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荚长斌:开启央企老总海外被捕受审的那道门

  《商务周刊》 记者王强 [投稿排行榜] 2005/07/01(15:48:02)

  图: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总经理荚长斌

  [color=red]人们不愿相信侥幸和违法违规是一个中国国有大型企业的选择。然而,中国航油事件却恰是如此。而中央企业总经理和海外上市公司董事长这双重的身份,也让荚长斌成为第一个在国外被拘捕并有可能陷身囹圄的央企老总[/color]

  6月8日下午3时,新加坡新达城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二楼会议室,来自全球的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92位债权人高票通过中航油新重组计划,这使得这家昔日“走出去”战略棋盘上的过河尖兵免遭清盘厄运。

  就在中航油债权人大会召开前的几个小时,新加坡警方拘捕了被停职的中航油(新加坡)董事长荚长斌、CEO陈久霖、财务主管林中山和非执行董事顾炎飞以及李永吉等5名高管。他们将在新加坡被提起诉讼。

  引人注目的是,在这些高管中,荚长斌第一次被明确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荚不但是中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而且还身兼其母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总经理,其特殊的双重身份和他在中航油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备受关注。

  根据随后中航油(新加坡)发布的公告称,公司三名非执行董事荚长斌、李永吉和顾炎飞已经收到通知,他们可能被指控:触犯新加坡《公司法》第157条,未向董事会披露期权交易的MTM(指以市值计价)损失;触犯新加坡《证券期货法》第331条,未向新加坡交易所汇报期权交易的损失。

  对此,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新闻发言人边晖指出,新加坡警方之所以指控荚长斌,主要的原因是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在救助中航油的过程中,2004年10月20日通过德意志银行出售15%股权的行为存在内幕交易。

  6月9日,新加坡法庭首次对包括陈久霖、荚长斌在内的5位高管“过堂”。出现在新加坡地方法院26号法庭上的荚长斌西服笔挺,神态自若。一位参加了当天旁听的人士告诉《商务周刊》,此次审讯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最终采取哪种法律来审判陈久霖”,所以当天对荚长斌等人并没有具体指控。

  此前,荚长斌、顾炎飞和李永吉三人在交纳了保释金后,已获得保释,荚长斌的保释金是25万新元。

  保释期间,荚长斌一再向新加坡法庭提出允许其离境回国公干,他的理由是:“虽然重组方案获债权人大会通过,但还有很多具体的工作需要将重组方案变成现实,我现在的工作应该在国内,应该回国处理具体事宜。”最初,新加坡方面拒绝了他这一请求,但6月15日,新加坡法院批准了荚长斌回北京的请求,同时获得批准的还有非执行董事李永吉,允许他们6月15日可以离境,直到6月22日。但荚长斌的保释金被提高到了100万新元。6月20日,记者从中国航油集团办公室确证了这一消息。

  但对于记者进一步的采访要求,中国航油集团很干脆的回绝了记者:“不可能,荚总出差在外。”

  [b]报告牵出荚长斌[/b]

  2004年11月30日,新加坡上市公司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China Aviation Oil)突然向新加坡交易所申请停牌,并于12月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在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中遭受重创,合计损失5.5亿美元。

  消息甫一公布,全球轰动。英国《金融时报》称,这是一桩自巴林银行倒闭以来新加坡最大的金融丑闻;美国《华尔街日报》则质问道,为什么投资者对巨额损失毫不知情?国内的媒体更是对中国企业境外资产的安全进行了种种反思(见2005年1月5日《商务周刊》杂志封面故事《陈久霖揭秘》)。

  但是,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荚长斌以及中国航空油料集团作为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第一次进入公众的视线则是在半年以后的2005年6月3日。

  这一天,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公布了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期权交易巨额亏损事件的最终调查报告。这场持续半年之久的独立调查,首次详细披露了中航油巨亏的原因以及责任归属。正是这份报告,把一直隐藏在事件背后的母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和荚长斌拉到了前台。

  中航油(新加坡)投机期货巨亏事件曝光后,荚长斌首次露面是在去年12月8日。这一天,新加坡10年来最大的财务丑闻案件的核心人物陈久霖刚从北京抵达新加坡,就被新警方拘捕。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董事长荚长斌在新加坡交易所发布了一份声明,称他对公司45亿元人民币的交易亏损表示遗憾。同时,作为母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的总经理,他强调,母公司将支持公司重组。

