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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征意见

 2018-12-26 11:42:25 来源:民航资源网  [投稿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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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征意见

      12月25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通知就《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山东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中国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新疆开元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新疆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8年8月3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5号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修订后的CCAR-63部贯彻实施,我司编写了管理程序《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各管理局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注明修改理由,于2019年1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反馈至我司。

      征求意见稿下载地址:

      http://www.caac.gov.cn(网站首页“意见征集”)或https://pilot.caac.gov.cn(网站首页“资料下载”)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18年12月25日

      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合格审定规则》(CCAR‐63部第1次修订,以下简称CCAR‐63部)的贯彻实施,本管理程序给出了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的全流程相关标准程序说明,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以及申请材料档案归档等。

      2 适用范围

      (1)依据第63.7条(a)款,飞行机械员是指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或者运行规章确定需要飞行机械员的航空器上操纵和监视航空器动力装置和各个系统在飞行中工作状态的人员。

      (2)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以及负责运营人日常监管的监管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等级、认可函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各级监察员。

      (3)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认可函申请人或持有人、航空器型号审定需要配备飞行机械员的航空器运营人及其从事飞行机械员执照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执照管理员),在从事飞行机械员执照训练、申请、作为机组必需成员参加飞行以及从事飞行机械员执照日常管理的人员都应遵守本程序。

      3 定义

      本程序使用的定义如下:

      (1)飞行机械员,是指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或者运行规章确定需要飞行机械员的航空器上操纵和监视航空动力装置和各个系统在飞行中工作状态的人员。

      (2)国家航空器,包括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3)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确认,是指由飞行标准司向原执照颁发当局发出要求确认其执照真实有效性的函件,在收到答复后,由飞行标准司确认该执照及等级有效性的全过程。

      (4)试飞,是指适航审定部门所要求的航空器试验飞行。

      (5)新机型训练,是指国内无法提供合格教员而由新机型制造商或销售方派出的境外飞行机械员在新机型上提供的机型改装训练。

      (6)协助建立新机型运行经历,是指由境外飞行机械员对已完成新机型改装并取得相应型别签注的飞行机械员,协助建立运行规章所需新机型运行经历的过程,但该飞行机械员不计入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7)特种作业训练,是指因运行操作复杂、飞行技能要求较高,国内现有飞行机械员暂时无法胜任该项工作而由境外驾驶员在特种作业运行中为运营人逐步培养熟练飞行机械员的过程,该过程不涉及执照或等级训练。

      4 制定依据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部第1次修订,2018年8月31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民航局《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民航发[2012]60号)

      (3)民航局《关于民航系统接收录用空军停飞退役飞行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8]101号)

      (4)民航局《关于民航系统接收录用陆军退役停飞飞行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综发[2018]16号)

      (5)民航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通知》(民航发[2014]3号)

      (6)咨询通告《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或认可说明》(AC‐61‐FS‐2016‐1R6)

      (7)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

      (8)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6]107号)

      (9)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航发[2018]136号)

      (10)民航局《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的通知》(民航发[2017]135号)

      (11)管理程序《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AP‐67‐FS‐2018‐1R1)

      5 执照颁发管理机构和职责

      5.1 颁发管理机构

      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机构主要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以及各地区管理局组成。

      5.2 民航局主要工作职责

      依据第63.5条(a)款,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统一管理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

      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负责起草《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部)后续修订建议稿;制定和修订与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相关的咨询通告、管理程序、实践考试标准、执照和认可函申请指南等。

      (2)负责飞行机械员执照以及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申请的最终批准。

      (3)负责境外(地区)飞行机械员执照真实性确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最终批准。

      (4)负责全国飞行机械员执照管理日常监管工作。

      (5)跟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相关要求变化情况,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及时提出CCAR‐63部修订建议。

      (6)针对外国民航当局执照确认申请,代表中国政府对外确认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真实有效性。执照确认工作,局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5.3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主要工作职责

