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少女登机被拒断腿 律师叫阵《民用航空法》

 2006-02-14 《西部商报》 记者郑建军、郭胜军、裴子华 [投稿排行榜] 2006/02/15(19:55:04)

  嘉峪关机场少女登机拒载事件经本报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目前,央视记者已起程赶往兰州。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孙洁和甘肃十届人大代表何易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将分别就有关《航空法》的部分条款提出建议,上书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

  律师叫阵《民用航空法》

  如何从嘉峪关机场事件看待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张律师认为,《航空法》对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标准的规定归于失效,我国航空立法与国际严重脱轨,造成航空运输企业与顾客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而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与我国国内法规不一致,应当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因此,《航空法》亟须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

  在我国航空法中记者查阅到了这样一条“关于危重病人机场方面有权拒绝登机,”张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的航空法中确实有这样一条,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说的是“危重”病人,比如我说过的即将临产的孕妇。而这名14岁的女孩,她并不是危重病人,且她还有医生相陪,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她的手续是完备的。

  截肢女孩有权索赔

  被截肢的女孩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张律师认为:一是违约责任。购买了票却不让登机,航空公司和机场违约在先,应该向航空公司和机场协商,提出索赔请求,如得不到合理答复,走法律诉讼程序。二是赔偿责任。由于机场和航空公司没有衔接好,相互推诿扯皮,使受害者到达医院的时间延误了11个多小时,航空公司和机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小晴的父亲皮汝义告诉记者,眼下他一门心思为孩子筹措治疗费,向机场方面讨说法是迟早的事。嘉峪关市长城律师事务所王胜吉律师通过记者转告皮先生,他可以免费为受害女孩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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