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如此弃客 问题出在哪里
| 《海峡都市报》 记者王希忠 [投稿排行榜] | 2005/01/28(14:08:00) |
据中新网报道,26日晚,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发生一起山东航空公司因与乘客就航班延误的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飞机弃客而去,造成十名乘客滞留机场的事件。据了解,乘客要求山东航空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支付200元赔偿金,山航同意赔偿,但拒绝了登机前支付的要求;乘客要求机长或者乘务长在赔偿书上签字,也遭到拒绝。最后,乘务组卸下了十名乘客的行李起飞离去。
航班直接将旅客撂在机场,还真不多见,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该航空公司如此牛气?
报道中提到一点:“按照民航法的有关规定,飞机延误四小时,乘客将获得200元人民币的赔偿。”民航法关于航班延误的责任问题,主要体现在第126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本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对于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如何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是不够详细的,这就为航空公司免责开了个不小的口子,即只要证明自己尽到了责任。而是否尽责,只有说者自知。
再看山东航空公司的弃客行为,几乎是一种必然。试想,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航空公司也没有相应章程,机组人员中谁敢提前将赔偿款垫付给旅客?即使在赔偿书上签字,也是不小的责任;而乘客拒不登机,机组人员完全可以解释为尽到了劝说的责任。也许那些被劝说后登机的旅客最后确实拿到了赔偿,但这并不表明拒绝登机的乘客的想法是错误的;相反,这正表明了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乘客与航空公司彼此间的不信任到了何等程度。
所以,问题的症结还在于缺乏明确的赔偿规定。在这样一个涉及广大乘客利益的问题上,职能部门应该加强监控,不能将出台与执行细则的权限全部授予航空公司。
航班直接将旅客撂在机场,还真不多见,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该航空公司如此牛气?
报道中提到一点:“按照民航法的有关规定,飞机延误四小时,乘客将获得200元人民币的赔偿。”民航法关于航班延误的责任问题,主要体现在第126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本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对于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如何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是不够详细的,这就为航空公司免责开了个不小的口子,即只要证明自己尽到了责任。而是否尽责,只有说者自知。
再看山东航空公司的弃客行为,几乎是一种必然。试想,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航空公司也没有相应章程,机组人员中谁敢提前将赔偿款垫付给旅客?即使在赔偿书上签字,也是不小的责任;而乘客拒不登机,机组人员完全可以解释为尽到了劝说的责任。也许那些被劝说后登机的旅客最后确实拿到了赔偿,但这并不表明拒绝登机的乘客的想法是错误的;相反,这正表明了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乘客与航空公司彼此间的不信任到了何等程度。
所以,问题的症结还在于缺乏明确的赔偿规定。在这样一个涉及广大乘客利益的问题上,职能部门应该加强监控,不能将出台与执行细则的权限全部授予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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