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公布一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齐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通航)未组织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参加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被罚款1万元。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依法对齐翔通航涉嫌未组织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参加民航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截至2018年5月,齐翔通航安全信息管理人员未参加民航局组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相关人员未取得资质,在监管局行政检查、年底督促、行政约见后仍未整改。以上事实有调查报告、调查笔录、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查询结果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齐翔通航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参加民航局组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两年参加一次民航局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按要求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程序和机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配备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数量不满足工作需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配备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必需设备,或配备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的。
了解更多通航资源,尽在通航资源网(www.GARNOC.com)
通航资源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