      依据第63.5条(b)款,各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飞行机械员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持续监督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1)具体负责辖区内运营人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的受理和初审,以及境外(地区)飞行机械员认可函受理和审批。

      (2)发放新执照同时,收回旧执照,存入个人档案中。

      (3)负责辖区内运营人对其雇用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的航空知识训练、飞行机械员

      执照训练大纲审批、实践考试指派、技术检查组织实施、飞行机械员执照训练、检查和记录等日常监管。

      (4)确保辖区内执照考试费及时收缴并纳入国库。

      (5)依据第63.55条授权,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涉及撤销执照或等级的,由地区管理局完成撤销相应执照和等级的处罚全过程。

      (6)依照第63.57条(b)款规定,对于没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63.47条技术检查的,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追究其责任。

      (7)对于认可函持有人,出现第63.57条(c)款情况,应追究运营人责任,处20万以下罚款。

      (8)依照第63.61条规定,负责启动相应程序,对飞行机械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5.4 航科院主要工作职责

      航科院在业务上接受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管理,按照授权,参照民航局《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民航发[2012]60号)相关规定,开展境外(地区)飞行机械员执照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5 飞行机械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要求

      (a)按照第63.9条(c)款规定,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认可函持有人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时,应当遵守相应运行规章对飞行机械员年龄的限制。

      (b)按照第63.15条规定,飞行机械员应按照局方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

      (c)按照第63.10条规定,飞行机械员在其执照或认可函上签注有相应航空器型别且通过技术检查的航空器上操纵和监视航空动力装置以及系统工作状态。在履行执照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在执照持有人权利范围内履行职责且随身携带该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ii)在健康状况不适合飞行任务时,不得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执行飞行任务;

      (iii)保证飞行机械员执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iv)在局方检查时,出示其飞行机械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原件。

      (2)对于执照持有人

      (a)按照第63.17条(a)款规定,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在满足相应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

      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b)根据第63.47条(a)款规定,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行使权利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运营人实施的技术检查,并在执照记录栏中签注,否则不得行使飞行机械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3)对于认可函持有人

      (a)按照第63.17条(b)款规定,当认可函所依据的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飞行机械员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其认可函所赋予的权利。

      (b)调机、表演飞行、私用飞行以及体育运动等非商业运行,认可函持有人不得从事商业飞行。

      5.6 运营人主要职责

      (1)运营人应指定接受过相关培训的人员,熟悉有关飞行机组成员执照申请以及训练管理相关规定,按照经批准的手册要求,开展运营人飞行机组成员的执照申请、训练、检查以及记录保存等工作;对于使用外国或香港、澳门地区的飞行机械员执行特殊任务的,执照确认申请、认可函申请(含原执照、相关报告)、完成任务后负责起草评价报告。执照认可函持有人执行运营人任务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局方相关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局方,收回其认可函。

      (2)按照第63.47条(a)款规定,由运营人对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开展技术检查。运营人应编写相应手册,明确包括管理人员、技术检查员、执照管理员等各自职责,如何履行组织技术检查、执照技术检查记录页签注、记录保存、技术检查结果报告局方等各项内容。

      (3)运营人应建立相应的训练记录保存系统,包括为所申请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申请人提供至少5小时的飞行训练、监视申请人在所申请的型别等级航空器上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100小时、经历、记录授权人员对申请人实施教学法教学的训练记录、训练证明格式以及申请人接受教学法训练的记录。

      (4)运营人应建立为满足第63.13条规定的飞行机组成员酒精测试制度,对于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地区管理局进行取证。

      5.7 法律责任

      (1)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从事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和日常监管工作的各级监察员(包括授权人员)、航科院从事境外执照确认工作的人员、运营人及其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认可函申请人或持有人,都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经办工作(包括任何签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承担直接责任,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3)关于63部第C章法律责任的补充说明

