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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冠肺炎疫情瞒报行踪看民航安全信息瞒报管理

 2020-02-23 21:49:26 来源:民航资源网 作者:刘玲莉 禹美辰 孙雪峰  [投稿排行榜]

      目前已经到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近期全国各地曝光的各种瞒报行程、瞒报人员接触史而导致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多人感染、多人被隔离的事件,给社会大众从心理上造成极大恐慌,给社会信任带来巨大破坏,极大地抬高了全社会防控的成本。普通人面对疫情,将自己的行程、与可疑或有关人员的接触史、病史等信息选择瞒报的行为,实非个案。而这,也再次为民航一线的安全信息管理敲响了警钟。本文尝试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阶段的个人瞒报行为及相关处罚措施进行分析,对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中,对安全信息的瞒报、谎报或迟报等行为的处罚及其管理机制进行探讨。

    一、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阶段曝光的各类瞒报行为的分析

      笔者将1月底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曝光的各类瞒报行为进行了分析,发现各类瞒报行程、瞒报人员接触史的行为,可以简单归为两类:

      第一类是瞒报、谎报行为。主要表现在已经有了症状去就诊时,对医护人员选择瞒报。例如,河北邢台刘某某在因病情加重,由市120接到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期间,刘某某及其家人一直坚持否认其武汉市居住史,最终由于失去最佳治疗机会,因新冠肺炎致多脏器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导致与该患者密切接触人员77人被全部采取集中隔离措施。

      第二类是迟报行为。主要是在社区要求从武汉或湖北省归来的人员主动报告并居家隔离时,对社区管理人员选择瞒报、逃避居家隔离,待病情曝光以后才向医护人员“坦白”之前有信息瞒报的行为。例如,深圳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付某、杜某对医护人员坦白,之前有自驾到湖北天门探亲行为,回深后,未不遵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登记申报等相关要求,频繁外出活动,且在面对社区工作人员走访时故意隐瞒曾到过疫情发生地的事实。

    二、新冠肺炎疫情瞒报行为与民航安全信息瞒报行为的对比分析

      1、瞒报、谎报或迟报行为在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中同样存在

      通过剖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阶段曝光的各类瞒报行为,笔者发现,这些都是已经产生了后果后,选择瞒报、谎报或迟报。这些瞒报、谎报或迟报行为,在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中,同样存在。

      疫情防控中的第一类瞒报、谎报行为,在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中,就是在已经发生了不安全事件后果后,却依然瞒报或谎报不安全信息的行为。

      第二类迟报行为,在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中,就是在发生了不安全事件后,才将之前的违章行为向相关调查人员“坦白”,属于“迟报行为”。

      2、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报告规定

      接下来,我们来梳理一下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中对于各类不安全信息的报告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以下简称“CCAR-396”)“第十条”明确规定,“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按照CCAR-396的要求,事发和相关单位必需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的信息,就是业内俗称的“强制报告制度”。

      关于这类信息的报告时限、报告流程等,在CCAR-396中又通过划分紧急事件和非紧急事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我国境内发生的紧急事件为例,基本都要求事发相关单位“立即打电话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并在12小时内完成初始报告。即便是非紧急事件,其初始报告时限也不能超过48小时。具体参见下表。

    表1 CCAR-396对民航安全信息的报告要求

    表格

      为此,局方专门出台《事件样例》(AC-396-08R1)对紧急事件和非紧急事件进行了样例说明。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阶段对各类瞒报行为的管理机制分析

      针对本次疫情期间发生的普通人对自己行程、与可疑或有关人员的接触史、病史等信息选择瞒报的行为,政府各个部门采取的管控手段主要体现在对涉嫌瞒报人员采取司法行动以及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两个方面。

      1、采取司法行动方面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意见》,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均会因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而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近期多地公安机关对相关瞒报者进行了处理。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月18日,全国范围内,有60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有13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例如:天津高某某自驾返回外省老家过春节,并与老家亲戚有接触。返津后未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区报告出行史。后出现咳嗽等症状,并在得知老家亲戚被隔离观察后,仍然未将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后病情加重,就诊后隔离治疗,最终被确诊。2020年2月17日天津市南开分局依据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2、纳入社会信用管理方面

      自2月10日起,全国各地的疫情防控指挥部纷纷发布依法严厉打击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并多次重申,任何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包括杭州、西安、深圳、安徽省的多地人民政府已经明确表态,对于这些瞒报行为,不仅将承担法律责任,还将被纳入公共信用管理体系,例如列入个人失信黑名单、或者纳入征信黑名单等。

    四、民航安全信息的瞒报、谎报或迟报行为的管理机制分析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中对各类安全信息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又会采取哪些处罚措施呢?通过研究现有民航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发现,现有针对安全信息报告的惩罚机制,也包括“行政处罚”和“列入信用管理”两个方面。

