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乘机遭拒案法庭被指违规 父亲跪求公道

 2006-06-10 《兰州晨报》 记者董开炜 2006/06/1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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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受害少女在法庭上掩面哭泣

  本报嘉峪关讯:原定庭审时间为1天的嘉峪关机场拒载事件索赔案,经过2整天“磕磕绊绊”地审理,6月9日下午结束庭审。6月9日的庭审,双方代理人就“受害人购买机票时是否隐瞒事实”、“拒载行为是否有合法理由和依据”、“受害人丧失再植可能性与拒载行为及延误时间有无因果关系”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答辩,原告追加赔偿数额至105万多元。庭审中,被涂改得面目全非、犹如“作战地图”的证人证言竟被法庭作为证据使用,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申请被驳回,这些违反正常审理程序的“怪事”,迫使受害人父当庭下跪。当日下午6时30分,法庭宣布庭审结束,将定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辩论焦点之一:受害人家属购买机票时是否隐瞒实情

  海航代理人在辩论时认为,受害人家属在购买机票时把病人的病情描述为“只是受了轻伤、能够行走”,隐瞒了实际病情、违反了诚信原则,机场售票人员正是因为这一错误信息才出售了机票,使海航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航空运输合同关系。

  就此说法,原告代理人认为,海航证人证言不属实,从事发到现在,海航和机场方面对受害人病情的描述有“高断肢”、“双腿截肢”、和“高位截肢”三个版本,这一现象恰恰说明,是海航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做法混淆了视听。受害人不仅没有隐瞒病情,而且在咨询海航工作人员之后才购买机票,又在售票人员的提醒下持医院“在护理人员陪护下可以登机”的医学证明到机场登机。因此,海航在与受害人形成合同关系后又拒绝其登机的行为违反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最终因延误时机而截肢残疾的结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辩论焦点之二:拒载有无合法理由,受害少女能否登机

  海航代理人认为,受害人系担架旅客和高危旅客,登机后有可能会因为气压的变化导致大出血危及生命,按照“先生命后肢体”的保护原则,不具备登机条件。同时,多尼尔机型只有32个座位,不具备乘运担架旅客和高危旅客条件,即使拆卸座位也须专业技术人员45分钟的时间,而在过道里放置担架又会危及其他旅客和航班安全。因此,海航拒载是为了保障病人生命安全和旅客安全,合法合理合情。

  而原告代理人认为,受害人不仅持有医院的证明,医院还为其进行了加压包扎、能量补给和伤口冷冻措施,既非担架旅客也不是高危病人。况且,医院已经派出了专门的护理人员计划全程陪护,完全具备登机条件。而对于机型问题,国内外已有相同机型运送高危病人的先例。为了证明其观点,原告代理人还出示了一份由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高空生理研究室副研究员郑晓惠6月2日出具的“关于民航飞机运送伤病员的几点说明”。该“说明”陈述:现代民航机均采用通风式密封增压座舱,1万米高空飞行的飞机,舱内气压相当于实际高度2000米左右的气压,对正常人影响很小。对于肢体骨折、高断位外伤患者,航空医疗后送可争取宝贵的救治时间。航空医疗后送没有绝对的禁忌,要根据伤兵情况、飞行环境、救护能力等综合考虑,个别评定,但重要的是强调空云后送的即使、快捷特点,争取时间。

  辩论焦点之三:断肢再植机会丧失与延误时间有无因果关系

  就“受害人断肢后再植机会的丧失与拒载延误时间有无因果关系、再植有无可能性”这一焦点问题,原告律师张起淮提交了一份是由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2名法医师6月5日作出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记者了解到,受原告委托的法医师在查阅病历、查看X片并进行审查后分析认为,受害人冬季发生车祸,有利于断肢的保存,其右小腿下段离断伤势严重但仍有再植的手术指证,如果得到即使救治,再植的可能性大。受害人在受伤后20小时后才进行手术,手术时机的延误与失去断肢再植机会有引因果关系。

