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京召开国际航空法研讨会
| 2006-05-3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网站 [投稿排行榜] | 2006/05/31(16:55:43) |
为推动对国际航空公约的研究、加强与国际民航组织的交流、促进民航政府机构和民航企业、机场遵循国际民航法,民航总局于近日在北京召开了国际航空法研讨会。会议邀请了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局局长和该局其他两位法律专家对国际航空公约的新发展、《1952年罗马公约》的修订以及包括《东京公约》在内的五个航空保安公约的修订作主题演讲,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法研究专家就国际公约在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专门介绍。高宏峰副局长在研讨会上作重要讲话。
高宏峰副局长指出,包括《东京公约》在内的5个航空保安公约统一了公法领域即国际航空刑法和航空保安方面的规则;《1952年罗马公约》则规范了私法领域、即一国航空器在外国发生事故造成地面第三人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些都是我国民航业非常关注和急需加强国际法律规范的领域。加强国内对包括这两个公约在内的国际航空公约的研究和交流,对于准确提出我国意见、维护我国企业利益、发挥我国在国际事务中应有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宏峰副局长说,中国的民航事业当前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民航行业的开放性、国际性决定了我国民航业要实现从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的转变,一方面要搞好自身的建设发展,另一方面要更多地参与到国际民航事务当中,更多地争取国际航空核心问题的发言权,更好地遵循国际民航法律。我国已于2004年当选为国际民航组织一类理事国,是多个重要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对国际航空公约的制定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中国也是公约义务的承担者,要严格按照国际法律规则行事。因此,积极参与国际民航事务,加强对国际航空公约的研究既是我国正确履行各项公约义务的需要,更是我们利用国际法律规则保护自身权益、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的必然要求。
目前国际民航组织正在修订《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约》(即《1952年罗马公约》),并即将启动航空保安公约的修订。我国分别作为罗马公约修订特别小组的成员以及保安公约修订研究小组的成员参与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