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合法?机票超售千万别“南桔北枳”

 2007-03-04 《人民法院报》 记者刘晓燕,通讯员石岩 2007/03/06(0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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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开庭审理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后,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举行专家研讨会,就机票超售与乘客利益保护问题听取各方专家的意见。

  去年7月21日19时左右,肖黎明先生手持一张南航20时10分飞往广州的机票在首都机场办理登机牌时,却被告知飞机已满员无法登机。随后一位姓王的值班主任告诉他,他的机票属于超售。经一番周折,肖先生被改签到了下一班航班,同时被升到了头等舱。回到北京后,肖先生将中国南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单位一并告上法庭。

  去年12月26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南航公司律师表示,超售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国际惯例。在国外,超售大多数也是以在机场或者机票上这种广而告之的方式公示的,而在中国,民航总局在《消费者航空旅行指南》中,已经将超售明确告知旅客。

  航空公司所称的超售属于国际惯例,引来众多争议。有媒体发表评论说,这是典型的篡改国际惯例。在朝阳法院的专家研讨会上,有几位专家就此发表了看法。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武高汉说,中国消费者协会反对经营者用国际惯例来解决国内的消费者问题。邱宝昌说,在国际上有一些国家确实有这种做法,像欧盟美国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机票超售已经是很普遍的事情,但这能不能称为国际惯例,能不能引用到中国民航市场,应该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

  在研讨会上,专家们还分别就航空公司机票是否可以超过舱位数量销售,我国目前的机票超售情形是否构成对乘客的欺诈以及应当怎样实现对购买超售机票乘客的救济,进行了讨论。

焦点话题

乘客不能登机能得到啥补偿

  中航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副经理、中国民航法研究会副会长聂颍告诉记者,国家对航空公司考核不仅仅是利益,特别是对大的航空公司,国家很大程度上考虑的是服务社会,我们各个环节都是为了服务社会,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在热线航线出现超售,这种方法节约了社会公共资源,是各方面都得利益的事情。比如估计航班有5%的旅客会不来,我们可能多卖出两三张票,但是确实这架飞机客人都来了,就形成超售,我们有补救方法,民航总局在航空旅游指南上对超售就有一个引导。一般情况下,一旦出现超售,首先把旅客尽快安排下一航班。南航这个案件,出现超售赶快送到国航,国航不行,再转其他航班,这里涉及工作程序,民航工作是一环扣一环的操作。超售事件使航空公司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社会公众的批评和建议是善意的,确实推动了我们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比如,对超售情况的补偿,我们会向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学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对记者说,航空公司对机票超售的后果也有一定救济,但这种救济只是一定范围之内的旅客有所了解,不是所有服务对象和潜在的服务对象都能够知晓,说明普遍性不够。说到救济,我们需要明确基本底线,航空公司对于已经出现的机票超售行为,必须抱有一个道歉的心态,在具体措施中应当明确而及时地告知机票超售的信息,让购票人行使选择权,对持票不能登机的旅客妥善安排并给予补偿。

  中国民航学院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董念青对记者说,对旅客如何救济的问题,现在国内航空公司基本上都在做,首先是尽可能想办法转签别的航空公司,或者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航空运输正在从贵族走进平民时代,而老百姓对航空运输不太了解,在这方面应当尽最大可能进行宣传。

  在机票超售案庭审时,南航公司明确表示超售导致的后果就是延误,航空公司通过免费退票、免费转签或者免费升舱三种方式之一给予消费者补偿。

  对此,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有不同看法。“我不同意机票超售和飞机延误等同,飞机延误有的补偿有的不补偿,有的是主观原因,有的是客观原因,而机票超售是故意的逾期违约行为。”邱宝昌说,在我国,很多老百姓对机票操作不了解情况,航空公司不告知,甚至在发生超售冲突的时候,隐瞒事实。在航空市场已经多元化的今天,国有公司更要加强社会责任,更要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保护,一旦发生冲突,如何告知如何补偿,都应该有方案。