  持此观点的,还有6月8日下午在庭审中出烃讲解相关医学常识的中国国防大学骨科副主任医师、骨外科专家、靖京中心医院副院长弓水堂先生。就此,张起淮认为,海航拒载行为导致受害人断肢再植机会丧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海航代理人辩论时,就原告方提供的医学证明和证据的来源提出疑问,并一再强调:受害人的断肢再植机会丧失与延误时机可能有关系,但与海航拒载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拒绝证人出庭接受质证遭抗议

  在5月29日进行的证据交换中,被告8名证人到庭陈述证言,但原告律师认为法庭此前并没有告知证人出庭一事,被告证人也没有书证,加之认为8名证人中有6人或系被告工作人员或与被告有直接利益关系,证人身份不能确立,故拒绝质证。当日,经申请,法庭决定双方证人在正式开庭时重新出庭陈述证言并接受对方代理人的质证,且向证人送达了出庭通知。

  但在6月9日上午的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万万没有想到,法庭突然宣布:因被告证人不能出庭,原告代理人根据审判员宣读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原告代理人张起淮就此认为,法庭作出的合议决定突然被改但不通知代理人,法庭如此剥夺原告律师的权利,这种不公平的执法程序和环境屡次发生,他无法质证。原告律师强烈要求法庭传唤被告证人出庭接受他的质证,并表示保留撤诉、向上级法院反映执法程序不合法等问题的权利,合议庭宣布休庭。

  下午开庭后,合议庭仍坚持上午的决定,原告律师保留意见同意质证,但对方代理人多次以“原告代理人丧失质证权利”为由请求法庭拒绝其质证,这一请求被驳回,张起淮读被告8名证人的证词逐一质证,最终只认可对方1名证人的身份和证词。

  受害少女之父当庭下跪

  在庭审进入诉讼主张举证质证阶段时,原告方法追加索赔数额至105万元。被告代理人对其诉讼主张的大部分内容提出疑问,引起受害少女之父皮汝义抗议,其拉着女儿向法庭展示女儿的假肢,并当即下跪并连磕头3次,请求法庭主持正义,引得部分听众失声痛哭。

  庭审结束时,法庭秩序出现骚乱,部分听众指责法庭偏袒被告、程序不严谨等行为,而受害少女一家则忍不住失声痛哭,包括媒体记者在内的数十人落泪。

  被告证人证言面目全非,犹如“作战地图”

  记者在庭审中发现,审判员宣读被告证人证言时,多次出现“卡壳”现象,甚至对一份份经法庭书记员记录后再由证人签字的书证上的字迹辨认不清。原告律师就此向法庭和听众席展示了8名证人的书证,这些书证竟然均被证人涂改得面目全非,甚至有多“箭头”和划圈指示,一些关键表述字迹模糊。更为滑稽的是,就连被告代理人向证人发问的一句也被证人多加了几个字,即使这样的书证,竟然被法庭当做证据使用还要求原告代理人质证。这一现象不仅引起原告方抗议,媒体记者和一些旁听人员也唏嘘不已,受害人之父皮汝义在提出抗议时形象地称这些书证为“作战地图”。对此现象及抗议,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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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被证人涂改得面目全非的“作战地图”被法庭采用

  庭审结束后,记者在法院大院偶遇该院院长曹云山,并就有关此现象进行了采访。他认为,证人不应该也不可能对法庭记录进行更改。但当原告代理人将一份更改过的书证呈现在他的面前时,他表示将会过问。央视记者就“审判长在庭渗中途未经宣布就2次擅自离开法庭、累计时间长达7分钟”一事向其提出疑问时,曹院长也认为“不太规范”。、

  当日的庭审下午6时30分结束,此前,法庭主持调解,但因原告方不同意调解并请求法庭依法从严进行判决而终止调解,法庭遂宣布休庭,决定此案进行定期对宣判。

  摄影:记者董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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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0:39
benz
下面引用由 飞翔天际 2006-06-17 21:50:19.0 发表的内容:

