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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管理局发布《安全飞行奖励实施办法》

 2017-05-24 18:24:53 来源:民航资源网  [投稿排行榜]

      近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印发《民航中南地区安全飞行奖励实施办法》,要求各监管局,运输(通用)航空公司,飞行院校遵照执行。全文如下:

      《民航中南地区安全飞行奖励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激励飞行人员保证安全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安全飞行奖励的办理流程,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励办法》(民航发〔2012〕5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管理单位为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的所有飞行人员,包括航空器机长、副驾驶和飞行机械员。

      第三条 本办法飞行人员安全飞行奖章所称“安全飞行”是指不发生机组责任事故。

      第四条 管理局安委会负责审批飞行人员安全飞行奖励,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相关事宜。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认真核算飞行人员安全飞行小时数,并对所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如发现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不实,将对申报单位通报批评,并暂停受理申报单位一年内安全飞行奖励申请,暂停受理该飞行人员两年内安全飞行奖励申请;已授予奖励的,予以撤销。

      第二章 飞行人员安全飞行奖励等级

      第七条 安全飞行15000小时,颁发“安全飞行铜质奖章”和证书。

      第八条 安全飞行18000小时,颁发“安全飞行银质奖章”和证书。

      第九条 安全飞行22000小时,颁发“安全飞行金质奖章”(驾驶员机长时间不得少于1/2;飞行机械员担任教员时间不得少于1/2)和证书。

      第十条 安全飞行26000小时以上,分别授予“功勋飞行员”、“功勋机械员”奖章和荣誉称号(驾驶员机长时间不得少于1/2;飞行机械员担任教员时间不得少于1/2)和证书。

      第十一条 本章所称“安全飞行时间”实行累计计算,飞行人员每发生1起机组责任原因的一般事故征候,扣除直接责任人900小时安全记录;发生1起机组责任原因的严重事故征候,扣除直接责任人1800小时的安全记录;若发生机组责任事故,其个人安全记录清零。

      第十二条 飞行人员安全飞行时间计算方法:

      本办法中飞行人员安全飞行时间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实际累计安全飞行时间。军用和其它飞行活动安全飞行时间可计入民航个人安全飞行时间,但不进行折算。

      以运输飞行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通用飞行小时换算率为1:2.8,每年折算后的时间最多不超过1000小时;在通用航空企业航班飞行时间不折算。

      1995年12月31日(含)前的教学飞行小时换算率为1:3.2,在此之后的教学飞行时间按实际飞行时间累计,不再折算。

      凡由通用航空和航校教员转入运输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其原单位安全飞行小时的折算按此办法执行。

      此计算方法只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三条 若原有飞行记录本丢失,现有记录本累计飞行时间记录清晰,经飞行人员所在单位核对确认的,追加的飞行时间视为有效,可以计入安全飞行时间。

      第三章 奖励办理程序

      第十四 条安全飞行奖励原则上由飞行人员所在公司总部统一申报,总部不在中南辖区的航空公司分子公司可独立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安全飞行奖励申请,以及安全飞行人员奖励申请表(见表一)、飞行人员近期免冠2寸彩色正装照片1张。

      第十六条 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奖励,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为便于安全飞行人员奖励证书查询,证书采取中南辖区统一编号方式。证书编号为两位字母与十位数字组合,两位字母为ZN,代表奖章颁发单位为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第一位数字为授予奖章的级别,功勋为1,金质为2,银质为3,铜质为4;第二至第五位数字为授予奖章的年份,如:2017年授予的奖章,数字为2017;后五位数字为奖章获得者的顺序号码,从00001开始编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民航中南地区安全飞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民航中南局航安〔2014〕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管理局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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