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

我国自制航空器适航取证政策浅析

 2015-05-26 17:39:27 来源:民航资源网 作者:胡涛  [投稿排行榜]

      更多的专业级或发烧级航空爱好者更执着于自己设计并制造飞机,那么对于这类航空爱好者自制的航空器又该如何取证呢?

      中国民航局为了鼓励和引导航空爱好者自己组装或自己研制小型航空器,不仅颁布了本平台第94期文中提到的AP-21-AA-2015-38《套材组装轻型运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以下简称AP-21-38程序),还同时颁布了AP-21-AA-2015-39《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以下简称AP-21-39程序),充分考虑到了航空爱好者的各种渠道航空器的取证需求。

      1. 自制航空器与套材组装航空器的区别是什么?

      谈到这里不禁有航空爱好者会问到,自己设计制造和自己组装的航空器不都应该是自制航空器吗?笔者想在这里告诉大家的是,中国民航局对于自制航空器有明确的规定。AP-21-39程序指出:自制航空器指大部分(50%以上)由个人制作和组装、并且仅为了个人娱乐和教育目的制作航空器。

      从上述定义可知,航空器的主要结构和系统中有大部分是由航空爱好者自己设计、制作并组装的,这里的“大部分”工作量是相对于完成整个项目所必需的总的工作量而言的,不包括购买的标准件。“大部分”是指制作和组装工作的50%以上,通常被称为“51%规则”。“大部分”具体如何界定和表明还需要根据不同型号特点跟相应局方审查人员详细沟通确定。例如,如果飞机的机身、机翼和尾翼等主要结构是自己制作的,而发动机、操纵系统、电子电气系统等是采购的,这样制作并组装成的航空器可能算作自制航空器。这与套材组装航空器有很大的区别,套材组装航空器要求航空器所有系统、结构、零部件等都是100%从有资质的套材厂家采购,航空爱好者仅进行最后的组装,不进行任何的设计和制作。

      根据程序要求,自制航空器和套材组装航空器的使用限制基本相同,仅可用于个人娱乐和教育目的,不可用于商业载客和取酬运行。

      2. 自制航空器需要取哪些适航证件?

      根据AP-21-39程序要求,对于航空爱好者出于娱乐和教育目的自制的航空器,要合法飞行需在首次飞行前根据中国民航局相关规定申请取得临时国籍登记证、进行必要检查后获取第一类特许飞行证,持有特许飞行证完成各项飞行试验后,证明自制航空器在运行限制范围内和规定的试飞时间内可以安全运行,该自制航空器可以申请取得限用类特殊适航证。

      3. 自制航空器取证有哪些要求?

      根据AP-21-39程序要求,自制航空器取证时,对取证申请人(也即航空器自制者)的设计、制造等都有相应的要求。

      3.1 对申请人的设计、制造要求

      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只有一架航空器申请特许飞行证。因此,局方不要求自制者有详细的设计数据、质量保证体系、TC/PC持证人获得批量重复生产航空器的管理程序。通常,仅要求自制者提供充分的和足够的文档或日志,包括航空器详细的设计、制造和检查过程。

      (1)这些记录必须清楚的表明,哪些是自制,哪些是组装,由谁检查,执行这些工作的日期。

      (2)自制者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确定“大部分”,下列文件必须包括:

      ● 《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组装检查单》

      ●  制造者履历本,包含任何形式日志,所有步骤的相片和详细记录;

      ●  图片/录像;

      ●  图纸和工程说明;

      ●  散件生产商提供的相关数据(如适用);

      ●  相关文件(例如计划)和使用的参考(例如,工作手册);

      ●  使用的任何商业援助,包括收入的记录;

      ●  使用的任何非商业援助的记录;

      ●  物品存货和历史;

      ●  收据和目录;

      ●  航空器履历本。

      3.2 对申请人的其它要求

      (1)驾驶员执照

      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的申请人应持有局方颁发的或认可的相应等级的驾驶员执照。该航空器仅允许由特许飞行证的申请人驾驶。该限制应记录在特许飞行证的使用限制中。

      (2)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自制航空器应按照CCAR91.403条的要求安装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所需的仪表和设备。

      (3)无线电通信设备

      如果自制航空器上安装了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按照局方规定的频率同地面通信站进行通信。同时必须满足CCAR 91.411条关于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要求。

      3.3 申请取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要求

      在依据颁发的特许飞行证完成规定的飞行试验项目之后,驾驶员应在航空器履历本中以日志形式记录“航空器已经完成了规定的飞行小时数,并且在其正常的速度范围内和拟进行的所有机动范围内是可操控的,没有表现出任何危险的操作特性或设计特征”的内容。此后,申请人可以按照CCAR 21部第21.171条“局方同意的其他情况”,申请限用类特殊适航证,从而解除第一类特许飞行证所要求的飞行试验区域的限制。

      申请人根据AP-21-39程序要求提交资料并提出申请,通过局方进行的必要的适航检查后将获颁限用类特殊适航证。该证件对航空器的运行要求和限制与套材组装航空器所获得特殊适航证的限制基本相同。

      以上仅对我国自制航空器适航取证政策进行了粗略的解读,希望能够为航空爱好者自制轻型航空器并合法飞行有所帮助,航空爱好者们如有取证和其他方面的具体问题,也欢迎通过微信平台或邮件与我们交流探讨。

      (本文由适航与安全微信(公众号:Airworthiness_Center)团队授权民航资源网刊登,作者:胡涛)

    2荐闻榜

    (供稿:工信部民航局适航性技术研究与管理中心

    更多文章和观点请访问适航与安全专题

    通航资源 专题

    延伸阅读: 自制航空器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