  先不管到底是机场拒载还是航空公司拒载,就按原告方认为飞机拒载导致少女被截肢的观点来推论证明一下是否正确。

 

  首先说说证明方法,就是用逆否命题,大家都知道,如果原命题成立,那么它的逆否命题一定成立。比如:一个图形是三角形→三个内角和为180度,那么其逆否命题:三个内角和不为180度→这个图形不是三角形,也一定成立。类似的很多,这里不多说了。证明方法就是,在原命题是否成立不好判断的情况下,检查其逆否命题是否成立,如果逆否命题成立,则原命题也成立,否则原命题不成立。

  同时还用了事件链推导方法。

 

   如果按 “飞机拒载→持票人被截肢” 的命题,大家看这论题就不寒而栗了:不会吧,飞机拒载就要被截肢,太厉害了吧。如果有人乘机前酒喝多了,不让登机,就要被拉去截肢?其逆否命题是:持票人没有被截肢→飞机没有拒载,这也不对呀,比如现实中就发生多次这样的事件:醉酒或者欲携带危险品登机的持票人,他们没有被截肢啊,但的的确确被拒载了,有的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了!

 

  因此,“飞机拒载→持票人被截肢” 这个命题不成立。问题出在哪?因为前提条件不够,持票人脚掉了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

 

  那么改成“飞机拒载 and 持票人脚掉了→持票人被截肢”,再看看这个命题是否成立。其逆否命题是:持票人没有被截肢→否(飞机拒载 and 持票人脚掉了),“否(飞机拒载 and 持票人脚掉了)”可以等价于三种情况,但由于持票人确实是脚掉了,争论焦点还是飞机拒载, 那么就是:持票人没有被截肢→飞机没有拒载 and 持票人脚掉了,也就是说:持票人在坐飞机后没有被截肢的话,那么可以推断这个脚掉了的持票人乘飞机时没有被拒载。这个也成立,但是隐含了其他条件,原命题一开始就将前因后果进行了处理,前因不是初始起因,后果却是最后的结果,给人一种错觉。这是一个偷换概念的命题,在这个框框之下,拒载掉脚人必然截肢。

 

   实际上,原告方为了将主要责任分配给航空公司,在事件的选取上选择了对自己有利的一段,而省略了其他重要环节。打个比方,水稻要丰收,过程是:选取优良稻种→灌溉好、肥沃的土地→除杂草、害虫→成熟后及时收割→丰收。有个农场今年水稻收成不好,他们自己知道今年虫子比较多,于是推论:由于收成不好,可以推断出今年除虫不到位。一看,的确如此, 那能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除虫好了,那么水稻就会丰收?如果谁认为可以,行啊,给你稻种,让你去沙漠种水稻,也来个大丰收如何呀?

 

   假如乘上飞机了,根据原告方的设想,当事人不会出现危险情况,那么事件的过程比较完整的表述是这样的:少女随父驾车去接人→路遇车祸→脚掉→送当地医院救治→当地建议去兰州某医院→当事人家属朋友购机票→救护车送至机场→登机→兰州某医院手术→手术成功(如不成功→截肢)

 

    但原告方选取的节点是机场拒载→截肢,形成拒载直接导致截肢的印象,这和刚才那个例子一样,除虫好→水稻丰收,硬把必要条件说成充分条件。其实应该是拒载→不能到兰州进行手术,这才是拒载导致的直接后果,而法律当中是针对直接后果判决,而不是间接后果也算在内。要不,那些老板们经常说“飞机晚了,那边一个洽谈会赶不上,要损失几百万、几千万”,要是都给赔,几百亿都赔出来了!还有著名的蛋、鸡故事,你在吃蛋的时候要考虑清楚了,要是没吃,蛋孵鸡,鸡生蛋,蛋又孵鸡……,那一个蛋得多贵啊!那你买个鸡蛋吃干嘛不收你10万、8万的,你这一吃把人家可能能赚到的钱都吃没了呀!