      (a)除第63.57(c)款明确适用于认可函持有人外,63部第C章规定的其他处罚,同样适用于认可函申请人或持有人,如当事人没有接受行政处罚而已离境的,运营人应提供整改报告,报地区管理局,未完成处罚的,将不得再次雇佣该员;各地区管理局也不得受理其执照或等级的申请:

      (i)违反第63.13条规定涉及有关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依照第63.51条规定进行处罚;

      (ii)违反第63.15条拒绝接受酒精或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的,依照第63.53条规定进行处罚;

      (iii)违反第63.23条提供虚假材料的,依照第63.55条规定进行处罚;

      (iv)违反第63.9条有关年龄限制或证件检查规定,违反第63.33条没有取得相应航空器型别等级资格,依照63.57(b)款规定进行处罚。

      (b)对于认可函持有人违反第63.43条规定,在所依据的原飞行机械员执照已被暂扣或者吊销时行使该认可函权利,或者所依据的原飞行机械员执照技术检查已过期,或者从事所持有认可函权利以外的飞行时,除该认可函持有人应受到局方相应处罚外,依照第63.57条(c)款规定,运营人也应接受处罚。

      (c)对于执照持有人未进行过第63.47条规定的技术检查,或由不具备资格要求的人员在其执照记录页上填写技术检查记录导致执照技术检查失效的,应按照第63.57条(b)款进行处罚。

      6 执照相关说明

      6.1 身份证明

      (1)申请人应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局方不受理仅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执照申请。

      (2)对于申请转换中国飞行机械员执照的,中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申请人,应提供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身份证。

      (3)对于申请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的,中国香港或澳门地区申请人可以提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对于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应提交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对于外国飞行机械员执照转换申请人,应提交现行有效的护照,并确保护照颁发国给出的姓名和国籍与所持飞行机械员执照上注明的完全一致。

      6.2 执照编号

      (1)自2019年1月1日起,飞行机械员执照编号由原来8位(FEXXXXXX)改为18位,采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作为执照号码。

      (2)对于中国港澳台地区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执照编号采用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身份证18位号码,其中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为810000,澳门居民身份号码前6位为820000,台湾居民身份号码前6位830000。

      (3)对于每一个飞行机械员,其持有的中国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编号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得持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不同执照编号或执照档案号的飞行机械员执照。在发放、领取新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时,应当同时收回原执照,并由局方授权人员剪去一角,存入个人档案中。

      6.3 档案编号

      飞行机械员执照上除有执照编号外,为便于执照档案管理,增加执照档案号(File Number,简称FN号),该号码出现在飞行机械员执照页上。

      6.4 飞行经历记录签注以及经历核实

      (1)鉴于飞行机械员数量有限,现阶段使用纸质申请表申请飞行机械员执照。运营人应建立飞行机械员纸质记录的飞行经历记录,并敦促飞行机械员记录填写完整准确。

      (2)飞行经历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人员信息:姓名、执照编号、档案编号

      (b)对于每次飞行,记录应包括:

      (i)机长姓名;

      (ii)飞行日期;

      (iii)起飞和到达地点和时间;

      (iv)型别,包括厂家、型号和航空器注册号;

      (vi)总飞行时间

      (vii)累计飞行时间

      (c)对于飞行模拟机每一课,记录应包括:

      (i)飞行模拟机型号和批准书编号

      (ii)教学时间

      (iii)日期;

      (iv)每课时间;

      (V)累计时间。

      (d)本人在飞行中履行的职责:机长、飞行机械员(包括教员、接受训练、监视下履行

      职责)。

      6.5 执照有效期

      6.5.1 对于执照

      (1)飞行机械员执照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六年。

      例如:颁发日期为2019年1月1日颁发,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

      (2)当出现下列情况时,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递交更新申请。

      (i)飞行机械员执照有效期即将到期,在执照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开始;

      (ii)当执照技术检查记录页已填满;

      (iii)由于局方原因需要更新执照。

      (3)依照第63.19条(b)款,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6.5.2 对于认可函

      (1)依据第63.43条要求,按照下列三项确定认可函有效期,且不超过下列任何一项:

