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资源中国网顾问对少女被截肢事件的思考
| 2006-02-19 CARNOC消息 董念清 [投稿排行榜] | 2006/02/19(17:40:26) |
花季少女因为航空公司拒绝运输耽误了救治时间,而落下终身残疾。读到这则新闻的每一个人都会为之感到惋惜和痛心。从而,航空公司受到社会大众和广大媒体的大肆指责和挞伐是在情理之中。
对于航空公司的不能承运的说法,我们曾经设想了好几种可以运输的方法:如(1)让少女平躺在飞机的过道;(2)拆掉几排座椅;(3)不用担架,让少女直接坐在座位上;(4)动员部分旅客放弃旅行,让出座位;(5)调遣专机运输等。
让少女平躺在飞机的过道这种做法,从我们的常理来看,未尝不可。放在过道上,少女可以平躺(我们暂且不用考虑过道能否放得下担架),飞行一段时间就可以到达目的地兰州,从而少女就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治。这里,我们也暂且不管少女躺在过道给其他旅客带来的不便,给空乘工作人员工作带来的不便,关键的一点是这样的做法在航空运输中是根本不允许的,严重与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相背离。因为它严重影响了航空安全。试想,一旦飞行中发生险情,旅客要紧急撤离,怎么办?如果其他旅客从她身上踩踏而过,又是一种什么后果?很难保证在发生险情的情况下,客舱里一定是秩序井然。如果我们事后知道,其他旅客是从少女身上踩踏而过,又怎么看航空公司?会不会又有“航空公司怎么让旅客躺在过道上”的指责呢?
拆掉几排座椅倒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但是,拆掉座椅是有条件的:第一,需要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第二,需要时间;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拆掉座椅后要能把少女固定在飞机上。不是普通的工作人员就可以拆卸飞机座椅的(不是随便什么人拿两把扳子就可以拆)!它需要拥有资格的技术人员来拆卸。如果拆卸不当,也会给航空运输带来危险。要知道,飞机上的一枚螺丝上错地方,都会导致机毁人亡的惨烈后果。在我们在把座椅拆掉以后,如果不能把少女固定在飞机上,一旦在飞行过程中发生颠簸,后果可想而知。航空运输中不是没有这样的先例:见诸于书籍记载的是,国内外曾经发生了多起因旅客没有系安全带或空乘在服务过程中因飞机颠簸,导致旅客撞上机舱顶而致残或死亡的案例,我国还有一空乘撞到机舱顶部而变成植物人,到现在还未苏醒。而要把旅客固定在飞机上,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的航空器材来完成这一工作。合格的技术人员和航材不是遍布于每一个机场,一般在航空公司的基地机场才有,甚至省会机场都不一定有,更何况嘉峪关这样的支线机场。既然不具备运输的条件,不能保证生命安全,怎能运输?
对于不用担架,让少女直接坐在座位上,看似简单可行,但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不得而知。这里我想说的是,现代医学已经发展的相当精细,其中有一个分支,这就是航空医学。航空医学的研究表明,在高空环境下,人的体能不同于在地面,会发生一些变化。同样的病情,如果在地面运输中没有问题的话,在航空运输中可能会有所变化。假设在飞行中出现意外(如大出血),又没有医生陪伴(只买了两张票),怎么办?又有谁能保证不发生意外呢?
动员部分旅客放弃旅行,让出座位。似乎也有一定道理。面对这种情况,我想肯定会有旅客让出座位,但难免有旅客还会追究航空公司的责任。媒体广为报道的山东航空公司为运输被蛇咬伤的病人,未能运输已经购买机票的乘客,不也有乘客一直在追究山东航空公司的违约责任吗?这还在其次。如上所述,关键是在运输中,我们能保证少女的生命安全吗?在我们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的情况下,与其冒险乘坐,还不如放弃。有什么比生命安全更重要的呢?!