 

   事件链是:车祸→当地救治→转院→拒载→不能接肢→截肢。从这上看,车祸、当地政府医疗保障体系落后、拒载都有责任,为何原告方就逮住拒载不放?并且还省略了过程,形成拒载直接截肢的论调?

 

  作为原告方的律师,为什么不把掉脚的根本原因找出来,从车祸方面帮助当事人进行索赔,却非要让航空公司来赔偿,赔偿费用也越要越高。车祸才是主要因素,不然好好的截什么肢啊?难道如传闻“是当事人之父驾车撞到别人车上,肇事者不是对方司机而是当事人之父?当事人家里还需要向对方赔偿损失。”如果真是如此,航空公司成了他们自家给车祸对方赔偿的买单者了。希望这不是真的。

 

  飞机没有拒载掉了脚的乘客,只能得出可能不截肢的结论,“可能”,是弱条件推论;但是没有遇到车祸撞掉脚,一定不会截肢,这是强条件推论。如果非要判决航空公司赔偿,那么车祸肇事者应当比航空公司赔偿要多,才能体现法律的量刑原则。如果法院判航空公司赔偿105万,那么肇事司机的赔偿金额也必须远大于105万,才能体现出车祸是截肢的主要和根本原因。这样的话,原告方可以获得大于210万的赔偿金,掉一只脚可比国内死一个人赔得还多哦。

 

  到底赔偿多少,应该在原告方获得车祸赔偿后再进行本案庭议,事情先后顺序也是如此。如果车祸给予的赔偿20万,那么航空公司的赔偿应远小于20万,毕竟车祸肇事者是“主犯”,航空公司顶多是“从犯”,这样才能体现出主犯、从犯的量刑差异。

 

  以上只是针对原告提出的因为拒载才截肢(即航空公司有责任)的论述进行评论,至于拒载是合理、购票是否隐瞒了伤情构成欺诈合同就不在这里谈了。如果证据不充分,航空公司没有责任,又何来赔偿呢。

说的有道理!
06-25 18:38
云里燕儿
下面引用由 xyz100 2006-06-24 22:13:39.0 发表的内容:
引:造成小女孩被截肢的原因难道不是车祸吗?
错!造成小女孩断肢的原因是车祸,但是发生车祸后,小女孩的断肢能通过再植接上,所以造成小女孩截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车祸,二是丧失再植的时间和机会.
引:为什么女孩的父亲不去状告车祸的肇事者?
你又怎么知道他未去告或已有其它处理.媒体不报道不等于没有,媒体报道有其自已的方式方法,你无法控制!让你当记者,你也可能会这么报道!
引:明摆着是想用小女孩的断腿为自己发财!
我看没有一个父亲会用自已亲生女儿的断腿来发一笔横财,你会吗?
应当公正的讨论此事,出于对自已的良心负责!我们关注此事,但不能是偏袒和保护!


105万还不是横财,那要多少才叫横财?

坐飞机遭遇空难,死了,才赔多少钱?那还是航空公司全责呢。

你就算说下天来,也改变不了这样的逻辑关系:

造成小女孩残疾的首先是车祸,车祸的肇事者是要负上首要责任的!

先不说多尼尔是否能够承运这样的断腿旅客,就算是能够承运而没有承运,也只能是次要责任。

那么就算是赔偿也应该有个比较了。车祸的肇事者赔了多少?海航只能比他赔得少而不能更多!

肇事者要赔多少呢?20年的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吧?按照深圳的标准,每年生活费1.7万(计算的基准是当地年生活消费支出),残疾赔偿金 2.4万(计算的基准是当地人均纯收入),总共4.1万,20年才82万!!本案中的小女孩当地的生活标准绝没有比深圳还高吧?

孩子腿断了,做父母的当然伤心,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也是正当的。可是像这样不分主次地乱告、又坐地起价地狂告,实在不能不让人怀疑他的动机!

