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积极扶持农林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报》 董义昌 杨群峰 [投稿排行榜] 2004/03/19(01:21:25)

  在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1374件议案中,来自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洪都航空集团公司副总设计师莫家文代表的一项关于发展农林飞机的议案,引起了记者的关注。3月14日上午,莫家文接受采访时高兴地对记者说,他的议案很快就得到民航总局、农业部的书面和口头答复,他非常满意。

  莫家文代表向记者介绍了他所提交议案的主要内容。他说,以农林飞机为载体的农林航空作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党中央解决“三农”问题、“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支持”战略意图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农林航空产业化程度低、规模小,长期得不到较大发展,需要国家从政策、法律多个层面为农业航空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建议将农林飞机作为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纳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调整范围,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农林飞机。

  据莫家文代表介绍,农林航空作业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农田、草场、林区病虫鼠害防治,农作物施肥,飞播造林、种草,人工增雨(雪),抢险救灾及遥感物探等农林业产生及相关领域。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农林飞机的发展,美国拥有26种机型的农林飞机约9000多架,俄罗斯约有5000架;我国仅有200多架(还不到世界农林飞机总量的1%)。全世界经过农业航空处理的耕地面积占世界耕地总面积的17%左右,美国、俄罗斯、日本的农航作业面积分别是本国耕地面积的45%、35%、39%;而我国经过农航作业的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仅有1.7%。

  始建于1951年的我国农林航空经过了5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一直作为“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农林飞机在为农业提供服务,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减轻劳动强度、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作出了贡献,丰富和发展了农业机械,已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独特生产工具,市场潜力很大。但飞机的使用又不同于其他机械,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政府的扶持。然而,国家至今缺少包括法律支持在内的配套性政策扶持,缺乏良好宽松稳定的农林飞机应用环境,影响了农林飞机的广泛而有效的使用,造成我国通用航空产业化程度化、规模小,长期得不到较大发展,与国外有明显差距。为适应市场对农林航空的迫切需求,莫家文代表建议,在拟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相应章节增加以下内容:在同等条件下,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选用国产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从事农林业等公益性作业,有关公益性作业经费应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农业航空站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针对莫家文代表的建议,民航总局3月11日迅速作出了书面答复,并对莫家文代表及他们所在的江西省代表团对民用航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民航总局在答复函中说,近年来,我国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已经深入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民航总局对发展我国通用航空事业十分重视,积极参与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该条例已于2003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航空管理依法施治的重要举措,对于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国家空管委正在酝酿出台相应规定,逐步放开低空空域,并计划首先在东北和中南地区试点。通过试点,总结摸索经验,逐步推进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步伐。届时,我国将进一步放宽低空空域的使用限制,促进飞行服务站的建设。民航总局正在积极配合国家空管委,努力推进此项工作,为我国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我们一直在完善有关的法规和规章,简化准入条件和审批手续,积极鼓励和支持通用航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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