      (i)除该认可函被暂扣或吊销,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4个日历月;

      (ii)申请人参加运行的航空器租期期满之日(如适用);

      (iii)申请人雇用合同期满之日。

      (2)对于持有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需通过运营人或中国境内航空器制造厂商提交认可函申请,连同运营人或厂家相关报告,获得许可后可以从事航空器调机、新机型训练、协助建立运行经历等8项短期任务。经原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对其飞行机械员真实性确认,无事故及事故征候、无执照被暂扣或吊销的,可以依据任务性质,经主管监管局批准,可以办理有效期长达2年的认可函。

      (3)对于首次依据境外(地区)飞行机械员执照原件办理认可函的,其后因通过了执照确认,可以将认可函由初次办理日期延长至2年。

      (4)对于长达2年的认可函有效期到期后,该地区管理局不得再次受理其认可函申请。其他地区管理局也不得受理其申请。如确需再次办理的,需通过地区管理局向民航局递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以及过去2年在中国参加飞行的完整评价报告。

      (5)出现下述情况后,认可函失效:

      (a)在其所依据的原执照颁发国执照暂扣、吊销等失效时;

      (b)在其所依据的原执照或体检合格证失效,或者未随身携带原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原件;

      (c)在其所依据的原执照上所飞航空器相应检查失效;

      (d)超出认可函许可的运营人、航空器型别和有效期。

      (6)对于经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与原执照颁发当局确认执照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书面通知地区管理局立即收回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局方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有关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认可函的任何申请。

      6.6 飞行机械员执照格式规范

      (1)飞行机械员执照格式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第5章5.1.1有关人员执照规格的相关要求。项目CCAR‐63部飞行机械员执照格式(样例)

      (2)注意事项:

      (a)关于照片,提供小二寸照片二张,一张粘到申请表上,一张贴到执照上。

      (b)执照IV栏“姓名”的填写

      所填写的姓名和出生日期应与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完全一致,姓名包括中文和汉语拼音,其中汉语拼音姓氏要求全部大写,姓与名之间留一空格。对于港澳台居民的申请人,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给出的姓名完全一致,拼音应与申请人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上给出的拼音完全一致。

      (c)关于执照V栏“地址”的填写应填入运营人单位所在地的城市、区,以及运营人全称。

      (d)关于执照IX栏“有效期”的填写依照第63.17条(a)款,飞行机械员执照有效期6年。按照颁发日期,往后推六年,给出失效日期。

      (e)关于XIII栏“备注”

      对于依据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转换中国执照的,应在执照上给出颁发依据的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国和执照号码。

      (2)对于未通过ICAO有关汉语或英语语言等级4级或以上测试的,应当签注不得使用汉语或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话的限制。

      6.7 飞行机械员认可函格式规范

      (1)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分三部分组成;

      (a)申请人信息

      (b)运营人相关负责人信息

      (a)生产试飞或交付试飞Production Flight/Delivery Flight

      (b)表演飞行Deme Flight

      (c)调机Ferry

      (d)新机型训练New Aircraft Training by Manufacture

      (e)协助建立运行经历Help to Establish Operation Experience

      (f)特种作业训练Special Aerowork Training

      (g)私用飞行Private Flight

      (h)体育运动Sport Flight

      (c)地区管理局审批意见和限制条件。

      (2)关于执照认可函上签注的使用限制

      (i)限制1“不得使用汉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话。Using Chinese for radiotelephony prohibited.”

      申请人不符合汉语陆空通话能力要求的,应在其认可函上签注上述限制,表明不具备使

      用汉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话能力。

      (ii)限制2“不得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话。Using English for radiotelephony prohibited.”

      申请人不符合英语陆空通话能力要求的,应在其认可函上签注上述限制,表明不具备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话能力。”

      (iii)限制3“不得在CCAR‐121或CCAR‐135部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Acting as required flight crew member for CCAR‐121 or CCAR‐135 Operation Prohibited.”