  但直到普华永道的报告出来前,荚长斌在中航油事件中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一直模糊不清。

  最早也可以说最权威的有关母公司和荚长斌在此事件中负有责任的报道来自新华社。去年年底,陈久霖在保释期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危机发生后,国内外多家大企业与中航油集团进行过多次接触,愿意支持新加坡公司解决期权问题,其中英国石油公司(BP)提出了两个可以把风险控制在2亿美元内的方案,并对新加坡公司进行了长时间的清盘和谈判。11月,在谈判接近尾声时,BP召集全球董事在纽约开会,审批与中航油集团之间的合作协议,要求集团领导当晚值班,以便最终决策,中航油集团也同意了这一建议。

  陈久霖告诉新华社记者,当晚10点,他给在国内总部值班的一位集团领导打电话请示时,这位领导说应由集团总经理荚长斌决定。而荚当时在党校学习,手机关机。集团危机处理小组成员也都不接电话。“结果,本来可以通过谈判争取到的利益和减少损失的机会就因此丧失。”陈久霖说。

  但2005年2月,荚长斌在接受国内一家媒体采访时坚定地否定了此事,表示有关中航油集团领导延误时机导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巨亏的报道并不符合事实。

  在普华永道的报告出炉之前,中航油集团一直表示,对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投机行为并不知情,并声称此事为陈久霖一人“越权操作”所致。

  然而,中航油集团及其高管真的就能置身事外吗?

  2004年11月30日,普华永道(新加坡)古柏会计公司受新加坡证券交易有限公司指派,根据《新加坡上市公司规则》第704(12)条规则,作为特派审计员调查中航油(新加坡)在石油交易中遭受巨额亏损的有关事宜。普华永道审查了大量中航油(新加坡)的文件,包括上百万封电子邮件和上千份主要文件,调查了与该公司有过接触的公司,采访了许多能够提供相关信息的个人,更主要的是,普华永道在报告中显示,他们采访到了陈久霖和荚长斌。

  历经半年的调查,普华永道的报告认为,中航油集团、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各级管理层在知情的情况下未能正确、及时地做出处理,是导致巨亏的重要原因。

  [b]荚长斌不知道投机交易吗?[/b]

  根据普华永道的报告,中航油(新加坡)的期权投机交易自2003年3月28日就已经开始了。尽管中航油(新加坡)的两位独立董事都承认他们一直都知道公司在从事期货和掉期的投机生意,他们也知道公司从2004年初就开始从事期权的交易活动,但是中航油集团的提名董事荚长斌、李永吉和顾炎飞都声称他们对中航油(新加坡)从事的石油衍生品的交易,包括期权交易一无所知。

  一位中航油集团的内部人士对此显然很气愤,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怎么可能呢,这样推脱责任的方式很幼稚和可笑。”

  普华永道在经过艰难的调查后也注意到,在中航油(新加坡)的年度报告里、董事会的讨论中以及审计委员会的会议上,都公布了该公司从事石油衍生品等投机交易的情况。

  荚长斌在接受普华永道的质询中承认,中国证监会是不允许国有企业从事衍生性证券交易的,只允许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而且还必须首先从证监会获得许可证。

  2002年3月,中航油(新加坡)在网上公布了招股说明书,但中国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在从事期货和掉期的投机生意,立即批评了中航油集团,认为中航油(新加坡)没有获得批准就擅自从事石油衍生品的交易。

  对于中航油(新加坡)进入投机领域,普华永道报告认为,2000—2003年,中航油(新加坡)从有形石油交易和飞机燃料采购中所获得的总利润以及利润幅度整体都在下降,同时它的飞机燃料采购业务的佣金也削减了40%。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公司开始更多地强调其他领域的业务,比如衍生性石油交易。

  遭到中国证监会的批评后,中航油集团要求中航油(新加坡)向总公司提交一份自我批评报告,之后由总公司转交给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石油衍生品的交易活动,限制其在衍生品证券交易中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但它可以申请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荚长斌告诉普华永道的调查人员,公司董事会和他指示公司立即停止衍生品证券的交易活动,但这种指示“以口头传达”,并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发出。