在生命权和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孰轻孰重,应该作出怎样的取舍,我想每一个理性的人都会做出明智的选择。
有人指出,航空公司有成功运输危重病人的先例,这是事实。但我们只看到了运输的结果,就是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但没有或者不了解整个运输的过程。要知道,这些成功的运输,前提条件是在旅客的家属与航空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医疗部门和航空公司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还需要说明的是,飞机机型不同,可运载病人的条件也不同。波音747可以运输的,波音737不一定能运。通常的做法是,一般都是在运输开始之前的前几天,就协调运输事宜,病人家属和医护人员将病人的详细情况告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与医疗部门进行准备,然后予以运输。这些准备工作有:机型的选择、机上座椅的布置、陪伴的医护人员和相关的医疗设备,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申报等等。而我们现在讨论的事件是,少女的家属在购买机票时没有向相关部门做详细的说明,也没有提出他们的要求。而是在飞机即将起飞的情况下(6点起飞,5:40到机场),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才知道确切的情况,如此仓促,如何去做相关的准备工作?在没有任何准备工作的情况下承运,如何保证安全?
调遣专机也是一种办法。但这需要政府部门、民航主管部门、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军方的共同努力,需要履行相关的程序,需要时间。这些不是某一个航空公司所能完成的。当我们把所有的矛头都指向航空公司或其雇员时,是不是有点过于苛刻?!当年我们通过飞机运载药物,成功地抢救了61个阶级兄弟,但那是在敬爱的周总理的直接关注(指示)之下,有多少部门、多少人在为之努力?换句话说,是在政府的全力协调之下。因此,我们是否应该建立一种机制,来帮助处在危难之中的老百姓?政府应该帮助危难中的老百姓,这是政府的义务。因此,病人家属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应该寻求政府的帮助,而不是给某个人下跪。
还有种看法认为航空公司的雇员在执行航空运输的规定时过于“死板”。应该指出的是,民航关于航空安全的规定都是血的教训的总结。如果说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我们的一些规定在执行时做变通处理或干脆不予执行的话,其后果起码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如果对航空运输的安全规定做变通或不执行,将是血淋淋的事实。准确地说,安全规定不容半点的变通,更不用说不遵守。这一点,在每一个从事航空运输的人的大脑中是根深蒂固的,更不用说机长。毕竟,我们的生命只有一次。期望我们更严格地执行规定,而不是变通。同时,也更希望社会大众能理解这一点。
另外,就这次航空运输而言,可以说,我们把眼光全部聚焦在少女能否得到及时救治上,而没有或较少地关注整个航班的安全。换言之,我们一再强调个体的权利,却忽视了其他旅客的权利。一架飞机,它是一个整体,载运的旅客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作为机长,他的职责是保证整个航空器上的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而不是其中一个旅客的安全。在不具备运输条件而运输的情况下,将会影响到其他旅客的安全。美国某航空公司在一次运输中,一位旅客突然死亡(不知道死亡原因),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担心该旅客有什么传染病或不利于其他旅客的疾病,将该旅客包起来放在卫生间。媒体的报道认为航空公司的做法不人道,对该旅客而言确实是不人道,但对所有该航班的旅客而言,是否人道?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以一个旅客的权利为重,还是以全体旅客的权利为重?
通观这次事件,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利益衡量的问题,即少女生命权与生命健康权、少女生命权与机上其他旅客的生命权这两对权利如何取舍的问题;二是老百姓在遇到危难的情况下该怎么办?
虽然我们在以前的运输中已经成功地救助过危重病人,但我们更期待将相关的做法制度化,法定化,明确协调部门,具体的执行部门,以及发生问题后责任如何承担等等。让老百姓知晓在遇到危难时可以向哪些部门寻求帮助,相关部门也明确这是自己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和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也就是说,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是有预期的),有助于事情的解决。
为了更好地享受航空运输带带给我们的便利,更多地了解一些航空运输方面的知识是必需的,尤其是对于要搭乘飞机的危重病人及家属,多多与航空公司沟通将有利于顺利成行。航空公司要想给旅客提供舒适便利的运输,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自己的关于“老幼病残孕”旅客的运输条件和程序,给旅客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航空运输正处在一个从“贵族”走向“平民”的时代。我们目前更需要建设性的建议,这样更有助于我们个体权利的保护和实现,也有利于航空运输的发展。一味的指责和偏见,无助于权利的保护。期待对这一事件理智的对待,进行理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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