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港澳空运销售代理公司申请在穗设立合资企业

 2007-02-01 《信息时报》 记者高江虹 [投稿排行榜] 2007/02/01(12:42:41)

  前天(30日)开始,内地正式允许香港、澳门的航空销售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昨日,驻站广州的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南地区代表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该处已开始接受港澳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

  据该负责人透露,目前该处接受的代理企业申请尚不足10个。但由于广州临近港澳地区,因此预计申请量在未来还将有大幅增加。

  一位业内人士也向记者表示,根据中国加WTO的相关承诺,我国物流市场进一步向外资开放是未来的趋势。

  据了解,2005年底开始,外资已被允许在内地建独资的物流企业;而此前未对外资开放的物流领域也将逐步放开。一位接近国家相关部门的知情人士也透露,相关部门正在就该市场对外资放开进行可行性研究,内地航空货代市场对外资适度开放是迟早的事。

  此前根据CEPA及相关条款规定,香港及澳门企业可较其他外资企业提早2~3年在内地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但这项优惠政策一直未有落实。

  国家民航总局去年3月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的审批工作,改为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进行资格认可及管理,该会当时表示,对于外资及港、澳、台投资销售代理业的问题,仍将按照《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可以经营一类销售代理业务和二类货运销售代理业务。外商投资的比例由民航行政机关确定。在民航总局没有出台明确规定之前,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销售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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