      对于申请协助建立新机型飞行经历的,依据民航发[2012]60号文第二、6条的规定,局方应在认可函应签注上述限制,表明航空器上还须安排规章所要求的完整飞行机组的必需成员。

      (iv)限制4“仅在颁发本认可函所对应的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且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The APPROVAL FOR Special PURPOSE Flight Engineer Authorization is issued on the basis and valid only when accompanied by the applicant’s Flight EngineerLicense and Medical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issuing Authority.”

      如果所依据的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被暂扣、吊销或已不现行有效时,则执照认可函同时失效。如果认可函持有人在执行所批准的飞行任务时未随身携带所依据的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则本认可函无效。

      (v)限制5“所飞机型,有效期至年月日。Aircraft Type to be flow nin,valid until MMM DD YYYY.”

      执照认可函上只签注经局方审查合格、申请人完成任务所需的机型。

      6.8 航空知识考试

      (1)依据第63.41条(b)款规定,实践考试包括至少1小时的航空知识考试。

      (2)按照第63.35条,申请人在接受实践考试时,需通过包括航空法规、航空器一般知识、飞行性能与计划和装载、人为因素、操作程序、飞行原理、无线电陆通通话以及教学法共八方面的口试,并演示与飞行机械员执照的权利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3)按照第63.41条(b)款,由对申请人实施的实践考试的局方委任的考试员根据飞行机械员执照航空知识口试指南随机抽取至少20道题(人为因素1道,其他各2道)至少1小时的考试,确认申请人已掌握相关航空知识并能灵活应用,并做好记录填写。

      (4)如果申请在执照上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需接受相应机型训练,并再次通过上述考试。

      6.9 实践考试

      (1)按照第63.41条(b)款要求,实践考试包括至少1小时飞行小时。考试员应当按照现行的飞行机械员实践考试标准,判断申请人能够安全完成规定的所有动作和程序、熟练准确地操纵航空器上相应设备,具有良好的判断力,能灵活应用航空知识,并逐项填写工作单。

      (2)考试员应当参照咨询通告《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AC‐61‐11)规定,为确认该申请人是否符合飞行机械员执照所需的航空经历要求或训练要求,考试员负责将申请表中的飞行经历和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或训练记录进行比对,对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始实施实践考试。在审批执照过程中对于飞行经历的核实,考试员承担主要责任。

      (3)按照第63.11条规定,运营人拟在模拟机上安排其申请人进行飞行机械员执照实践考试,该模拟机应当经过局方鉴定且批准可用于飞行机械员实践考试。

      6.10 执照补发

      执照持有人丢失或损坏其持有的飞行机械员执照,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地区管理局递交补发申请。申请人填写补发申请时,请注明何时、何原因需要补发执照,附执照复印件,声明如果找到执照后将退回已补发的执照,并签字。所在单位执照管理部门负责人证实情况属实后签字盖章。如系执照损坏,递交申请时需提交已损坏的执照。

      6.11 考试收费

      (1)办理飞行机械员执照和认可函,免收工本费。

      (2)飞行机械员执照参加实践考试,需缴纳考试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民航发[2016]107号,如有收费标准的最新文件,以最新文件为准。根据民航发[2016]107号文件规定,飞行机械员以及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每次实践考试收取350元。

      6.12 档案管理

      (1)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涉及的所有部门都应做好相关记录,作为其对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批准以及执照制作进行相关行政审批过程中任一环节的证明。依据国际民航组织9379号文件《人员执照颁发》规定,应确保记录系统满足安全性、全面性、完整性、便于查阅和有效性等要求。

      (2)鉴于飞行机械员数量有限,现阶段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以及地区管理局飞行职能部门可采用传统的纸质记录形式保存记录,包括受理单、申请人全部个人申请材料以及执照页,同时扫描保存一份。

      (3)应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本单位飞行机械员执照档案管理工作。未经允许,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和查阅档案。

