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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案 海航集团陈峰被限制高消费

 2020-09-16 11:31:10 来源:民航资源网  [投稿排行榜]

      民航资源网2020年9月16日消息: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9月15日消息,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海航集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海航集团及法定代表人陈峰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须的消费行为。

      限消令源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柴靖申请执行海航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因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被限制高消费。

      限制行为包括:(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图: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限制消费令显示,如海航集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海航集团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中国民航局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 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相关要求的通知》,对于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及被执行人, 缔约承运人及客运销售代理人,应当拒绝提供以下航空运输服务:

      (一)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

      (二)通用航空定期短途运输;

      (三)通用航空不定期包机飞行。

    民航局文件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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