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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机长航前酒测超标 川航:停飞!罚款!| 业内专家释疑四大热点问题

 2021-04-20 10:48:23 来源:民航资源网  [投稿排行榜]

      民航资源网2021年4月20日消息:据澎湃新闻4月19日报道,四川航空一外籍机长3月31日航前酒测超标,导致更换机组执行航班。报道称,对于这名酒测未通过的外籍机长,川航内部给予了通报和处罚,对其罚款人民币80000元。同时,从3月31日起,暂停机长飞行计划六个月,停飞期间安排其他相关工作。而对于涉事机长停飞期满后的后续安排,将以其停飞期间的表现,根据其所在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何时恢复飞行。

      另据红星新闻消息,川航相关负责人证实了此事,并回应称,事发后为确保飞行安全,川航立即更换人员执行航班,同时根据公司手册规定对该外籍飞行员进行包括暂停飞行、罚款、考核复训在内的相应处罚。

      据悉,依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相关规定,机组等相关人员在航班执飞前必须通过酒精检测。

      相关规定包括,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等担任安全敏感工作的人员,如果其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浓度达到或者超过0.04克/210升以上,或者在酒精作用状态下,不得上岗或者继续留在岗位上担任安全敏感工作。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在明知该员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浓度达到或者超过0.04克/210升,或者在酒精作用状态下,不得允许其担任或者继续担任安全敏感工作。有关人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后8小时之内,不得上岗值勤。

      Qustions & Answers

      针对本事件中涉及民航法律规范及飞行员管理的热点问题,民航资源网专家、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教授许凌洁做出详细释疑。

      1、民航监管机关可否以新闻报道为线索开展行政监督活动,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可以的。

      中国民航局及其地区管理局依据《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的规定对我国民用航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般可以通过有计划或临时性要求的行政检查发现民航活动主体的违法行为,并予以相应处理;但行政机关立案的来源不仅仅包括自身主动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还包括接到举报、投诉,或者被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根据线索,民航行政机关可以调查,查明属实,依法处罚。

      根据民航行政监管的管辖划分,由民航局西南地区管理局相应的处室负责,派出民航行政执法人员——民航监察员,对航前是否违反民航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饮酒作出调查。通过调查获取的证据,如当事人陈述、同事提供证人证言、公司处罚决定、酒精测试结果等,如确有证据证明案涉飞行员违反民航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如果案涉飞行员违反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罚?

      我国民用航空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航法律—民航行政法规—民航规章,以及其他民航规范性文件,他们对民航活动所涉及的各方面进行了较全面的规范。从法律位阶和效力、内容上看,《民用航空法》处于基础和龙头的作用,规定了民航活动的基本规则,其中就包括航空人员的概念、条件、职责;作为《民用航空法》下位法的民航行政法规是民航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务院对民航某一领域做出的专门性规定,如《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而其下的民航规章则属于执行上位法民航法律法规的具体细化,是我国民航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管的主要依据,本文涉及的飞行员酒精测试问题就在相应规章中做了详细规定。

      具体规定为:

      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七条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受到酒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不得执行飞行任务。

      第二百零八条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有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飞行任务的。

      民航规章: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5)

      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担任机组成员。

      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

      第61.241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15条规定的执照持有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担任飞行机组成员,并给予警告,或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1.243条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1.17条规定拒绝、阻碍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本规则执照持有人,责令该员立即停止当日飞行运行活动,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CCAR-91-R3)

      第91.8条飞行机组的一般规定

      (c)机长必须负责确保:

      (1)如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因受伤、患病、疲劳、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不得开始飞行;

      (2)当飞行机组成员由于疲劳、患病、缺氧等原因造成的功能性损害导致执行任务的能力显著降低时,不得越过最近的合适机场继续飞行.

      第91.19条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a)处于下列身体状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或试图担任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

      (1)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8小时以内;

      (2)处于酒精作用之下;

      (3)使用了影响人体官能的药品,可能对安全产生危害;

      (4)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为计量单位,达到或超过0.04%.