      (4)任何人不得涂改、篡改、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执照档案。

      (5)执照档案不随执照持有人注册单位变化进行移交或流转。

      (6)局方管理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档案长期保留;

      (7)运营人档案保留至需要配备飞行机械员执照的航空器退出运行后至少6年。

      7 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颁发程序

      7.1 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表

      运营人执照管理员指导申请人从httP://pilot.caac.gov.cn下载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表,并指导申请人自行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申请人对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并签字。

      7.2 申请受理程序

      申请人了解CCAR‐63部相关规定后,确认符合第63.31条资格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递交填写完整并签字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表一式二份,以及相关材料:

      (1)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仅提供复印件,需运营人执照管理员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带有运营人执照管理部门全称和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印章上签字,并注明查验日期。

      (2)高中或高中以上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训练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飞行经历记录原件;

      (5)三张正面免冠半身前12个月内光面蓝底彩色照片(小二寸(48mm×33mm),头部宽度为21mm~24mm,头部长度为28mm~33mm);

      (6)飞行机械员航空知识考试记录单;

      (7)飞行机械员实践考试工作单。

      7.3 受理窗口

      授权人员根据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受理审查工作单,逐项查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于当日或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将受理通知交申请人,并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上“与原件完整一致”并签字。如果不予受理,应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申请材料不全,发补正通知书。同时在审查工作单上填写受理日期并签字。

      7.4 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初审

      (1)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执照监察员和负责人在完成下述实质内容审查后,在申请表IV监察员报告相应框打勾、签字,表明同意签发飞行机械员执照,并在工作单上签字:

      (a)申请人身份证明、飞行经历记录本、航空知识口试记录、实践考试工作单等复印件上授权人员签字格式符合要求;

      (b)确认运营人在拟在相应航空器上进行实践考试的机型飞行机械员训练大纲已获得主任运行监察员批准;

      (c)申请表、航空知识口试记录单以及实践考试工作单考试员都已签字且为同一人,该考试员具有相应资格(航空器等级和有效期);

      (d)飞行经历时间符合第63.37条相应航空器等级要求;

      (f)如果发现申请人在申请表上作出任何欺骗性或虚假的陈述,或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飞行经历记录、航空知识考试、实践考试工作单等存在弄虚作假,停止申请受理审查,地区管理局应按照第63.5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自启动行政处罚开始,停止受理该申请人有关CCAR‐63部的任何飞行机械员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也不得受理参加局方组织的任何考试。地区管理局应在行政处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报告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地区管理局应在行政处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报告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执照监察员和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后,将其中一份申请材料寄往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fcl@caac.gov.cn邮箱。

      7.5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1)民航局飞标准司执照监察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如下审查,如果对地区管理局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结论没有异议,则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颁发执照,并签字,盖飞行标准司司长印章。如果不同意签发飞行机械员执照,签发不批准通知书(参见附件2‐3),发至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交执照申请人,收回临时执照;并将不批准通知书复印件连同申请材料存档。

      (a)申请材料完整(申请表申请人签字、飞行经历、航空知识口试记录、训练证明、实践考试工作单、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

      (b)飞行经历填写详细,符合所申请的飞行机械员执照和等级要求;

      (c)与所申请等级相对应理论考试成绩单齐全且有效;

      (d)实践考试工作单项目齐全、填写规范、考试员资格现行有效;

      (e)确认申请表IV栏地区局监察员报告部分审查结论是否准确无误,授权人员已签字和注明日期。

      (2)在执照申请表V栏中签字,注明日期。

      (3)将签字后的申请表交授权人员,完成飞行机械员执照制作,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将盖章后的飞行机械员执照寄回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4)将执照扫描版发给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执照监察员。将执照扫描版连同执照申请材料扫描版,按档案编号归档。完成纸质申请材料归档。

      7.6 地区管理局

      (1)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收到飞行机械员执照后,交行政受理窗口。

      (2)地区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授权人员收回受理通知书及原执照(如有),将飞行机械员执照交申请人或运营人执照专员。

