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总局启动民用航空法修订的调研工作
| 2007-01-28 《法制日报》 记者吴坤 [投稿排行榜] | 2007/01/29(01:50:47)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目前已启动民用航空法修订的调研工作,争取尽早着手起草修订草案。这是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的。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黄春长等96名代表提出3件议案,要求修订民用航空法;徐晓南等34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航空防治鸟害减灾法。
我国民用航空法是1995年10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法律共有十六章二百一十四条,对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民用航空器的权利、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法律施行后,国务院先后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民用航空器权利条例等法规,保证这一法律的有效实施。
针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修订这一法律的议案,民航总局认为,现行的民用航空法产生于政企合一时期,随着民航改革政企分开后,该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民航发展和旅客权益保护的需要,亟待修订。
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将修订民用航空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尽早启动立法程序,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