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2013年北京某公司无人机黑飞被空军击落的新闻得到广泛关注。2013年12月,北京某航空科技公司3名员工操控无人机“黑飞”航拍测绘,致多架次民航飞机避让、延误。北空雷达监测发现后,迅速出动将其击落。事后查明,此事件为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组织的航拍,既未向民航部门申报任务,也未向北空申请飞行计划,属擅自违规飞行,导致多架次民航飞机避让、延误,而3名当事人被检方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据悉,近年来,因民用航空器无序飞行导致的首都地区异常不明空情屡屡发生。每查处一起这样的空情,北空需组织10余个团以上指挥机构和诸多地空导弹发射装置转入战斗状态,数架战机升空处置,其间往往导致数架至十几架民航航班改航或绕飞,给国家资源造成很大浪费。
这起事件是我国当前无人机违法飞行作业的缩影。客观来说,当前我国民用无人机无证、无驾驶员资质、无申报空域的飞行情况是存在的,这些“黑飞”活动一方面对我国正常民用航空活动及国防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对我国地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也带了隐患。国家有关部门也多次表示将对无人机违法作业采取严格执法措施。造成这种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无人机研制企业的法律意识不足,另一方面是对无人机安全隐患的认识不够。那么,对于民用无人机来说,怎样进行合法作业?无人机违法飞行又有什么安全隐患?
1.无人机低空作业本质上属于通用航空的范畴
根据我国中央军委、国务院2003年01月10日颁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第一章第三条)。因此,民用无人机的测绘等低空作业活动也属于通用航空的范畴,需满足通用航空作业的有关条件。
2.无人机进行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
《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指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二)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无人机飞行需要满足航空器安全要求、无人机操作员资质要求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要求来说,取得民航局的适航证件是重要的要求,无人机适航取证可参阅《现阶段我国民用无人机如何取适航证?》。
对于驾驶员资质来说,2013年底,中国民航局已经颁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主要解决无人机的驾驶员资质管理。规定中根据无人机的重量,将其分为微型、轻型、小型和大型四种类型,并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这次违规飞行除了无人机本身没有适航认可、驾驶员无资质之外,也是一起没有申报空域的“黑飞”活动。对于空域审批来说,《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要求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违法飞行安全隐患巨大,遵纪守法保障公众利益
就无人机来说,其飞行高度相对比较低、体积小、飞行速度相对较慢,探测、识别起来比较困难,但无人机对公众安全却有着较大的影响:
首先,当前我国民用无人机技术总体上比较薄弱,适航意识较弱,很多无人机还无法达到民航局的适航性要求,安全性难以保障,无人机驾驶员水平也参差不齐。
第二,无人机数据链技术尚需完善。数据链路丢失容易导致无人机失控,即使带有自动回收功能的无人机,也难以保证在无人机自动返回期间的安全性。各国也曾经发生过多次无人机失控引起第三方损失的事故。
第三,很多民用无人机的态势感知能力较弱,与有人机有一定的差距,造成了安全隐患。
第四,民用无人机在感知规避方面的技术上与有人机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无人机一般也没有配备空中防撞系统,因此,在民航机场附近飞行的无人机,对民航客机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这次“黑飞”便造成了多架民航客机避让,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国家对民用无人机航空作业活动的严格管理,是出于对公众安全的负责态度,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无人机制造商和运营商来说,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航空器本身的安全性水平以及飞行员的资质进行严格管理,在不断技术突破、提升性能的同时,重视无人机的适航性与安全性,严格杜绝“黑飞”现象。
(注:本文由工信部民航局适航性技术研究与管理中心适航与安全微信团队(微信公众号:适航与安全)授权民航资源网刊登,作者:苗延青)
(供稿:工信部民航局适航性技术研究与管理中心, )
更多文章和观点请访问适航与安全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