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旅客知情权 第一例机票超售案南航败诉 | ![]() |
| 2007-04-26 《北京娱乐信报》 记者郭志霞 | 2007/04/26(06:4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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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拿机票登机结果被拒
去年7月21日19时左右,肖先生拿着一张花1300元买的南航20时10分飞往广州的机票来到首都机场1号航站楼,但当他办理登机牌时,却被告知飞机已满员,他的机票属于“超售”无法登机。
南航地面服务工作人员先安排肖转签其他航班,当日22时39分,在延误近3个小时后,肖先生才乘其他航班离港。
南航回应:已在网上告知超售行为
南航在答辩时称,对超售,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采取公示告知。而他们就在航空指南中和民航网站上明确告知了超售行为。但他们承认,如果一般消费者不知道,也是南航和民航总局宣传力度不够,今后他们会加强宣传。
南航方面称他们在发现肖先生无法登机后,已经及时安排他转乘其他航班,因此肖先生并无任何损失。
法院判决:南航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法院判决中认定,南方航空公司对“超售”行为应当向乘客进行明确告知,而不能将其看做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手段而不予公示。乘客要查看“超售”规则,必须进入中国民航总局的网页才看到,这一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几乎无法让人了解。南航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乘客的知情权。南航的超售给肖先生造成近三小时的延误,构成合同履行迟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航空公司赔付肖先生相当于单倍机票价格的违约金1300元。
法院驳回肖先生要求南航欺诈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客观上隐瞒了“超售”行为,但并非对肖先生本人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因此南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合同义务,而不构成对肖先生的欺诈。
国际惯例是否可以成为免责条款?宣判后,审理此案的法官向记者解释称,超售行为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其作为国际惯例只有被国内法采用,写入国内法条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朝阳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航总局规范超售行为
针对“超售”问题,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向中国民航总局发函,建议其尽快制定航空客运机票“超售”的规章制度。
同时,朝阳法院向南航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给出三条具体建议:
1、在售票区域张贴关于“超售”的书面说明或者发放记载的服务指南,在公司网站上增加相关说明,在机票的书面注意事项中增加关于超售的提示,在进行超售的航班机票中用特殊标记向旅客公示;
2、因“超售”将有乘客被溢出无法登机的,应当征求全部旅客的意见,建议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弃乘旅客;
3、制定对弃乘旅客的救济措施,包括弃乘旅客的合同解除权和赔偿标准,以及改乘旅客的经济补偿标准,赔偿和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迟延的时间和航班里程确立不同的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