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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标司发布《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8-07-11 18:50:50 来源:民航资源网  [投稿排行榜]

      6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咨询通告。

      本咨询通告第四次修订取消关于飞行经历记录本的补充说明,原因是颁布了咨询通告《飞行经历记录本标准格式及填写要求》(AC-61-17);对于商用驾驶员执照升级时的签注进行了调整和说明;另外对在境外实施执照实践考试做了进一步补充说明。

      本咨询通告第五次修订更新了执照本记录页“检查类型”签注代码;增加执照到期换发相应程序。

      本咨询通告第六次修订,根据CCAR-121R5,修订了升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后的熟练检查签注规则;按照民航局对通航“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思路,配合电子执照应用,增加境外训练中心授权考试员评估标准和程序,简化通航单位人员资质管理程序和要求。

    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1 目的

      为规范执照办理工作程序,统一标准,以及针对特定问题作出说明,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及申请人。

      3 驾驶员执照记录页的填写说明

      3.1自本咨询通告第五次修订之日起,所有驾驶员执照本记录页“检查类型”签注代码统一如下:

      3.2对于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完成训练并通过相应实践考试的,填写PIC;对于仪表等级申请人,完成训练并通过实践考试的,填写IR;完成副驾驶训练并通过考试的,填写CP;完成经批准的训练并通过II类或III类仪表运行资质考试的驾驶员,在执照记录本填写CatII或CatIII。

      3.3对于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若仅履行其私有权利,按照CCAR-61.57条完成定期检查的,填写FR。

      3.4熟练检查

      3.4.1通过机长熟练检查的应签注PC-PIC,具备担任机长的资格;通过副驾驶熟练检查的应签注PC-CP,具备担任副驾驶的资格;对于未通过熟练检查的,不得担任机组成员,也无须执照签注;机长熟练检查和副驾驶熟练检查不可相互替代;对于未通过机长熟练检查的,不得依据当次熟练检查结论签注PC-CP;对于具备机长资格的人员,航空承运人根据需要聘用为机长或副驾驶。

      3.4.2持商用驾驶员执照升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执照签注规则见附件1。

      3.4.3熟练检查应针对执照上的某一个等级或副驾驶资格进行,使用该等级下的一种机型进行,例如,B-737型别等级,可使用B-737-300、B-737-800等该型别下的任一机型进行;多发等级,可使用PA-42、Y-12等该级别等级下的任一机型进行;对于混飞同一等级下多种机型的,航空公司或训练机构应建立轮替训练机制,以保证飞行人员对所操作的航空器的熟练性。

      3.4.4实施熟练检查的检查员,应由局方监察员、委任代表或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担任,对于按照CCAR-121或CCAR-135运行的航空公司,还可由局方根据需要指派公司检查员(即121熟练检查员或135熟练检查员)担任;担任熟练检查的公司检查员应是按照经批准的本公司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由地区管理局进行相关培训。

      3.4.5教员等级实践考试和更新检查,以及仪表等级实践考试和仪表熟练检查不能替代CCAR-61.59条的熟练检查。

      3.5对于完成仪表熟练检查的,填写PC-IR;完成II类或III类仪表更新课程或熟练检查的,填写PC-CatII或者PC-CatIII。

      3.6对于进行基础教员等级更新的,填写FI;对于进行仪表教员等级更新的,填写FII;对于进行运动教员等级更新的,填写SFI;对于型别教员等级执照持有人,如果通过了其型别教员等级中任何一项的实践考试或更新检查,则其所有型别教员等级均视为更新,填写TRI;对于型别教员等级更新检查,执照记录页“航空器型号”一栏无需填写型别等级。

      4 境外执照和等级训练

      4.1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训练(取得境外民航局颁发的执照或仅使用模拟机除外)而需要直接取得中国执照或等级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4.1.1其训练中心经民航局审定获得CCAR-142部合格证并取得考试权。

      4.1.2对于未取得考试权的142训练中心或经局方认可的训练机构,局方应指派委任代表或有资质的监察员(需满足CCAR-61部近期机长运行经历要求)实施考试。

      4.1.3如国内缺乏相应型别等级的考试员而需使用外籍考试员,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可以授权符合资质的境外训练中心考试员实施相应的考试,授权评估标准和考试管理程序见附件2。

      (1)如境外训练中心有合适的,具备相应型别等级考试资质的授权考试员,应优先指派其实施考试。完成考试后,申请人应填写电子工作单,外籍考试员应填写纸质工作单并在执照上进行相应签注,纸质工作单应加盖单位公章并通过FSOP系统上传。