[这个贴子最后由 云里燕儿 在 2006-06-25 21:58:25 重新编辑]

06-24 22:13
xyz100
引:造成小女孩被截肢的原因难道不是车祸吗?
错!造成小女孩断肢的原因是车祸,但是发生车祸后,小女孩的断肢能通过再植接上,所以造成小女孩截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车祸,二是丧失再植的时间和机会.
引:为什么女孩的父亲不去状告车祸的肇事者?
你又怎么知道他未去告或已有其它处理.媒体不报道不等于没有,媒体报道有其自已的方式方法,你无法控制!让你当记者,你也可能会这么报道!
引:明摆着是想用小女孩的断腿为自己发财!
我看没有一个父亲会用自已亲生女儿的断腿来发一笔横财,你会吗?
应当公正的讨论此事,出于对自已的良心负责!我们关注此事,但不能是偏袒和保护!
06-23 22:40
云里燕儿
造成小女孩被截肢的原因难道不是车祸吗?
为什么女孩的父亲不去状告车祸的肇事者?
事到如今,大家有没有听说过交警对那起车祸是如何认定的呢?没听说过吧?当然了,媒体根本就不报道。

就算是对方司机全责,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条款,受伤的小女孩也拿不到多少赔偿。但是状告航空公司就不一样了,可以随便开价!

明摆着是想用小女孩的断腿为自己发财!小女孩可怜,不是因为断了腿,而是因为断了腿之后还要奔奔波波地替爸爸挣钱。

[这个贴子最后由 云里燕儿 在 2006-06-23 22:50:39 重新编辑]

06-21 10:23
平流层
下面引用由 workerbee 2006-06-19 23:00:11.0 发表的内容:
如果
那个女生是机长的女儿或亲戚
机长会严格执行规定吗???

[这个贴子最后由 workerbee 在 2006-06-19 23:00:56 重新编辑]

 

如果是机长的女儿或亲戚,首先机长没有权力破坏规定,如果破坏规定,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自己的女儿或亲戚承担责任,或许是责无旁贷。但是为一个为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冒昧的说一句:

  为你违规,你丫当自己是谁啊?规定就是规定,有意见向上级反应去?

首先要搞清楚造成事件的起因是什么?车祸才是根源

06-20 20:36
TU160
下面引用由 重庆人 2006-06-11 16:40:06.0 发表的内容:
下面引用由 电子商务 2006-06-11 13:03:12.0 发表的内容:

最高院是肖扬吧。

呵呵呵,老兄去查一查,看看韩抒滨是不是从铁道部长任上转到最高法院院长任上的。肖扬是后来的了。

当时在人大投票的时候,很多人大代表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参加工作开始直到人大投票的时候都一直在干铁路工作的韩抒滨,能胜任最高法院院长一职吗?但后来不了了之。倒是投票时第一次出现了新中国高级干部任免投票史上的反对票,引起了海外媒体的普遍关注。

还有一个事情,可以给大家做个参考:因巨额贪污而被处以死刑的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就是韩抒滨的老部下。韩在柳州铁路局局长任上时,成克杰最初是一个工程技术人员,然后才节节升迁。在韩抒滨不断高升的同时,成克杰也亦步亦趋,而且几乎韩留下的位置,都是成克杰接任,二人关系可见一斑。成克杰东窗事发(其实早就在党中央的洞察之中,只是还没有找到动手的时机)后,被斩立决,韩随即失势,很快淡出政坛。


韩抒滨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不是韩的后任,您的记忆有误。
06-19 23:00
workerbee
如果
那个女生是机长的女儿或亲戚
机长会严格执行规定吗???

[这个贴子最后由 workerbee 在 2006-06-19 23:00:56 重新编辑]

06-18 11:15
321=321
对这种不合逻辑的起诉肯定法院在最后结果不会支持(先不要说海航可能使了不为人知的手段),但是媒体还是接着会出现一场铺天盖地的申讨。支持所谓弱势,何谓弱势:如果以一个不合逻辑(也不合因果关系)的请求取得了一场诉讼的胜利,原告他们可就是“超人”了,何来弱者!

[这个贴子最后由 321=321 在 2006-06-18 11:17:26 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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