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总经理否认策划飞行员“闹别”东航

 2006-06-27 《武汉晨报》 记者刘尧 2006/06/28(1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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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行员飞越千里长空,却难以飞过从“东航”到“东星”的一字之差,只因数百万元的赔偿鸿沟难以逾越。东航6名飞行员为此在总部以过激手段抗议。针对“此事件可能为武汉东星策划”的外地媒体报道,东星航空总经理汪彦锟昨(26)日予以否认。

  当事一名飞行员介绍,此前9个月里,他们向供职的东航青岛分公司提出离职,结果被公司追索307万元(副驾驶)或600万元(机长)的巨额赔偿。6月15日中午,他们抵达总部欲见公司总经理未能如愿,于是采取过激手段进行抗议。

  据了解,东航根据成本补偿法算赔偿标准,模拟机训练费用每小时3800元,而培养机长需飞够2700小时,两项相乘后打6折,得出需赔600万元。而记者在民航总局等五部委去年出台的有关规定中看到,招聘飞行员的航空公司需要向原单位支付赔偿金70万元~210万元。

  对此“落差”,东航总部人士向记者表示,东航正与当事飞行员进一步协商,希望出现良性结局。

  在以往上海、广东等地媒体的报道中均提到,6名飞行员中的2人已明确要去武汉民营企业东星航空。有人猜测,正是他们的新东家导演了此次辞职事件。

  飞行员为何明确提出要去东星?东星航空总经理汪彦锟的回答出乎记者预料:“可能是他们随口说的吧。”汪说,东星飞行员招聘都要经过他面试,而他根本没见过这几位飞行员,也未和他们达成任何协议。

  但汪彦锟表示,仍可能接收这些飞行员,但前提是他们必须先和原单位解约再谈赔偿之事。记者问及东星是否能接受600万元天价的赔偿标准时,汪彦锟转而强调,东星“一切按照五部委文件办理”。记者问,这是否意味着东星最多出210万元,汪彦锟说:“你也可以这么理解。”

  据了解,自东星航空成立起,就开始以高出原单位两三成的高薪招聘飞行员。汪彦锟强调,东星吸引飞行员的“不仅仅是薪水,主要是工作环境和体制”。

  汪彦锟透露,东星航空目前已招聘飞行员约40人,花掉了“数千万元”转会费,东星还有意向引进外籍飞行员,并开始自行着手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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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23:45
87654321
下面引用由 mbaprince 2006-07-06 12:40:53.0 发表的内容:
东星航空总经理汪彦锟的回答出乎记者预料:“可能是他们随口说的吧。”汪说,东星飞行员招聘都要经过他面试,而他根本没见过这几位飞行员,也未和他们达成任何协议。

  但汪彦锟表示,仍可能接收这些飞行员,但前提是他们必须先和原单位解约再谈赔偿之事。记者问及东星是否能接受600万元天价的赔偿标准时,汪彦锟转而强调,东星“一切按照五部委文件办理”。


不知道这两名飞行员听到汪总的讲话会不会心寒?

汪总所表态要严格执行的五部委文件明确规定:飞行员流动应公司间协商。而汪总却说等他们个人辞职后才接受,是没学过文件,还是有意装糊涂。

记者写文章前能先看一下文件吗,不要急着先替别人澄清,误导公众。

 

我是流氓我怕谁,我是骗子我管谁.

                                                              总裁寄语

07-06 12:40
mbaprince
东星航空总经理汪彦锟的回答出乎记者预料:“可能是他们随口说的吧。”汪说,东星飞行员招聘都要经过他面试,而他根本没见过这几位飞行员,也未和他们达成任何协议。

  但汪彦锟表示,仍可能接收这些飞行员,但前提是他们必须先和原单位解约再谈赔偿之事。记者问及东星是否能接受600万元天价的赔偿标准时,汪彦锟转而强调,东星“一切按照五部委文件办理”。


不知道这两名飞行员听到汪总的讲话会不会心寒?

汪总所表态要严格执行的五部委文件明确规定:飞行员流动应公司间协商。而汪总却说等他们个人辞职后才接受,是没学过文件,还是有意装糊涂。

记者写文章前能先看一下文件吗,不要急着先替别人澄清,误导公众。
07-06 08:19
oscar的天空
傻子才会说是自己干的
07-05 14:11
online
好好看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07-05 14:07
onl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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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全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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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是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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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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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兴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7-05 13:57
天堂来客
东星在挖飞行员是一个事实,特别是针对东航的飞行员。但是采取让飞行员示威的这种方式欠妥啊,特别是飞行员本人也是欠思考啊,偏激的方式受损害是个人啊,法律才是妥当的办法,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已经是飞行员跳槽的最好办法。东星航空的幕后策划最大的受害者就是飞行员本人,把事情闹大了就一定能离开吗?说的是按照五部委的文件办理,对这个文件有没有真正理解了?实际上都是飞行员个人在与东航谈,东星从来没有以单位的名义与东航谈过。单方否认是他们策划的事件广大人民就能相信吗?
07-05 13:20
西藏瘦胡
哈哈,先是在武汉自己挑起不计成本的价格战,然后借机吵作<<民营航空遭封杀>>事件.而后,自以巧妙地导演了6名光头飞行员的闹剧,并替他们在西郊国宾馆(一晚千元)安排起居。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啊!!!
07-03 12:43
caoyang
下面引用由 cheetah 2006-07-01 20:39:05.0 发表的内容:

蓄意唆拿出证据来,蓄意诽谤诬陷----同样违法!

示威,--是有严格的法律定义的,谁告诉你这是违法的?!。示威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是公民表达自己支持或者反对某一事物意愿的一种方式。和其他权利一样,这项权利的行使,也要服从宪法秩序。基本的规则是:示威者不能影响他人的生活和正常的公共秩序。...


扰乱行业秩序,职业操守。--------自然有法律来规范追究,与飞行员的绝食行动无干,不要胡扯!不要泛政治化!不要上纲上线!


呵呵。新快报、信息时报的记者已经明确表示,所有采访事宜都是东星一手安排的,现在的只是推测,的确,但东星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当然,如果东航愿意追究东星的责任,自然就可以查下去;同样,如果东星愿意追究我的责任,也可以来查——从去年东星买飞机到今天,我至少做过4篇东星的负面报道。

至于示威,《集会游行示威法》有相关的规定。我想东航从飞行员的角度出发不会对其提出任何法律诉讼的,但如果没错的话,飞行员此举并未“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可以说,飞行员已经有违法的可能。

我简单的查了下,目前还没有对于扰乱行业秩序的法文,《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93年出台,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这个贴子最后由 caoyang 在 2006-07-03 12:58:49 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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