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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利好来袭!执照就近签署、维修经历互认...

 2018-05-28 18:04:38 来源:民航资源网  [投稿排行榜]

      5月28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明确CCAR-66 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部分事项及工作标准的通知》,就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及工作标准进行了明确。

      全文如下: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

      CCAR-66部维修人员执照涉及人员数量众多,近年来为适应行业发展,管理政策进行了部分优化调整。业内单位和人员对执照的考试、颁发、签署及续签等工作标准细节也提出了部分改进建议,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统一明确工作标准,促进执照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严谨,经研究,现就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及工作标准明确如下。

      一、执照管理权限划分

      执照的基础部分考试、颁发、续签由飞行标准司(含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负责。

      持照人是国外(地区)公(居)民的,其机型/项目签署由持照人向飞行标准司申请;其他情况的,其机型/项目签署由持照人自行选择地区管理局进行申请,通常以工作所在地就近选择。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颁发、续签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

      二、B737MAX机型的培训课程认定与批准

      B737-600/700/800/900和B737MAX虽由同一型号合格证(TC)批准,但由于机型之间的差异较大,目前作为两个独立的机型进行签署。

      持有局方批准或认可的B737-600/700/800/900型飞机147机型培训证书加上与B737MAX的147机型差异课程证书,在申请签署机型时等效于B737MAX完整的147机型培训课程。

      我司和地区管理局依据同机身不同发动机的147差异课程规定批准B737-600/700/800/900与B737MAX的差异课程。

      三、非局方批准或认可的培训证书完成了I类机型签署后,申请II类机型签署的处理

      已使用非局方批准或认可的培训证书完成I类机型签署的人员,培训的学时和内容等符合II类147机型培训要求的,在2019年1月1日前,由本人提供声明后即视为满足II类签署的机型培训要求;不符合II类147机型培训要求的,完成该机型I/II类差异培训课程后,方可视为满足II类签署的机型培训要求。

      四、ME专业执照各类别之间的工作经历认定

      为促进运输航空和通航之间维修人员的流动和职业发展,在执照基础部分申请、机型签署和续签时,航空机械(ME)专业执照四个类别之间的工作经历可以互认。

      五、维修人员电子执照的效力与使用

      维修人员电子执照(安卓及iOS版)已经开发完成,公众可在维修人员信息平台(mp.caac.gov.cn)免费下载使用。电子执照能够实时准确的显示维修人员执照全部信息(含安全/诚信信息),其效力与纸版维修人员执照完全相同。局方监察员在检查过程中可登录平台或者直接用手机扫描被检查人员电子执照的二维码查看执照信息,无需被检查人员出示纸版执照。

      维修人员在国外从事维修活动时,以当地局方的要求为准。

      六、支持少数民族人员参加执照考试

      国内维修人员考试目前只有汉语题库,部分少数民族人员存在语言障碍。为便利其参加考试,允许少数民族人员向我司申请后由翻译陪同参加考试,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

      我司申请开办专场考试。

      七、同一初始适航文件批准机型的维修经历

      A320NEO与A320,B737MAX与B-737NG等目前作为不同机型进行签署的机型,只要是由同一型号合格证(TC)等初始适航文件所批准的,在申请机型签署时均视为同一机型的维修经历。

      八、基本技能维修项目的维修经历记录

      由于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填写的基本技能维修项目和147基本技能培训大纲内容相同,持有147基础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可以免填相应专业/类别的基本技能项目维修经历记录。

      2018年1月1日前CCAR-66部基本技能考试合格的,免填相应专业的基本技能项目维修经历记录。

      九、维修项目的完成及工作记录

      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所要求的基本技能维修项目和航空器维修项目,申请人和证明人都应当完整的参与具体维修项目,并留有相应的工作记录,但不要求申请人和证明人必须在工作记录上有签字。

      十、首次引进新机型、新增维修能力的维修经历豁免人数

      为支持行业发展,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主体作用,首次引进新机型、新增维修能力的维修经历豁免基本处理办法与“局发明电〔2017〕4号”相同,但对于签署人员的数量不再进行限制。豁免的适用时间截至航空器运营人或所有人引进的新机型首架获得国籍登记证之日起12个月或维修单位新增的维修能力获得CCAR-145维修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止。

      十一、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培训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S类)不需要进行机型签署,对于其具体的机型维修培训标准或要求,由运动类航空器运营人或所有人自行确定。

      十二、机型名称调整有关说明

      随着机型的衍生发展,部分机型的名称进行了相应调整,对于已经签署该机型的人员,其电子执照APP会显示最新的机型名称,同时在下一次纸版执照续签时自动以新的机型名称打印。对于已经以调整前的机型名称打印在纸版执照上的,持照人可以就近到任一地区管理局打印新的机型名称,无需在维修人员信息平台提交申请或提交任何纸质材料。

      十三、维修人员信息平台的使用

      关于使用维修人员信息平台进行CCAR-66部执照申请的有关问题,请注意阅读该平台的有关使用说明,或在“咨询互动”栏目中进行咨询,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持电话为010-64092846,邮箱为zoupeng@caac.gov.cn

      十四、其他

      关于CCAR-66部执照管理工作的其他问题,可咨询我司人员,

      邹蓬:010-64091463,zoupeng@caac.gov.cn

      请各地区管理局将此明电转发辖区内各CCAR-145维修单位,CCAR-147维修培训机构。

      此通知。

      飞行标准司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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