      (3)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将原飞行机械员执照存入个人档案。

      8 飞行机械员执照更新申请

      依照第63.19条(a)款,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通过运营人向地区管理局递交《飞行机械员执照更新申请》,申请更新其飞行机械员执照,并提交下述资料:

      (1)原飞行机械员执照复印件;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飞行机械员技术检查工作单;

      (4)体检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 型别等级技术检查员

      9.1 资格要求

      (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运行规章、CCAR‐63部及其相关标准,近12个日历月参加并通过地区管理局认可的飞行标准知识的培训;

      (2)在运营人担任飞行机械员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技术,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持有现行有效的飞行机械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近五年内具有飞行教学经历,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9.2 履职要求

      (1)运营人书面推荐按需推荐型别等级技术检查员,报地区管理局审核批准,有效期二年。到期前需通过主管运行监察员向地区管理局申请更新,附上二年担任技术检查员履职情况报告(包括本人上二年安全飞行记录、职业表现、上二年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日期、被检人员存在问题等)。

      (2)对于新引进的机型或者新成立的运营人,由运营人书面推荐按需推荐型别等级技术检查员,报地区管理局审核批准,有效期二年。每次检查情况,逐个向主管监察员书面报告。到期前需通过主管运行监察员向地区管理局申请更新。

      (3)运营人在推荐技术检查人员时,应遵守教考分离原则。技术检查人员可以是局方委任的飞行机械员检查代表,不得是对被检查人员实施该机型飞行机械员训练的教员。

      10 飞行机械员认可函申请颁发程序

      10.1 适用范围

      本程序仅适用于依据外国、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颁发飞行机械员认可函。

      10.2 执照确认

      (1)运营人在“飞行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咨询服务”(http://pilots.caac.gov.cn)上申请,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向原执照颁发当局申请确认执照真实有效性,然后出具执照确认函。

      (2)对于ICAO网站http://www.icao.int/safety/pages/Usoap‐Results.aspx显示执照颁发国ICAO安全监察审计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暂不受理该国执照确认申请。

      (3)不受理过期执照、作废执照、被吊销的执照、被原执照国相关机构确认有事故历史或事故征候历史的执照确认申请,过期等级、带限制等级也将不被确认。

      (4)对于某些国家,虽通过了执照确认,但事后发现该员执照曾被暂扣、吊销,或有事故或事故征候历史,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则收回原执照确认结论。

      10.3 申请颁发飞行机械员认可函程序

      (1)申请人应当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a)从未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带有所申请认可的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机械员执照;

      (b)所依据的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未曾被原执照颁发当局暂扣或吊销;

      (c)未曾发生过任何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d)原执照上带有ICAO英语语言等级4级或以上,有效期应至少30天以上,或满足本条4(b)相关要求;

      (e)申请人所持执照的检查记录明确可见,且所飞机型的检查记录在有效期内。

      (2)经运营人确认符合第63.43条相应要求的,由运营人执照专员到所在地区管理局受理窗口递交申请人以及运营人共同填写完整并签字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下述申请材料:

      (a)原执照;

      (i)提供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复印件,并完成执照确认程序的,可申请有效期最长24个日历月的认可函;

      (ii)未完成执照确认程序,仅提供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的,可申请有效期最长120天的认可函。对于因特殊原因申请时无法提供执照原件的,局方可以受理,但申请人在领取认可函之前,应向局方出示执照原件。局方授权人员查看原件后,在原执照复印件上签字,表明已确认与原执照完全一致。

      (b)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外国申请人,身份证明指原执照上注明申请人国籍所颁发的护照;对于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身份证明指港澳居民居住证);

      (c)拟飞机型的检查记录在有效期内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运营人出具符合民航发[2012]60号文要求的书面报告;

      (e)对于之前办理过执照认可函的,第二次申请时还应提交原机构出具包括符合民航发[2012]60号文要求的评价报告。对于第三次申请,需将相关情况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批准后方可受理申请。