      (2)如境外训练中心无具备相应型别等级考试资质的授权考试员,须由局方派出能够进行英语交流且具备英语四级(含)以上签注的飞行标准运行监察员同时考试。考试前要求外籍考试员熟悉中国民航局的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使用中英双语实践考试工作单,由监察员征求外籍考试员意见后填写电子工作单,外籍考试员需填写纸质工作单,并提交民航当局颁发或出具的型别等级考试员资格证明,附在执照申请资料中。

      4.2对于按照非CCAR-121运行的申请人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复训和熟练检查的(仅使用模拟机除外),该训练中心须经民航局审定并取得CCAR-142部合格证,如需在熟练检查中使用未经附件2授权的外籍考试员的,该考试员应已被列入训练中心CCAR-142部运行规范内且经局方审核后批准。完成检查后,申请人应填写电子工作单,外籍考试员应填写纸质工作单,并在执照上进行相应签注,纸质工作单应加盖单位公章并通过FSOP系统上传。

      4.3仅使用境外训练中心设备实施训练的,其模拟机、训练器应经民航局审定并取得CCAR-60部合格证。

      4.4在境外训练并获取当地民航当局颁发执照的,如回国后换发执照的实践考试实施有困难,例如水上飞机、飞艇,经局方批准,可申请地区管理局运行监察员前往境外监督实践考试,以代替回国后的实践考试;如果仅在中国执照上增加某个等级,而不获取当地民航当局颁发执照,则该训练课程需取得局方单独批准,并申请地区管理局运行监察员前往境外监督实践考试,以代替回国后的实践考试;实施实践考试的外籍考试员须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附在执照申请资料中。

      5 复杂飞机训练

      申请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需在多发复杂飞机上完成10小时带飞训练;申请单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可以使用多发复杂飞机替代单发复杂飞机实施带飞训练。

      6 飞行学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办理执照

      6.1飞行学生在进行飞行训练之前,应按照CCAR-61部D章的规定,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未持有学生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学生不得参加飞行训练(为获取运动类驾驶员执照的飞行训练和外送整体课程毕业学生为准备实践考试的飞行训练除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适航审定为多驾驶员机型的航空器进行单飞训练。

      6.2在完成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阶段的训练后,应按照CCAR-61部F章的规定,申请办理私用驾驶员执照。学员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至少应持有相应航空器等级私用驾驶员执照。

      7 执照的重新申请、补发和更新

      7.12003年以前版本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新版执照的,可以承认其飞行经历,重新通过理论考试、实践考试后可以颁发新版执照。

      7.22003年以前版本的飞行教员合格证作废。

      7.3对于被取消型别等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该型别等级,应该按照转机型大纲进行训练,并重新考试;对于被降级为商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应按照升级训练大纲进行训练,并重新进行理论、实践考试;对于被降级为私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如重新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应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并重新进行理论、实践考试。

      7.4对于申请按照CCAR-61部第61.69条补发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递交办理临时执照的申请。如果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已过期,还应通过实践考试后方可办理临时执照。

      7.5根据CCAR-61部规定,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CCAR-61部颁发的其他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六年。

      7.5.1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对于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练检查或定期检查记录。

      7.5.2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但所有等级超出检查有效期,仅语言能力没过期的除外。

      7.5.3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所持有等级之一的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执照过期12个月以上的,还应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

      8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和限制

      8.1依照CCAR-61部I章申请办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满足相关飞行经历、航空知识要求,完成经局方批准的训练或依据持有的外国、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可申请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8.2仅通过了适用于CCAR-135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局方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得在CCAR-121部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限制;在申请人通过了适用于CCAR-121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后,可以取消该限制。

      8.3对于飞行经历不满足CCAR-121部第121.417条“训练进入条件”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局方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得在CCAR-121部XX型别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限制;在申请人满足该条相关要求,经过升级训练并通过考试后,可以取消该限制。

      9 训练时间计算

      9.1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单驾驶员机型并适合飞行训练的航空器,在有授权教员带飞时,接受训练的学员可将该时间记为训练时间,同时记为经历时间;在持照驾驶员担任机长飞行且没有教员资格时,同乘人员不得将时间计入本人的训练时间,也不得计入经历时间。

      9.2对于适航审定最小机组数为双驾驶员机型并适合飞行训练的航空器,在有授权教员带飞时,接受训练的学员可将该时间记为训练时间,同时记为经历时间;授权教员应在具有飞行操纵装置的座位上教学,并只能同时对一名学员实施教学;在两名持照驾驶员担任机组成员飞行且没有教员资格,不得将时间计入训练时间,但均可计入经历时间。

      9.3在使用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实施飞行训练时,如果两名学员同时在具有飞行操纵装置的座位上接受教学,则该时间可在规章允许范围内全部计入各自的经历时间,但只能将该时间的50%计入各自的训练时间。