当事人说

原告:飞机满员还售票是欺诈

北京公司:自己不具法人资格

地面公司:我们已经尽到职责

南航公司: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律师诉称,肖黎明先生于2006年7月21日购买了南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当日20点10分从北京飞往广州的CZ3112航班机票,但在登机时却被告知飞机已满员无法登机。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明知飞机已满员却继续销售机票,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5000元及双倍赔偿机票损失2600元。

  南航北京分公司(简称北京公司)辩称自己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地面公司)称,当日发现原告所持机票系超售机票,不能登机后,该公司立即启动了相应的超售预警机制。在原告所购机票为打折机票,不能转签的情况下,免费为原告转签了国航的飞机,并将经济舱免费升为头等舱。之后,我公司发现为原告转签的国航班机延误,于是又为肖先生转签了我公司当日离港时间最早的CZ3110航班,并为其提供了免费的头等舱休息室,同时也将经济舱免费升为头等舱。因此,我公司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不存在未妥善安排原告登机的行为。而且,我公司也不是机票出售人,因此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

  南航公司辩称,本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关系终止,原告要求被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这一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南航公司还表示,超售是民航业进行航班座位管理的一种手段,基于航空座位的预售性,出于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以更合理的价格满足更多消费者需要等考虑,超售是非常必要的,超售可以降低座位的虚耗。因此,经过测算的科学的超售是正当合理的。

专家观点

“惯例是各方共同认可的规则”

  近年来,面对不利局面,有些经营者喜欢援引国际惯例,说按照国际惯例,自己的做法无可指责。这次机票超售,航空公司也说自己是遵照国际惯例。对此,专家们发表了看法。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武高汉旗帜鲜明,代表中国消费者协会反对经营者用国际惯例来解决国内的消费者问题。武高汉说,何为国际惯例没有标准,联合国现在有199个成员国,在多少个国家内通行的惯例为国际惯例并没有规定。而往往是经营者搜集了一些材料,这些材料对自己有利,就被冠以国际惯例。

  “我们要看国际惯例是否符合国内的法律。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如果用国际惯例解决问题违反了国内的法律法规,这种情况就不应当存在。如果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法规相竞合,我们主张直接引用中国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国内的消费者问题,而不要引用国际惯例。”武高汉说,经营者在引用国际惯例时,对经营者有利的国际惯例条文充分引用,对经营者没有利、对消费者比较有利的条文几乎都不引用。这种拉大旗作虎皮的做法是不能鼓励的。

  联系到机票超售,武高汉说:“我们觉得如果民航在充分了解国际惯例的前提下,片面引进国际惯例,只引进超售部分甚至扩张,对所有上不了飞机的消费者说一声对不起,这样的国际惯例本身是不道德不诚信不友爱的,从法律角度讲是不公平不正义的,涉嫌欺诈。”

  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对记者说,在美国欧盟国家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机票超售是很普遍的事情,但能否称为国际惯例,能不能把它引用到中国民航市场,应该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超售针对不同航线要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认为,机票超售行为是商业自救行为,在商业运作过程中,商家如果面临商业盈利风险时都会进行自救行为,但是这种自救行为应当以未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为前提条件。在一些国家确实存在商业自救行为,并且形成了惯例。

  “任何的惯例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一定有形成的过程。不是简单地拿某一个国家的规则就能够直接称为我们国家的规则。惯例,是相关各个方面共同认可的规则,不能是单方确认的所谓的规则,没有最广泛的同意认可的所谓的惯例是不存在的。此外,任何惯例都是一个国家或地方的文化经济以及历史传统的综合产物。单方从别的地方引进的做法并马上称为惯例,不符合惯例形成文化的基础,没有本土经济基础,没有历史传统的基础,这个规则不能被认可。” 费安玲说。

