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旅客知情权 第一例机票超售案南航败诉

 2007-04-26 《北京娱乐信报》 记者郭志霞 2007/04/26(06:46:56)
 【相关专题】: 南航新闻   法律法规   飞友新闻   机票超售   
  肖先生因购买一张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超售机票却未能及时登机,于是将这家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为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昨天(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航空公司赔偿肖先生相当于单倍机票价格的违约金1300元。

  原告诉称:拿机票登机结果被拒

  去年7月21日19时左右,肖先生拿着一张花1300元买的南航20时10分飞往广州的机票来到首都机场1号航站楼,但当他办理登机牌时,却被告知飞机已满员,他的机票属于“超售”无法登机。

  南航地面服务工作人员先安排肖转签其他航班,当日22时39分,在延误近3个小时后,肖先生才乘其他航班离港。

  南航回应:已在网上告知超售行为

  南航在答辩时称,对超售,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采取公示告知。而他们就在航空指南中和民航网站上明确告知了超售行为。但他们承认,如果一般消费者不知道,也是南航和民航总局宣传力度不够,今后他们会加强宣传。

  南航方面称他们在发现肖先生无法登机后,已经及时安排他转乘其他航班,因此肖先生并无任何损失。

  法院判决:南航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法院判决中认定,南方航空公司对“超售”行为应当向乘客进行明确告知,而不能将其看做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手段而不予公示。乘客要查看“超售”规则,必须进入中国民航总局的网页才看到,这一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几乎无法让人了解。南航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乘客的知情权。南航的超售给肖先生造成近三小时的延误,构成合同履行迟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航空公司赔付肖先生相当于单倍机票价格的违约金1300元。

  法院驳回肖先生要求南航欺诈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客观上隐瞒了“超售”行为,但并非对肖先生本人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因此南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合同义务,而不构成对肖先生的欺诈。

  国际惯例是否可以成为免责条款?宣判后,审理此案的法官向记者解释称,超售行为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其作为国际惯例只有被国内法采用,写入国内法条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朝阳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航总局规范超售行为

  针对“超售”问题,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向中国民航总局发函,建议其尽快制定航空客运机票“超售”的规章制度。

  同时,朝阳法院向南航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给出三条具体建议:

  1、在售票区域张贴关于“超售”的书面说明或者发放记载的服务指南,在公司网站上增加相关说明,在机票的书面注意事项中增加关于超售的提示,在进行超售的航班机票中用特殊标记向旅客公示;

  2、因“超售”将有乘客被溢出无法登机的,应当征求全部旅客的意见,建议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弃乘旅客;

  3、制定对弃乘旅客的救济措施,包括弃乘旅客的合同解除权和赔偿标准,以及改乘旅客的经济补偿标准,赔偿和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迟延的时间和航班里程确立不同的幅度。

打 印 】    【推荐给朋友

关键字:

查看详细评论(11条) 】 【获得用户名和密码】 【 我有建议意见
04-30 11:25
tigre
阅后分析:民航从业者、新闻报道者、法律工作者可能均没有研究过国际上关于对航班超售及解决办法的规则。难怪旅客不懂、民航冤枉、法院判决无规则可循、记者报道也是云里雾里。
现状就是:政府不作为、企业自行其是、法官按推理判决、乘客受损。
建议:政府机关的民航总局加快制定相关法规,欧共体、美国均有这方面现成的文件可以借鉴,报请人大常委会批准。
参考的文件:
《Regulation (EC) No 216/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February 2004 establishing common rules on compensation and assistance to passengers in the event of denied boarding and of cancellation or long delay of flights, and repealing Regulation (EEC) No 259/91 (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 - Commission Statement Official Journal L046, 17/02/2004》.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14 - AERONAUTICS AND SPACE
CHAPTER II -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 AVIATION PROCEESINGS )
SUBCHAPTER A - ECONOMIC REGULATIONS
PART 250 - OVERSALES
04-30 10:47
tigre
从上述新闻中体会到:民航从业者、新闻报道者、法律工作者都没有深刻学习欧美等国家相关客票超售方面的处理规则或规定。民航业内,政府机关没有组织制定对于超售的解决办法(法规),报请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作为;航空公司各自为政地制定的企业解决此问题的操作规则,在法律实践上可能会不予采纳;因此,正常的企业行为就演变成了千奇百怪的思维定律,甚至是不正之风的托词。难怪乘客们会不满意,该!建议:洋为中用,结合中国和国际运输的实际,上述三类人员多研究一下国际上成文的规则,赶紧制定解决此问题的政府法规;在主要或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法院也可据此特殊法规审理和判决,基本杜绝“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喝多的孩子会呛着”的现象。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14--AERONAUTIC AND SPACE CHAPTER II--OFFICE OF THE SECRETARY,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 AVIATION PROCEEDINGS )
SUBCHAPTER A--ECONOMIC REGULATIONS
PART 250--OVERSALES
《Regulation ( EC ) No 261/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February 2004 establishing common rules on compensation and assistance to passengers in the event of denied boarding and of cancellation or long delay of flights, and repealing Regulation ( EEC ) No 295/91 (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 - Commission Statement Official Journal L046, 17/02/2004》
即:《美国超售规则》和《欧共体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简称:欧盟261条例)》。
04-27 19:36
鹤舞白沙
又是<北京娱乐信报>,同一个题材,这家报社用不同的记者署名进行了多篇文章"集中轰炸",是有其它目的的吧?
04-27 19:33
鹤舞白沙
  法院判决中认定,南方航空公司对“超售”行为应当向乘客进行明确告知,而不能将其看做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手段而不予公示。乘客要查看“超售”规则,必须进入中国民航总局的网页才看到,这一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几乎无法让人了解。南航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乘客的知情权。

========================

换个题材,能不能这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认定,朝阳法院对<宪法>及其它法规应当向区内公民进行明确告知,而不能将其看做是国家内部的管理手段而不予公示。公民要查看宪法条款,必须进入中国法院的网页才看到,这一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几乎无法让人了解。朝阳法院未尽到司法者的告知义务,损害了中国公民的知情权。
04-27 13:32
波比
下面引用由 miles 2007-04-26 12:42:20.0 发表的内容:
超售后,南航已经与该旅客协商改乘下一班飞机,如果旅客选择了改乘应该视为放弃原来的运输合同,重新与南航签订了运输合同。怎么还会判旅客胜诉呢?除非南航没有收回原来的运输合同,或者是南航在未经乘机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改签了旅客的机票。此案应该适应合同法,不应该以“未告知”为由判南航败诉。

从前面的报道来看,的确是南航隐瞒真是情况而强制改签,并未与乘客协商!
04-26 14:14
caactree
建议设立"民航运输法院"
向铁老大学习.
不就一小小中级法院.
有本事就把咱南航告倒
04-26 12:42
miles
超售后,南航已经与该旅客协商改乘下一班飞机,如果旅客选择了改乘应该视为放弃原来的运输合同,重新与南航签订了运输合同。怎么还会判旅客胜诉呢?除非南航没有收回原来的运输合同,或者是南航在未经乘机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改签了旅客的机票。此案应该适应合同法,不应该以“未告知”为由判南航败诉。
04-26 11:38
好游
国外出现超售情况,愿意等的旅客至少是获得‘免费乘机’的待遇。

民航社区—聚集民航专业人士!共论中国民航事业!

严禁发布攻击他人、言语粗俗、涉及政治等违反规定的言论。违者法办。

评论内容:

7天内查看最多的新闻列表

7天内评论最多的新闻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