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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禁飞区” 宁夏规范无人机管理

 2017-08-06 11:55:08 来源:民航资源网 作者:通讯员孙伟社  [投稿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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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8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与中国民用航空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通告,将加强我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管理。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于500米、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

      未经批准,严禁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机场净空保护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以及民航航路、航线,高速和普通铁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运行沿线、区域;党政机关、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大型物资储备等重点敏感单位、部位及其设施;大型活动场所、公民聚居区、车站、码头、港口、公园、景点、商圈、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政府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

      因现场勘察、施工作业、航空拍摄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禁飞区域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有规定需要提前申报审批的,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开展作业。

      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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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中国民用航空宁夏安全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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