案外评点

国际惯例不是挡箭牌

  国际惯例原本是一个纯洁的法律术语,在现实生活中,却频频遭到玷污。

  拿“国际惯例”说事儿,近些年来成了一些行业蒙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借口,成了为其侵权行为正名分的“幌子”。银行跨行查询收费是“国际惯例”,银行假日歇业也是“国际惯例”,电信收月租费是“国际惯例”,谢绝食客自带酒水是“国际惯例”,连大学高收费也是“国际惯例”。难怪有人叹道,有一种忽悠叫国际惯例,有一种折磨叫拿国际惯例说事。

  依照学界观点,国际惯例是指各国在长期交往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默示行为规则。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协调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方面,国际惯例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成为国家之间交往,特别是国家之间经济合作的重要法律规范。在我国的涉外经济领域中,根据拘束力的大小,将国际惯例分为强制性国际惯例和任意性国际惯例。强制性的国际惯例是任何国家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的惯例。任意性的国际惯例是指只有当事人在其法律关系中选择适用时才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

  近期,有两起案件值得评说。昆明“自带酒水收服务费”案一审有果,快餐店被判返还消费者酒水服务费15元。因为收取了消费者100元“开瓶费”,被消费者告上法庭的北京某酒楼败诉,法院认定酒楼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无论是谢绝自带酒水还是收取“开瓶费”,餐饮业都振振有辞,屡屡拿国际惯例当挡箭牌。其实,只要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只要与法律相抵触,哪怕天天扯着嗓子大喊国际惯例,还是难逃败诉的结局。

  联系到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机票超售事件,航空公司在法庭上也搬出了国际惯例。公允地讲,合理的超售确属国际惯例。但是,与超售配套的是优良的善后服务,是最大程度的补偿机制,是息事宁人的谦抑心态。我国民航事业正在蓬勃发展,需要借鉴西方成熟的营销策略,但是千万别“南桔北枳”,背离了初衷,国际惯例可不是挡箭牌。

新闻链接

机票超售时人家这样做

  北京某国际机构职员刘兵和同事在国外遭遇过一次机票超售。在荷兰史基浦机场,当他们办理登机牌的时候,柜台地服微笑着告诉他们可能没有座位了,但不要担心,登机排队的时候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如果不能登机会按照规定会给予经济赔偿。到了登机口,很多人已经在排队了。可能担心乘客闹意见,已经有机场工作人员在微笑着安抚乘客了。一个工作人员还通过喇叭问大家,有没有志愿留下来改乘2小时以后起飞的下一航班,会享受航空公司给予的300欧元赔偿,这相当于机票的单程价格。刘兵和同事商量决定留下来,有专门工作人员领着他们到专门的休息室休息。刘兵说:“航空公司进行赔偿的工作人员很快就到了,态度特别好,认真地给我们办理赔偿手续。”

  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教授到意大利讲学时,也遇到了一次机票超售,这让她得到了一次升舱机会,她持着普通舱的机票,却被安排上了公务舱。坐在她旁边的意大利人和法国人对她说:“越晚办手续越可能得到升舱。”

  机票超售,英文称之为overbooking,就是航空公司的每一航班实际订座大于飞机客舱内可利用座位。如一个航班只有200个座位,航空公司在起飞前销售出去205个座位,假如刚好有5名旅客因故未到,此航班的座位就被充分利用了。假如全部已订座的旅客都按时到机场办理乘机手续,这时,5名旅客就有可能因为航班的超售满员而被拒绝接受登机。因为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飞机的座位虚耗,国外不少航空公司实行机票超售,但有两个基本前提:

  一、事先告知——乘客在购买机票之时,航空公司必须告知乘客机票存在超售,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在乘客自己。例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每一承运人都应张贴“航班超售通知”,并且要将该“通知”印在机票上,或者附随于机票的另一纸上。