  2002年10月左右,中航油集团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在境外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许可证。该许可证于2003年3月发放。随后中航油(新加坡)通过一封标明为2003年6月1日的信件获得了总公司发放的二级许可证,可以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但显然,中航油(新加坡)并没有做一个“乖孩子”,虽然受到证监会的批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仍然继续从事国家禁止的石油衍生品的期权交易。

  更关键的是,普华永道报告披露,这个事实在中航油(新加坡)2002、2003年的年度报告和董事局、审计委员会的会议中都被披露出来。同样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2月18日该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上以及公司在2004年4月发布的《财务报告》中(也是《2003年年度报告》中的一部分)也披露了公司在从事期权交易业务。

  所以,普华永道认为,2004年年初,公司董事(包括中航油集团的提名董事)已经知道或者说应该知道公司仍然在从事石油衍生品方面的期权交易,但公司董事会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他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这件事情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荚长斌,有很多机会获知公司仍在从事石油衍生品的期权交易的情况,因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他的职位和职责使得他都有可能掌握此情况;而且由于非执行董事李永吉知道期权交易的事情,而李在中航油集团中就是负责向荚长斌直接汇报情况的。

  在这一过程中,应该能够发挥监督作用的独立董事也成了“摆设”。因为没有人告知独立董事有关2002年3月中国证监会批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从事石油衍生品交易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样也不知道荚长斌是否要求公司停止从事石油衍生品交易的情况。

  [b]谁隐瞒了真实的信息?[/b]

  今年1月5日,美国三家律师事务所代表购买了中航油(新加坡)股票的客户向联邦纽约南区法院递交了针对中航油(新加坡)的集体诉讼状。在他们联合起草的诉状中称,他们之所以提起诉讼,是由于被告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5条款”的相应规定:“对任何重大事实作不实陈述或者省略必要的按一定情况下应予以表达才不会引起误解的重要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原告方认为,中航油实际存在的不实陈述行为使得合理的投资者作出了错误判断;而原告的交易又是在真相披露之前进行的。

  与此同时,原告方还起诉了中航油的高管——董事长荚长斌和首席执行官陈久霖,认为他们利用职位而操纵季度财务报告等公司文件,并隐藏了应当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根据已披露出来的事实,随着2004年油价的不断攀升,中航油(新加坡)的追加保证金也不断增多。当2004年10月初油价飙升到历史高位时,公司经过1月、6月和9月的三次挪盘之后所承担的风险暴露无遗。当时,公司动用了所有能用的金融手段和现金资源来支付追加保证金。

  普华永道在调查中也最终发现,至少从2004年10月9日到11月27日,也就是从陈久霖正式向公司董事长以及其他集团提名董事报告事情真相那天起,就没有人向公司独立董事、外部审计师、证券交易所以及公众公布公司所面临的财政困境,与此同时,公司的股票交易仍在进行。独立董事、外部审计师、证券交易所以及公众知道此事件,已经是7个星期以后了。

  2004年10月9日晚22时,陈久霖向总公司执行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这份《关于解决巨额账面亏损问题的请示》的求救报告向集团表明:由于油价急剧上涨,公司面临巨大的亏损,按照当时的高油价来算,亏损达到1.8亿美元;如果情况无法控制,公司将面临着清算的危险。陈久霖当时提出,公司需要1.3亿美元资金来支付追加保证金,但如果油价上升到55美元/桶,就需要2亿美元资金了,而且损失将达到5.6亿美元。

  在求救报告中,陈还强调,如果公司能够及时支付追加保证金,那么未实现亏损将可以下降,当油价下跌时,甚至可以完全消除;如果公司无法及时支付追加保证金,那么交易对手可能会动用法律手段起诉,届时将导致公司最后被清算;公司将很快对外公布财政状况。根据新加坡的惯例,未实现亏损也必须公布。如果公司真的将事实公布,公司将面临着同样被清算的命运。

