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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的正面意义

来源:民航资源网 作者: 姚永强 2014-12-12 14:40:36

专业分类飞行

  

  11月26日,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的共同组织下,两家协会、4大航空集团、38家国内航空公司和4名飞行员代表在北京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公约》一出,先是一片叫好声,媒体(官媒)和公司包括民航局的表达都是认为该《公约》规范民航飞行员流动,规范流出幅度,改变现状这种多方都不满意的飞行员无序流动的现状,稳定飞行员队伍,保证飞行安全。

  但《公约》签署后,在网络自媒体里,法律人士和飞行员队伍的反应则是一片哗然,各种不满谴责,认为签署公约的主体的飞行员的意志却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既然是行业公约,但公约强制规范了流动幅度,而且签约的航空公司(航空运输量占全行业的95%以上)强制履行了买方和卖方的义务,实际上渴望流动的飞行员自由择业的权力并没有很好的体现。

  我作为一个普通飞行员,也想谈谈自己的看法。我认为《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的出台,正面意义大于反面意义,实际的积极效果出乎我们过于悲观的主管想象。

  因为《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简称《公约》在签署前,作为老牌的国有航空企业和新成立的航空公司间对飞行员的角力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而类似这种《公约》形式的公司和飞行员的约定在某些航空公司之间也运行了不短的时间,正是因为民航局看到这种约定产生的正面积极的意义,基本上能达到了辞职企业用人企业和飞行员的多赢局面,才促成了今天民航局牵头,各个航空公司和飞行员协会之间的这个《公约》的诞生。

  作为市场自治范畴内企业自律和协会导引的成果,《公约》的出台的确有着积极正面的意义,但它是一种行业公约,并不是法律规范,虽然行政指令内容更多一些,但还是体现出《公约》内容里对市场和自由择业的尊重,有办法总比没有办法强,流动范围虽然只有1%,但1%比过去强制蛮横不受理好,,“有序”的排队总比强权个人意志剥夺弱小方正当权益强。

  当然《公约》的合理性、合法性还是有争议,辞职公司和飞行员都觉得委屈,一些辞职飞行员闲置而大批的新成立公司无飞行员可用。但可以肯定的说《公约》签订是飞行员流动领域的一件大事,作为监管飞行安全的民航局把烫手的山芋转交给了航空公司脱身,让用人单位之间对话协商解决,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也是一种进步。

  公约能显示了政府逐步退出行政命令角色,改由市场力量发挥作用,当然,作为择业的飞行员来说,似乎好日子还没有来。这几年,飞行员天价辞职官司都是民航新闻甚至是中国新闻的爆炒点,我们在新闻中看到多是“受害人”飞行员的抱怨,社会的惊讶,律师法律人士的摇旗,和执行的久拖不决的拉锯,飞行员在这漫长的等待中,合理合法的择业权力被侵犯,但真正知情决策有能力改变的人却在里面缄口不言,忌讳莫深,毋宁说是一种择业乱局,还不如说是无序的行业特色。

  这十年来,民航局关于飞行员辞职问题发布过许多文件,航空公司和辞职飞行员也有各种口头和书面的约定,但对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辞职纠纷仍然不绝,甚至在这一两年还有愈演愈烈之势,所以这次《公约》的出台,作为一个过渡性的行业约定来说,还是有更多的正面意义,承认自由,规范流动,这很像是自由市场的讨价还价,虽然违背市场规律,但买卖双方满意,我并不看好《公约》的法律意义,但我认为作为一个过渡性的约定,有比没有好,规范比装糊涂好,正面意义大于反面意义。

  现在飞行员(机长)的紧缺加剧了矛盾,我们只看到飞行员择业的自由,也应该看到公司招飞培训发展但“胜利果实”被窃取的无奈,而控制成本和员工权益的保障对高风险的民航企业来说是一个永远的矛盾,对飞行员和企业来说,归属感的培养,发展规划和个人权益的合理诉求,这对高速发展的民航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极富挑战的课题,。而我可以负责任的说,10年之内,现在飞行员流动的矛盾困局一定会破解,而作为现在飞行员流出方的大型航空公司的门槛一定会被竞聘求职和渴望回归的飞行员踩破。这就是市场规律。

  “不打麻将的人都以为打麻将的是东亚病夫,”,不辞职的人也很难想象这800多名辞职的飞行员所下的决心和面临家庭事业损失的多重压力,长时间的失业对他们来说这才是真正心理的煎熬,而这些辞职的飞行员中很多都是成熟的机长,让他们尽快的自由择业对个人对国际都是善莫大焉.

  还是老话题,依法治国,慎重择业,尊重自由。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这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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