合法终止雇佣契约,支付回国机票;另外对于JOHN离职5年多以后才提出起诉,长荣航空公司认为预告工资、资遣费性质属民法126条规定的“退职金”,这部分已超过法定5年债权期限。
不过,法院判决认为这项民事诉讼属“违约金给付延迟”,有效期限为15年,因此判决长荣航空公司败诉,应依劳动基准法付给资遣费。计算方式依JOHN平均工资20万3475元,加上30天预告工资,以及6.25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共147万5194元,扣除已领取的29万多元,长荣航空公司还得支付117万6660元。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