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泰安市公安局和泰安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低慢小”飞行器管控工作的通告》。自2018年1月15日6时至2018年2月16日24时,在泰山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飞和限飞,尤其是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区域,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进行各类飞行活动和释放气球、孔明灯等活动。
为杜绝各类“低慢小”飞行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低慢小”飞行器实施安全管控,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飞行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体积较小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或空飘物,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无人机、航空模型、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载人热气球、飞艇、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应当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现决定,自2018年1月15日6时至2018年2月16日24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飞和限飞,尤其是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区域,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进行各类飞行活动和释放气球、孔明灯等活动。
四、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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