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位被取消旅客登机未成 航空公司被判赔偿 | ![]() |
| 《沈阳日报》 记者潘霁,通讯员戚力凯 | 2005/07/26(17:13:49) |
| 【相关专题】: 法律法规 |
今年6月,法院对这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中国某航空公司赔偿原告沈阳至汉城段的飞机票损失1380元;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机场建设费、邮费、电话费合计764.6元。
[b]出国未成只因乘机座位被取消[/b]
2004年1月,吉林人金先生花2760元在汉城购买了中国某航空公司汉城——沈阳——汉城的国际航空联运机票,机票所载明的航班时间为1月17日(汉城至沈阳),沈阳至汉城(1月25日)。去年1月17日,金先生乘中国某航空公司的航班从汉城到达沈阳。可是,1月25日早7时30分,他按机票所载明的返程时间到达桃仙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吃惊地发现返程机票座位被取消了。
“因我停留沈阳超过72小时,未提前作出通知,我预定的飞机座位被取消。而我的赴韩签证当日到期,致使我从2004年1月25日滞留在国内至今。”对自己的遭遇,金先生十分气愤。他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中国某航空公司赔偿机票和其他损失费共计5万元人民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被告中国某航空公司辩称:去年1月25日金先生办理返回汉城乘机手续时,因其没有遵守公司72小时座位再证实的规定,加之航班座位已满员,所以公司取消了金先生的乘机座位,导致金先生没有登机。公司72小时座位再证实的规定有公示——在该航空公司上级公司网站上,在候机大厅柜台上放着的旅客须知里,在售票大厅电子显示板上旅客都可以看到这个公示。所以,金先生是由于自己原因导致座位被取消,公司不存在违约事实,也不同意赔偿。
[b]现场勘验未发现“座位再证实”公示[/b]
法院查明,该航空公司上级公司于2003年7月18日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编制实施细则即《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此条件有有关座位再证实的规定:“旅客持有定妥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除规定的除外,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中国某航空公司依照该航空公司上级公司制定的《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实施。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有三个焦点问题:航空公司制定的内部行业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普通旅客;航空公司是否已尽到告知义务;违约后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中国民航总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以及该航空公司上级公司制定的《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其制定程序、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之规定,以上两个规章,均有有关座位再证实的规定且这一规定作为国际民用航空业一项惯例,原、被告均应遵照适用。而座位再证实规定作为航空业内一项惯例、一种规则,原告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不可能完全了解,只有在被告明确无误履行告知义务后,才能有所了解,才能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就是被告没有尽到专业人员应尽到的义务。今年6月14日,法院到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国际候机大厅进行现场勘验,未发现有旅客手册备取,也未发现旅客须知电子公告栏;在登陆浏览当天的该航空公司网站未发现有关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条款的规定。
另外,被告提出原告购买机票时附有票夹而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拿出证据证明已将票夹给付原告,故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票夹上有旅客须知的抗辩主张也不予采信。
日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于被告的四个渠道均未向原告尽到告知义务,造成原告从沈阳至汉城的航段机票费用损失,并发生一些相关的合理费用,被告应予赔偿。
>>我要评论这篇新闻<<
【 查看详细评论(0条) 】 【获得用户名和密码】 【 我有建议意见 】 |
7天内查看最多的新闻列表
7天内评论最多的新闻列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