      (3)受理

      申请人、运营人、运营人主任运行监察员、地区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以及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执照监察员在从事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工作时,应遵循有关受理窗口、受理单以及受理时限等相应要求。

      (4)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执照监察员

      地区管理局执照监察员和负责人在完成下述实质内容审查后,在申请表VI监察员报告相应框打勾、签字,表明同意签发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并在工作单上签字。审查中,应注意的事项:

      (a)关于体检合格证

      由于境外飞行机械员体检合格证须另行确认,因此办理认可函时,执照监察员无需审核申请人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参加运营人运行时,由运营人敦促申请人遵守管理程序《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AP‐67‐1)现行有效版本的相关规定,确保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性。

      (b)关于ICAO英语语言等级要求

      对于在偏远地区,低空作业空域划分明确,且与航班飞行不存在任何冲突的飞行活动,如果运营人出具的书面报告已明确说明拟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例如在航空器上配备一名驾驶员执照上具有ICAO英语语言等级4级签注的驾驶员负责进行英语陆空无线电通话,或者在航空器上增派一名通过ICAO英语语言等级考试取得5级或以上的翻译人员,或者空地使用同一种外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话且地面有翻译人员),且经运营人主任运行监察员评估同意的,该飞行机械员认可函申请人可以不满足ICAO英语语言等级要求。

      (c)对于经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与原执照颁发当局确认执照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通知地区管理局立即收回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局方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有关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认可函的任何申请。

      (4)关于执照认可函上签注的使用限制和条件,申请人和运营人都应确保予以遵守:

      (i)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汉语陆空通话能力要求的,应在其认可函上签注下述限制,表明不具备使用汉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话能力。

      限制1“不得使用汉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话。Using Chinese for radiotelephony prohibited.”

      (ii)如果申请人不符合英语陆空通话能力要求的,应在其认可函上签注下述限制,表明不具备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话能力。

      限制2“不得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话。Using English for radiotelephony prohibited.”

      (iii)对于申请协助建立新机型飞行经历的,依据民航发[2012]60号文第二、6条的规定,局方应在认可函应签注限制3,表明航空器上还须安排规章所要求的完整飞行机组的必需成员。

      限制3“不得在CCAR‐121或CCAR‐135部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Acting as required flight crew member for CCAR‐121 or CCAR‐135 Operation Prohibited.”

      (iv)如果所依据的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被暂扣、吊销或已不现行有效时,则执照认可函同时失效。如果认可函持有人在执行所批准的飞行任务时未随身携带所依据的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则本认可函无效。上述限制通过给出限制4予以明确:

      限制4“仅在颁发本认可函所对应的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且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The APPROVAL FOR Special PURPOSE Flight Engineer Authorization is issued on the basis and valid only when accompanied by the applicant’s Flight Engineer License and Medical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issuing Authority.”

      (v)执照认可函上只签注经局方审查合格、申请人完成任务所需的机型。对于不是运营人所飞机型,或检查失效的,都不得在认可函此处签上该机型。

      限制5“所飞机型,有效期至年月日。Aircraft Type to be flown in,valid until MMM DD YYYY.”

      (5)管理责任

      (a)认可函持有人应理解认可函第III部分给出的所有限制和条件准确含义,并予以遵守。

      (b)认可函持有人在中国特定运营人从事短期飞行任务期间,应确保所依据的境外(地区)飞行机械员执照、相应机型检查、体检合格证以及ICAO英语语言等级签注(如适用)的现行有效。

      (c)从申请认可函、参加飞行,直至认可函到期境外飞行机械员退出运行的整个期间,运营人应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10.4 档案保存

      依据民航局《关于转发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民航综发[2015]21号)相关要求,参照管理文件《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档案管理程序》(MD‐FS‐2015‐13)相关要求,运营人以及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应负责申请表、书面报告(如适用)、认可函以及机构评价报告(如适用)的归档工作,并至少保存10年。

      11 废止和生效

      本管理程序自2019年X月X日起生效。

      点击查看:《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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