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民航局发布《关于调整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部分条款及适用范围的通知》,对《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5)部分条款及适用范围作出了调整,并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关于调整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部分条款及适用范围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空管局:
为进一步提高运行效率,贯彻落实好通航监管“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精神,结合民航安全运行实际,民航局在前期组织专家研究讨论、充分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5)部分条款及适用范围作出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条款4.13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造成调整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或者区域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15min(含)以上,进近或塔台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3min(含)以上。
调整为:4.13区域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中断15min(含)以上,且造成调整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进近或者塔台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3min(含)以上或造成调整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
二、条款4.16飞错进离场航路(线)并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或错误的偏离指定航线(迹)超过25km或偏离指定航路中心线超过25km。
调整为:4.16偏离管制指令的航线(迹)或偏离指定航路中心线超过25km;飞错进离场航路(线)并导致其他航空器避让。
三、非雷达管制区域空中小于规定间隔的危险指数评估方式调整为:
在非雷达管制区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小于1/5规定间隔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小于1/3但未同时小于1/5规定间隔为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四、航空器小于规定间隔事件危险指数评价方法部分调整为:
1.附录A中表A.1中,实施雷达管制下的航路(线)偏置运行时,接近率和航迹夹角危险指数需乘以(1-G/X)。(其中X代表规定的水平间隔,G代表实际偏置距离)
2.附录A中表A.2中,小于尾流间隔(F)km,F<1/2Z为一般事故征候。(其中Z代表规定的尾流间隔)
五、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条款不再适用于通航不安全事件定性。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将按照有关程序修订完成后下发,本次调整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好宣贯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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