      (b)除紧急情况外,民用航空器的驾驶员不得允许在航空器上载运呈现醉态或者由其举止或身体状态可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

      (c)机组人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当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1)、(a)(2)或(a)(4)项的规定时,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e)局方根据本条(c)或(d)款所取得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来判定该人员是否合格于持有飞行人员执照,或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的行为。

      第91.1607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a)违反91.19条(a)款的规定担任或试图担任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或违反91.19条(c)款的规定拒绝接受酒精测试或拒绝将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的,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b)对于受到本条(a)处罚的人员,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将不接受该人员提出的任何按CCAR61部颁发执照或等级的申请。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7)

      第121.579条饮用含酒精饮料后的值勤限制

      (a)本条适用于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等担任安全敏感工作的人员。

      (b)前款所述有关人员如果其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浓度达到或者超过0.04克/210升以上,或者在酒精作用状态下,不得上岗或者继续留在岗位上担任安全敏感工作。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在明知该员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浓度达到或者超过0.04克/210升,或者在酒精作用状态下,不得允许其担任或者继续担任安全敏感工作。

      (c)有关人员在担任安全敏感工作过程中,不得饮用含酒精饮料。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在明知有关人员在担任安全敏感工作过程中饮用含酒精饮料时,不得允许该人员担任或者继续担任安全敏感工作。

      (d)有关人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后8小时之内,不得上岗值勤。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在明知该人员在8小时之内饮用过含酒精饮料时,不得允许该人员担任。

      第121.763条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a)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轻微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违反本规则T章的规定,未能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等进行有效管理,对运行安全造成威胁的;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R2

      第135.251条违禁药物、酒精的使用和测试

      (a)处于下列身体状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按照本规则运行航空器的机组成员:

      (1)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8小时以内;

      (2)处于酒精作用之下;

      (3)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为计量单位,达到或者超过0.04%;

      (4)使用了大麻、可卡因、鸦片、天使粉或者安非他明等禁用药物或者影响人体官能的药品.

      (b)除紧急情况外,航空器的驾驶员不得允许在航空器上载运呈现醉态或者由其举止或者身体状态可以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

      (c)航空器机组成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者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当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第(1)项或者第(3)项的规定时,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d)如果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第(4)项的规定,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每次体内药物测试的结果提供给局方。

      (e)局方根据本条(c)或者(d)款所取得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来判定该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机组成员执行该次飞行任务的资格,或者是否有违反中国民用航空法规的行为,并且可以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

      121部和135部主要是针对合格证持有人——航空器运营人,如航空公司、通航企业做出的规定,如果公司违反上述规章规定,则对该企业做出相应处罚。

      直接对酒测的飞行员做出处罚依据的是《民用航空法》及61部和91部,即对执照持有人——飞行员,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担任飞行机组成员,并给予警告,或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91部、135还进一步规定执照持有人提供测试结果的强制义务以及该结果可以用作判定执照持有人是否违反规章规定的证据。即,当局方认为执照持有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1)、(a)(2)或(a)(4)项的规定时,该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局方根据本条(c)或(d)款所取得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来判定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机组成员执行该次飞行任务的资格,或者是否有违反中国民用航空法规的行为,并且可以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

      可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飞行员可能被予以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给与警告,还是吊扣执照的处罚,以及吊扣多久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由行政机关依据行为性质、情节及结果的严重程度自行决定,当然,要体现合理行政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3、四川航空公司对案涉飞行员的停飞6个月,罚款8万元的处理是什么性质?

      四川航空公司对案涉飞行员做出的罚款、停飞处理属于公司内部处理,即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做出的处理,体现了企业劳动用工自主管理权。此处的罚款属于劳动者违背规章制度接受的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停飞实际是停止原岗位工作,可临时调整岗位或学习待岗。其区别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和停飞(资格的暂停)。前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后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两者并不排斥,即飞行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被予以处分后,如果查实飞行员违反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依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或吊扣3-6个月执照,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执照。

      4、航空公司规定的酒精测试标准与规章规定的标准不一致,如何判断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酒精测试标准,目前有的公司规定为0.02%,即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为计量单位,不得达到或者超过0.02%;有的公司则规定“不得检出”。法律是行为之底线,公司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规定低于法定标准的标准,只要公司的规定低于0.04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规定高于0.04%,即属违法,则应依据0.04%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规定的是0.02%的标准,被测飞行员测试显示为0.03%,那被测飞行员并没有违反上述规章规定,合格证持有人也不会违反135部或121部的规定;但依据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高于0.02%的标准即违反了规章制度,则违反的飞行员也会受到公司相应的处理(此处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性也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断)。

      当然,公司对酒精测试标准的规定既体现着其自主管理权,但规定也应该合法合理,超越0.04%必然不合法,低于0.04%则更多需要判断科学性、合理性,明确性和现实可操作性的问题。(本文参阅了资深机长陈建国文章《喝酒开飞机:数数有哪些规定限制》一文,特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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