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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个别“旅客”违法行为需双管齐下

 2016-02-03 14:16:26 来源:民航资源网 作者:通讯员顾胜勤  [投稿排行榜]

      个别“旅客”因维权过度而违法的行为屡禁不止,从2016年2月1日起民航局开始推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五大航企在海南三亚签署《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充分表达了民航业对违法行为的看法与立场。

      其实对于是否要设置黑名单问题在业内与社会讨论已久,国资委下属的《国企》杂志曾在2012年第4期,特邀民航业五位嘉宾谈“黑名单”的烦恼(笔者也在受邀名单之列)。但顽症为何迟迟得不到解决?民航局的文件与五大航的声明能否彻底解决此问题?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旅客”违法行为仅使用行政处罚不足以威慑

      其一、违法成本太低。目前对个别“旅客”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多数在行政处罚条例上。笔者在给业内讲解《航班不正常服务与法律》时,业内一些同仁曾经提出,对个别“旅客”霸机、打砸抢等违法行为处罚太轻。这一问题很值得社会法律界或民航业内法律同仁的思考。现在,对飞机“诈弹”威胁的处罚都用《刑法》,那些“霸机”与“打砸抢”对民航造成的危害、损失以及后果,一点也不比前者小,使用行政处罚是不是不足以威慑?

      其二、执法力度欠缺。从现实的航班不正常情况来看,我们对违法分子的执法力度欠缺,这一欠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打击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对违法分子处罚之后的舆论宣传不够。从社会舆论与媒体来看,对于民航处置航班不正常服务不到位的地方非常关注,而且往往聚焦在这个方面,但对那些违法分子的谴责与事后处罚没有正确的报道与宣传。这一点有些媒体有失偏颇。对于违法分子的处罚,我们既要加强处罚力度,更要注重对处罚之后的舆论宣传。

      二、不文明行为与违法行为有天壤之别

      我们之所以强调民航业自身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其一,不文明行为与违法行为有着天壤之别。有关文件明确指出了“旅客”十类不文明行为,有些行为从本质来看不是不文明的问题,而是违法行为。比如: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甚至对民航工作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等行为。对于这些野蛮行为民航业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与权益,公安部门更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社会安定的秩序。其二,旅客与非旅客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一点民航业内一直存在误区,把旅客与非旅客混为一谈——当某一旅客维权过度而违法了,其性质就发生变化了,他不再是旅客了,而是违法分子。

      三、“打铁需要自身硬”

      追溯航班不正常出现的违法行为,客观的说,个别“旅客”采取违法行为多半是由于航班不正常的服务不到位造成的。因此,真正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有需要“打铁需要自身硬”。民航业毋庸置疑是为旅客服务的,无论什么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旅客带来的不便,甚至损失应该给予真正的同情与帮助,民航上上下下都应该做到航班可以延误,但延误后的服务不延误。其一,信息服务成为现代服务的重要内容!航班一旦发生延误,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APP给旅客提供及时正确的服务信息。就目前民航业来看,许多航空公司与机场都有自己的公众号、微信与短信平台,在给旅客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信息,这一做法不仅有利于旅客对航班延误以后的自行安排,也有利于维护旅客的知情权,同时也体现民航服务的与时俱进。其二,航班延误后的服务应该给予旅客更多的同情与关怀,及时地帮助旅客解决各种问题,真正做到急旅客之所急,想旅客之所想,使我们的服务更加具有人性化。其三,航班延误后的服务应该把以前工作做在前面,做到事事有预案,措施条条可落实,确保航班可以延误,但航班延误后的服务不延误,真正让旅客的出行有个温馨环境,感受我们真情的服务。

      综上所述,对于个别“旅客”违法行为不可能靠记录管理与今后拒绝乘机来彻底解决,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我们需要从源头上着手,我们应该加强与提高航班不正常以后的各种服务,尽可能减少旅客的不满意;另一方面,从事情的实质上实施,对于违法行为唯一有效的方法是法律,只有充分利用法律与发挥法律威慑才能使那些一时冲动不计后果的人承担其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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