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公布一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航企业因瞒报不安全事件被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东局依法对该通航企业涉嫌瞒报不安全事件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该通航企业一架自转旋翼机于2018年9月11日发生飞行事故导致航空器受损,对该事件进行瞒报。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调查报告、适航证复印件、国籍证复印件、保险单、民航安全信息系统填报记录、定损报告、指定管辖授权书等为证。
华东局认为,该通航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现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报告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报告在境外发生的事件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对已上报的事件进行处理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途径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遵守地区管理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中综合信息和监察信息的相关要求;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要求定期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警示、预警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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