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系统8项行政收费不缴税
| 《中国税务报》 田俊 [投稿排行榜] | 2003/09/27(09:47:09) |
[回放]: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70号)。
《通知》明确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3.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4.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5.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6.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7.航空业务权补偿费;8.适航审查费。此前已纳税款不再退还,未缴税款不再补缴。以上收费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明确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点评]:此次所发[2003]170号文件是对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缴营业税的明确规定。民航系统的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执行即可。
财税字[1997]5号文件曾强调,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根据[1997]5号文,[2003]170号文件对民航系统以上8种收费项目规定免征营业税。但是,如果今后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明确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通知》明确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2.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3.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4.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5.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6.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7.航空业务权补偿费;8.适航审查费。此前已纳税款不再退还,未缴税款不再补缴。以上收费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明确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点评]:此次所发[2003]170号文件是对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缴营业税的明确规定。民航系统的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执行即可。
财税字[1997]5号文件曾强调,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根据[1997]5号文,[2003]170号文件对民航系统以上8种收费项目规定免征营业税。但是,如果今后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明确调整为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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