  二、事后赔偿——所有因机票超售而被拒载的旅客有权获得经济赔偿,那些不急于出行的旅客可以选择放弃其座位以换取赔偿金。欧盟关于超售的赔偿规则按航程计算,如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乘客可以获得250欧元的赔偿;航程在1500公里至3500公里之内的,乘客可以获得400欧元赔偿;航程超过3500公里,乘客将得到600欧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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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4:33
tigre
“我们要看国际惯例是否符合国内的法律。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如果用国际惯例解决问题违反了国内的法律法规,这种情况就不应当存在。如果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法规相竞合,我们主张直接引用中国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国内的消费者问题,而不要引用国际惯例。”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武高汉旗帜鲜明反对经营者用国际惯例来解决国内的消费者问题。
这句话的意思,是否应该理解为中国必须遵守的国际公约要适应中国的内情;如若不适应,就可以不遵守这些公约。这似乎与下文不符:“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的1999年5月28日经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此决定仅保留了一点,即在香港暂时不适用。换句话说,就是在除香港之外的中国大陆必须执行,国内法规与此有冲突的话,亦必须按照此决定和国际公约执行。
而这位武主任所倡导的“人制(话语)理论”,表面上看好像是兼顾国情、顺应民心;但是,从实质上仿佛能嗅出一点权力的气味。
可能话糙了点,但从换位角度分析,您武主任今天担任的如果是航空公司高官,您会引用哪种法律法规来看待您所认为的国际惯例,认知上感觉是国内法律服从于国际公约呢还是其它?
其他与航空公司没有可比性的例子不要在专题里面例举;专题分析的是机票超售中存在的问题。
各航空公司对超售的解决办法大同小异。基本上是按照地域的距离、对旅客作补救。国内以800公里为界;国际上则以目的地属于不同航空国际运输大区(1区、2区、3区)来支付不同的超售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升舱、增加免费行李额、增加会员积分、提供免票,等等。这都是国内承运人参照国际惯例或公约所承担的责任。关键是您武主任可能根本就不知道现场或基层所发生过的事。不妨学学许世友将军踏踏实实到基层、不作声体会一把,考察一下航空公司是否随意地忽悠旅客。
现在许多专业问题的产生,不是靠宣传来进行的;只有身在其中了,才会对问题或解决问题的规则或办法产生研究探讨的兴趣。
既然,您喜欢国内的航空法规,可试答下题:在飞往欧共体国家的航班运输中,旅客在地面发觉有问题时,中国的承运人应按照哪个国家的法规解决发生的问题?全部按照国内的法律条文?
03-06 14:24
ttxx2738
怎会没赔偿,已经升舱了
03-06 12:36
抵制日货
看了以上有些人的发言,觉得某些民航从业人员的素质怎么就这么低!最好全中国人民都坐火车,你们就满意了。
03-06 12:15
星空晨曦
把肖黎明列入黑名单,每个航空公司都不承运他,让他坐火车吧!
03-06 12:00
天堂布鲁斯
下面引用由 橙彗心 2007-03-06 10:07:38.0 发表的内容:
国际惯例也得讲理!!!

客人付钱买了机票就是合同已经达成了,客人在买票之后如果退票属于违反合同,所以客人要支付退票费用;航空公司卖了机票之后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为什么就可以不赔偿呢?


客人退票是要支付退票费用,但客人如果改签呢?是不是也属于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呢?

那是不是也该收费呢?

03-06 11:56
扁舟子
中国人啊,什么时候能静下心来,摘掉大帽子,去掉形容词,一条一点地说话? 消协的同志们啊,仔细看看世界吧!
03-06 11:26
millerpsy
下面引用由 紫光拼音 2007-03-06 10:52:58.0 发表的内容:
如果超售要罚,那旅客订了票不出也要狠罚

知道为什么超售吗?就是无良旅客订了票但不购买,造成座位资源的浪费!


我觉得比较好的方式还是订了票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出票比较好,当然这个“一定时间”是多少是要事先告知的。另外,超售是可以的,关键是超售后的处理。如果哪天乘客期盼自己买的是超售票,那就nb了。(我碰到过超售赔偿1000美元的情况)

03-06 10:52
紫光拼音
如果超售要罚,那旅客订了票不出也要狠罚

知道为什么超售吗?就是无良旅客订了票但不购买,造成座位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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