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马先生向厦门市湖里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南方航空公司延误班机8个多小时,请求补偿误机经济损失540元、赔偿食宿损失238元及交通费26.4元。
航班延误纠纷是曝光率最高的民航事件,尤其在民航总局于2004年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后,旅客有了“尚方宝剑”,维权意识大大提高。但是,因航班延误而引发民事诉讼,在厦门市很罕见。
马先生的诉状称,今年元月13日,他从厦门安航航空售票处购买了温州和厦门的往返机票。按照航程安排,飞机应该在1月16日下午2时30分返回厦门。但是,因机械故障,南航的这架飞机直至下午6时30分才从温州永强机场起飞。
马先生称,当飞机到达厦门上空时,天气晴朗,但南航方面却称无法降落而转飞汕头机场,并于当天晚上7时20分降落。马先生说,在汕头机场候机厅,他苦等4个多小时,而南航方面一直没有安排好他的就餐、住宿、退票、安排班车回厦门。经过长时间交涉,南航机长才同意回厦门后为他安排酒店住宿并赔偿100元。然而,到厦门后,南航拒绝兑现承诺。
马先生说,南航延误班机8个多小时,却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根据民航总局的指导意见,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或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航空公司要对乘客进行经济补偿。
但本案是否是南航自身的原因导致延误,是否需要赔偿?南航方面尚未提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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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