      10 修订说明

      本咨询通告第四次修订取消关于飞行经历记录本的补充说明,原因是颁布了咨询通告《飞行经历记录本标准格式及填写要求》(AC-61-17);对于商用驾驶员执照升级时的签注进行了调整和说明;另外对在境外实施执照实践考试做了进一步补充说明。

      本咨询通告第五次修订更新了执照本记录页“检查类型”签注代码;增加执照到期换发相应程序。

      本咨询通告第六次修订,根据CCAR-121R5,修订了升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后的熟练检查签注规则;按照民航局对通航“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思路,配合电子执照应用,增加境外训练中心授权考试员评估标准和程序,简化通航单位人员资质管理程序和要求。

      11 废止和生效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2014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飞行人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AC-61-FS-2014-03R5)同时废止,本咨询通告下发之前所发传真电报相关内容与本咨询通告不符的,以本咨询通告为准。

      附件2:

      境外训练中心授权考试员评估标准(试行)

      1目的和依据

      为简化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CAAC)批准的境外训练中心实施非CCAR-121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型别等级实践考试管理程序,简化按照CCAR-9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驾驶员在经批准的CCAR-142境外训练中心获取CAAC相应执照或型别等级的程序要求,依据CCAR-61部第61.33条和CCAR-142部第142.71条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经批准的CCAR-142部境外训练中心实施的非CCAR-121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型别等级实践考试。

      3定义

      3.1境外训练中心(以下简称训练中心),是指按照CCAR-142部批准的非中国境内的训练中心,该训练中心为CCAR-91部和CCAR-135部运营人提供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型别等级的训练和考试。

      3.2授权考试员(以下简称考试员),是指满足本评估标准相关要求,被授权对持有中国民航民用航空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在其圆满完成训练中心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后,实施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增加型别等级实践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考试员;以及被授权对持有外国驾驶员执照拟依据CCAR-61.93条转换为中国民用航空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实施实践考试的考试员。

      4训练中心要求

      拟申请CAAC考试员的训练中心,应持有CAAC颁发的现行有效的CCAR-142部合格证,且考试员拟实施考试所使用的模拟机,应列入该训练中心经CAAC批准的训练规范中。

      5管理程序

      5.1考试员申请

      5.1.1基本条件

      a)具备CCAR-142部要求的训练中心检查员资格,并保持现行有效;

      b)具备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授权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检查员资格。其中,对于美国联邦航空局(以下简称FAA)执照持有人,应为FAA相应型别的实践考试检查员;对于欧洲航空安全局(以下简称EASA)成员国执照持有人,应为相应型别的模拟机检查员或航空器检查员。

      c)了解CAAC《航线运输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飞机)》,与授权其资质的民航当局相应实践考试标准的差异,并能够独立完成实践考试工作单的填写。

      5.1.2申请流程

      训练中心应通过民航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FSOP系统)申请CAAC考试员,并确保拟申请的考试员完成了实施考试相应航空器类别的中国民航《航线运输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的学习,具有按照该实践考试标准实施实践考试的能力。训练中心在申请CAAC考试员时应填写申请表(见附表)并附加上传下列材料:

      a)训练中心聘任文件及其相应的培训证明;

      b)民航当局授权其担任实践考试的考试员的证明文件。

      5.2考试员批准

      5.2.1飞标司核实相应申请材料,并在训练中心运行规范C003中批准符合条件的训练中心检查员作为CAAC授权考试员。

      5.2.2飞标司将在飞行人员信息咨询网站(pilot.caac.gov.cn)上公布各训练中心的授权考试员,拟在境外训练中心取得CAA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增加型别等级的按照CCAR-9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驾驶员,可以申请经批准的训练中心授权考试员实施实践考试。

      5.3考试实施

      5.3.1考试员不得对本人训练的申请人进行考试。

      5.3.2考试员实施考试后,应及时填写CAAC规定的实践考试工作单,该考试工作单可以作为驾驶员执照转换,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相应型别等级的依据。

      5.4质量控制

      5.4.1训练中心主管训练负责人应根据本中心人员及资质变动情况及时更新FSOP系统中考试员清单(含基本信息)。

      5.4.2飞标司将结合训练中心更新审查,抽查考试员的考试记录和考试视频录像(如适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试员,飞标司将取消其授权资格:

      a)未按实践考试标准实施实践考试,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b)多次出现实践考试工作单填写不规范和不及时;

      c)不再满足训练中心检查员资格要求;

      d)不再具备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授权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检查员资格。

      6参考文件

      本评估标准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可从CCAR-142部训练规范系统或飞行人员信息咨询网站(pilot.caac.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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