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航空界的奇迹”梁攀龙求助航空法专家律师

 2005-09-19 《法制早报》 赵矗 [投稿排行榜] 2005/09/19(20:50:47)

  梁攀龙≠恐怖分子偷渡客

  事件回放:2004年11月11日9点10分,川航昆明至重庆3U8670次航班安抵重庆江北机场。当机场工作人员打开飞机起落架外舱时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一个蜷缩成一团的十几岁男孩梁攀龙出现在眼前,浑身不停颤抖。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飞行,在高空经历了缺氧、压力问题、高寒等种种考验而幸存下来的梁攀龙在事后被称为“航空界的奇迹”。来自昆明的消息,与梁攀龙一起攀爬飞机的另一男孩在昆明机场飞机起飞时坠下,当场死亡。

  11月20日,梁攀龙父母在不知道儿子尚未治愈情况下与云南机场达成协议,由机场给予原告补助3000元。后来梁攀龙听力下降,耳朵经常流出血性、油性分泌物,伴随耳鸣等高空后遗症症状。经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组织专家会诊,梁攀龙右耳耳膜内陷,左耳耳膜穿孔,导致航空性中耳炎和听力受损。

  张起淮受聘代理二审

  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在接受了梁攀龙家人代理二审诉讼的委托后,于9月12日提交了申诉状。

  一审时本案由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的杨清律师代理,官渡法院以梁攀龙的行为具有非正当性和潜在危险性,应当予以禁止和杜绝,因该行为受损的健康权益,不在人民法院的保护之列为由驳回了梁攀龙要求云南机场和川航赔偿32370元的诉讼请求。

  作为国内航空法类的专家律师,代理过包头空难索赔、敦煌少年坠机索赔等案件的张起淮律师,从一开始就为梁攀龙做过一些法律咨询,在一审败诉后,梁攀龙的家人就极力请求张起淮律师来代理二审的诉讼。在接受了梁攀龙家人的委托后,张起淮律师对案情和一审判决做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机场过错——护栏缺口

  对于一审判决,张起淮律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其一,原告在机场附近玩耍时,发现了机场护栏有缺口,才钻进机场内。因此,云南机场疏于管理存在过错。

  其二,原告与另一未成年人在机场内逗留12小时左右,但机场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

  其三,原告不同于偷渡客,偷渡客是故意不购买机票而私自钻入飞机,以达到无票乘机的目的,而本案中,原告在机场内钻入飞机的目的只是对飞机的好奇,想看看究竟。其不可能知道机场内哪架飞机何时起飞,飞往何地,因此,就其未成年人的特点,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机场护栏存有缺口才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故机场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川航过失——人坠机不返航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航空运输符合上述三点。

  原告年仅14岁,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决定其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其在机场附近玩耍不可能存在自杀、自伤的目的。因此,张起淮律师认为本案应适用无过错原则。

  “退一步讲,根据民航业相关规定,即便只有一名乘客办理登记手续后未登机,飞机也不能起飞,要查清原因,目的就是为了乘客的安全,因为飞机是在空中运行的高速运输工具,只要有一丝不安全隐患,就有可能导致全体乘客及机组人员丧生。而本案中,飞机刚起飞便发现有人从飞机上掉下来后,飞机并没有立即返回降落,进行检查,而是不予理会,继续飞行,那么这个人要是在飞机上安装了炸药,在飞机飞行途中爆炸,难道川航也会以飞行过程未发现异常来辩解吗?如果当时飞机能够返回,则不会发生原告听力残疾这一严重后果,因此,即便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川航也存在过错,应当予以赔偿。”

  梁攀龙——该保护未成年人

  原审判决将原告视为恶意破坏公共安全的恐怖分子和偷渡客等,并以其行为具有非正当性和潜在危险为由,对其受到的损失不予保护,张律师对此评价为实属混淆是非、偷换概念。原告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张律师的依据是,原告为未成年人,此年龄段的孩子活泼好动,好奇心强,其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做了特别保护,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但该判决违背了上述立法精神,漠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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