  2004年10月11日,陈久霖又向总公司递交了一份更加深入的报告。称如果将公司的损失公布,会不利于将公司从目前的困境中解救出来,因为公司的股价会崩溃,公司也将被清算。因此陈久霖督促总公司不要公布亏损,并且将此事的讨论范围仅限于总公司执委会和财会部门。

  而另一方面,中航油(新加坡)第三季的财报按照计划应该于2004年11月发布,但后来的事实证明,陈久霖试图隐瞒真实信息的建议显然影响到了总公司高层。当年11月12日,中航油(新加坡)2004年第三季度的财报公布,声称公司仍然盈利。同一天,公司仍对外宣称,公司“大有前途”。

  直到2004年11月30日,中航油(新加坡)的亏损情况才向股东发布公告。普华永道报告中认为,这期间,公司有多次机会发布上述公告,比如在中航油集团出售其持有的15%的股份时(2004年10月20日);在公布三季度财报时(2004年11月12日);在中航油集团取消支持公司收购新加坡石油公司的股份时(2004年11月24日)。但每次机会都被错过了。

  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母公司的中航油集团也并非无所作为,其在2004年10月10日立即成立了危机处理小组。该小组由陈久霖负责,成员包括非执行董事李永吉、顾炎飞和总公司新闻发言人边辉。荚长斌也在调查中承认,从2004年10月10号到11月28日,总公司的执委会总共召开了11次特别会议来寻找途径克服危机。

  “但现在看来,至少在信息披露上,他们选择了一条错误途径。”那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总公司内部人士说。

  [b]至为关键的股权配售[/b]

  2004年10月16日,位于北京朝阳区马甸附近的中国航油大厦召开了一场重要的紧急会议,这是一次几乎所有中航油集团公司高层都出席的党政联席会议,目的依然是研究如何找到解决中航油(新加坡)巨亏危机的办法。

  记者很难更详细了解到当时会议的具体情况,但很显然,这次会议后集团高层达成了某种共识。

  因为,随后的10月20日,中航油集团公司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把集团所持有的75%中航油(新加坡)股份中的15%通过德意志银行提前配售给机构投资者。德意志银行以每股1.35新元的价格,把该15%的中航油股票配售给了50多名投资者,配售价格比市价低14%。中航油集团公司筹得1.07亿美元。

  中航油集团在配售股票时表示,集资是为了资助收购活动。然而根据陈久霖去年向新加坡高等法庭提交的宣誓书,中航油集团集资的目的,是要协助公司补交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暗中用于补仓。

  而此时,包括荚长斌在内的集团高层显然已经知道了中航油(新加坡)的亏损情况,但在配售过程中,中航油集团并没有披露巨额损失的情况。

  事后,协助中航油集团配售股票的德意志银行也公开表示,它是在前者保证公司财务状况健全的情况下安排配售计划的。银行在承接这项交易之前对该公司进行了审核,并审问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当前是否有任何问题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或财务状况构成显著的影响,而对方的答案令德意志银行有信心去执行这次股票配售。

  在完全处于被蒙蔽的状态下,获得中航油集团配售的投资者也很快发现自己被“涮”了,这是一次不折不扣“欺骗投资者的配售”。

  事实上,在2004年10月9日陈久霖给集团汇报有关巨额亏损的报告中,即提到了上述配售的办法。这份报告里,陈久霖给他的上级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一是中航油(新加坡)和总公司之间签署一项协议,将期权的持仓以一种“背靠背”的方式转到总公司名下,这样公司的账目显示就不会亏损,当然也就不会受到影响;二是接管期权的持仓量以后,总公司可以监控市场,并运用合适的方法来削减损失,甚至有可能将损失削减为零;三是如果必须实现亏损,为了保证总公司不承担损失,总公司可以将中航油(新加坡)的部分股权出售给战略投资者,但同时总公司仍然保留为公司最大的股东。

  很明显,第三种方案引起了集团决策者的最大兴趣,并做出了一个明显有违法风险的决定。他们似乎忘记了,在严厉的新加坡《证券期货法》面前,这种明显欺骗投资者的内幕交易行为,肯定会要有人为此受到惩罚。或许他们根本不相信,作为中央企业的中航油集团和有司局级行政级别的高管“干部”,会因此而受到异国法律的审判和制裁。

  (实习记者刘婷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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