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机票超售案尘埃落定南航给付原告1300元

 2007-05-16 《法制日报》 记者王晓雁 2007/05/16(13: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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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人们希望这起机票超售案是“首例”,也希望是“最后一例”

   本报北京5月15日讯 “南航今天下午3点多给我们送来了1300元违约赔偿金!”今(15)日,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张斌来电告诉记者,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至此,一审判决已生效并得以履行。

  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南航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知情权,但尚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给付原告违约赔偿金13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4元。当日,法院向南航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出两份司法建议函。

  谈到判决所认定的南航“尚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这一点,张斌认为,此处还有可待商榷之处。“航空运输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其完全占有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对消费者隐瞒机票超售的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并且,人民法院在赔偿金额上应当适当提高赔偿标准,从而更好地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在能否认定航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上,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向记者表示,虽然“貌似”很难判定航空公司是有意还是无意,但其在明知有可能会导致某人无法登机的情况下,仍继续放任此种事情的发生,应该属于预期违约和故意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欺诈。“而根据赔偿额为1300元来看,法院依据的正是消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的相关规定,所以事实上的欺诈行为肯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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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1:12
刘奛箾
也许这是一个可以载入历史的案例--这是超售发展必经的过程,美国也是在一次著名诉讼案例后,政府修改管制规则(在法令中明确)、航空公司公开超售、公众开始正式接受超售。
就像你的机票上第一条--你必须提前XX时间到达机场一样,将来你的机票上也会出现:你的机票可能会是超售(这样你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如果你被超售,你将按照航空公司的相应条款得到赔偿和改签(你的权利也得到相应保证)。
那么有人会问,凭什么?ok, 民航法规就要明确:航空公司允许旅客有权利购买机票(全价或航空公司规定的相应折扣以上的票)后不通知航空公司就误机,而可以免费改签(还是一年有效);那么对等的,旅客也应允许航空公司在告知旅客可能被超售的前提下对可能空余的航班进行超售处理,并对超售的旅客按一定比例给以赔偿。
05-17 10:00
波比
下面引用由 C33NY 2007-05-17 07:57:43.0 发表的内容:
几位律师“貌似”很懂,其实很外行。超售本来就可能会导致拒载,何谓“放任”?,更谈不上“欺诈”。
本案判决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头!
话说回来,航空公司更应当苦练内功,完善自己的管理,让国外先进的收益管理理论早日适合国内的国情。


         怎么不算“欺诈”?

        当一个人收了你的彩礼,把他女儿嫁给你,然后又收了别人的彩礼,于是又将女儿嫁给别人。当举行婚礼的时候,由于你迟来一步,发现新郎的位置上座的是别人,你有何感想?你认为这是不是欺诈?

        既然不认为是“欺诈”,那南航为什么不上诉?说实话,法院已经很给南航面子了,没有当庭确认南航“欺诈”,如果按照经济合同法判,南航的行为就直接构成欺诈!

05-17 08:52
北部湾航空
毛毛雨啦,南航还照样是南航,他将象一轮红日高高在上。
05-17 07:58
C33NY

 

[这个贴子最后由 C33NY 在 2007-05-17 08:06:14 重新编辑]

05-17 07:58
C33NY

 

[这个贴子最后由 C33NY 在 2007-05-17 08:05:53 重新编辑]

05-17 07:57
C33NY
几位律师“貌似”很懂,其实很外行。超售本来就可能会导致拒载,何谓“放任”?,更谈不上“欺诈”。
本案判决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头!
话说回来,航空公司更应当苦练内功,完善自己的管理,让国外先进的收益管理理论早日适合国内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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