      1、依据CCAR-396的罚则进行行政处罚

      首先,我们来看看CCAR-396的相关规定。

      CCAR-396主要关注点为民航企事业单位是否建立了安全信息管理机制,包括信息管理程序、是否配备了安全信息管理人员、人员能力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及数量是否满足工作需要、是否配备必需设备以支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是否建立安全信息的分析及发布制度等,故相关的罚则主要针对民航企事业单位。

      但是,在CCAR-396的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了针对个人的具体罚则,其中就包括“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个人,由局方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入社会信用管理方面

      民航局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要求,于2017年11月6日下发了《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民航发[2017]136号),并于2018年10月10日进一步修订了《中国民航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MD-AS-2018-01),将安全信息管理的结果也纳入了行业信用管理。

      对于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如果存在“在不安全事件信息报送过程中,主观上恶意隐瞒、漏报和迟报信息的”,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对于信息管理者,若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列入“安全管理失信人员黑名单”:失信管理者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失信管理者是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人;或,失信管理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同类型的其他失信行为;或,民航局安委会认定应被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一旦被列入“黑名单”,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在5年内(60个月内)不能聘任或安排其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岗位(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黑名单有效期为60个月。

      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民航局安委会认定应当列入的人员,被列入“安全管理失信单位黑名单”后,依据相关法律、国务院文件及民航行业管理政策,终身不得担任管理岗位,黑名单永久有效。

    五、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可以得到的借鉴

      将民航行业内对安全信息主观、恶意的隐瞒、漏报和迟报行为的惩罚机制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阶段对各类瞒报行为的惩罚机制对比分析如下表。

    表2 两种瞒报行为的管理机制对比

    表格

      1、民航规章层面对安全信息瞒报行为进行处罚,力度不足。

      从上表可以看出,民航领域对安全信息报告中的主观、恶意的隐瞒、漏报和迟报行为的惩罚只能在民航规章的层面,进行行政处罚,远不及国家司法机关对刻意隐瞒者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定罪处罚的力度大。这也是在民航的安全信息管理过程中,感觉规章的威慑力不足的原因之一。

      2、虽然都是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民航纳入黑名单的针对性强。

      接着,让我们看看信用管理层面。

      针对故意隐瞒个人信息的行为,用“纳入个人信用黑名单或征信黑名单”来进行处罚,但是,普通人对自己被纳入个人信用黑名单或征信黑名单后,会遭受哪些方面的影响,通常没有太多的认知。大多是事到临头才发现自己可能在城市积分落户、办理各种信用贷款等环节受到了影响或限制。

      再看民航领域所实施的“黑名单”制度,看起来似乎也只是在行业内进行了限制,好像也没有“纳入个人信用黑名单或征信黑名单”力度大。但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上分析,安全信息主观、恶意的隐瞒、漏报和迟报行为的后果可能危及自己在行业中的“职业生命”,这完全属于“重拳出击、直击要害”的做法。

      3、不论哪种处罚机制,如果没有教育和宣贯到位,效果都不好。

      再深入分析对比疫情期间的管控措施的实施时机,笔者认为,即便民航安全信息管理领域的处罚力度很大,如果没有做好对相关安全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宣贯,“重拳”也只是摆设。

      例如,自2020年2月6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出台、国家司法机关对刻意隐瞒者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的新闻频频曝光以后,各省市暴露出来的刻意隐瞒事件(特别是已有症状之后的刻意隐瞒事件、不配合社区进行登记或居家隔离、隐瞒行程等事件)才逐渐从网络舆情信息中快速减少。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早就在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这充分说明,法律的警戒效用是需要通过教育、宣贯等手段,才能在关键时刻让人警醒。

      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对本次疫情管控期间各类瞒报事件的管理进行分析,我们应该强化教育、宣贯等手段,将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各种制度、规定、罚则等在安全管理领域“警钟长鸣”。

      4、民航行业内的信用处罚机制不能仅仅“关起门管理”,应纳入联合管理。

      由于国务院目前正在推进全国各行各业打破行业壁垒,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共享,促进“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本次新冠疫情期间对个人信息瞒报行为“纳入个人信用黑名单或征信黑名单”,正是响应了国务院的要求。因此,民航业不应该将业内的不诚信行为仅仅在民航业内“关起门管理”。

      为此,笔者将搜集到的部分失信联合惩戒的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汇总如下,供大家分享。

    表3 联合惩戒措施及依据清单

    表格 联合惩戒措施及依据清单

      瞒报必定严惩!借用《三体》中那句著名的话:“弱小和无知不是生存的障碍,傲慢才是。”行为做出之前,请仔细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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