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应尽早清理 必须做到权责统一

 2006-12-28 《法制晚报》 王石川 2006/12/28(2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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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超售机票引发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据《法制晚报》报道,被告南航的代理律师答辩时称“超售”的做法是“国际惯例”。

  惯例、惯例,又见国际惯例!公允地讲,合理的超售确属国际惯例,但在国际航班,与超售配套的是事先的声明、优良的善后、最大程度的补偿和息事宁人的态度。

  国际惯例原本是一个纯洁的术语,但在现实的语境下,却被翻来覆去地玷污和羞辱。难怪有人感叹,有一种忽悠叫国际惯例!

  习惯性地拿国际惯例说事,其居心有两种可能,一是明明知道国际上没有如此惯例,但是在强烈的利益驱使下,不惜无中生有,或者夸大其词,用来糊弄公众;二是国际的确有相关的惯例,但是当事人故意“选择性失明”,只享受益处而忽略应承担的责任。

  基于此,笔者认为,到了该清理国际惯例的时候了。一方面,要打假,要扫除糊弄人的伪国际惯例;另一方面,要移植真正的国际惯例,采取措施使当事人做到权责统一。

  对于动辄拿国际惯例欺骗消费者的做法,法律也要及时介入,一经证实不妨定性为商业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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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09:20
鹤舞白沙
不知道"霸机"算不算国际惯例?
不知道"打人"算不算国际惯例?
不知道"砸柜"算不算国际惯例?

这位大记者,怎么不讲讲上面的现象?
这位大记者,算不算“选择性失明”?

对于动辄拿什么法律条文误导读者的做法,法律也要及时介入,一经证实不妨定性为舆论欺诈。
12-29 08:41
aeroguy
“选择性失明”,说得好,鄙视那些只看到了权和利,忽略了责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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