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到民航资源网民航新运价体系“休克” 机票折扣或再加大

 2009-09-18 《经济观察报》 记者廖杰华 [投稿排行榜] 2009/09/20(10:47:26)

我来说两句(3)

  运行不到半年,中国航空巨头就已经陆续恢复旧运价体系。被认为是航空巨头“价格联盟”的新民航运价体系随即土崩瓦解。

  多个消息来源称,此举系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要求进行。知情人士称,旧运价体系的恢复,并不是哪家航空公司的单独行为,而是整个民航业的集体调整。

  此前,因社会指称其涉嫌价格垄断,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简称“价检司”)曾派员至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信”)和部分航空公司调查相关事宜。

调整

  《经济观察报》获得的信息显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东航”)于9月19日起恢复旧票价折扣计算方法。9月中旬,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南航”)也抛弃了从4月20日起执行的仅在基准价上打折,上浮价不打折的折扣模式,全面向旧的票价体系回归,即打折票以经济舱全价(基准价+上浮价)为基础,再乘以相应折扣。

  此间,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Shenzhen Airlines Ltd.,简称“深航”)、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简称“厦航”)、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ichuan Airlines Co., Ltd.,简称“川航”)等航空公司也基本上取消零碎折扣,将折扣幅度调低。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在未改变新运价体系的基础上对价格进行了调整。9月1日,国航在国内航线上新增加了6个子舱位,机票折扣体系中出现了0.3、0.5、0.8等更为复杂的折扣档次,这被看成是吸引旅客的促销举措。

  有机票代理商称,由于航空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默契,最终国航或许会将现有的复杂运价体系改回到与其他航空公司相同的体系中。

  目前,许多机票代理商已接到航空公司发出的调整通知。业内预计,调回原有的运价体系后,同一舱位的机票价格将会比现有的价位低一到两成。

  对于此次新运价体系调整,截至发稿,《经济观察报》联系的多家航空公司均未正面回应相关采访。

  南航内部人士称,在回归前,不少旅客均对新出现的8.4折、7.6折、5.2折等奇怪机票折扣表示不解。为了重新吸引旅客,航空公司一度打破新运价体系的限制,曾卖过不属于任何一舱位的低于2折的“特价舱”,效果却不如预期。

  “说实话,零散折扣就是我们自己都不好计算,以至于旅客询问票价折扣时售票员只能在订座系统中订座后才能报出价格,”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售票处一位工作人员对《经济观察报》说,“旅客还觉得不实惠,新的运价体系是出力不讨好。”

  上述南航人士表示,三季度是航空业传统旺季,此时调整对航空公司没有太大的影响。长期关注民航业的另一知情人士则称,此次低调的调整可能跟反垄断有关。

“价格联盟”

  今年4月20日,民航机票新运价体系开始运行,这种仅在基准价上打折,上浮价不打折的运价体系,被认为导致了国内航线机票价格普涨。

  法律界人士批评此举涉嫌“价格联盟”。为此,国家发改委价检司曾派员调查中航信和部分航空公司,尽管到目前为止,结果仍未公布,但对航空公司成立价格联盟操纵票价的指责并未停息。

  国家发改委本以为像外界传言的那样,票价上涨是中航信推动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国家发改委也到国航了解情况,但一直没有公布调查结果。不过中航信称,票价涨跌与中航信无关,中航信也没有权利决定对机票价格进行调整。作为信息服务商,它只是按照各家航空公司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进行系统调整。

  这并不是国内民航业第一次被指存在价格联盟。

  在新票价体系运行后不久,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就向国家发改委发出建议函,要求对多家航空公司机票集体涨价行为予以查处。

  邱宝昌曾参加国家发改委有关《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座谈会,该征求意见稿于8月12日对外公布。这份文件第五条对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上,列举了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内,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和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同种商品价格的,可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二是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

  在邱宝昌看来,航空公司的行为显然符合“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和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同种商品价格的,可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从而形成了变相的价格垄断。

  “反垄断法一旦严格执行就非常具有效力,航空公司如果再不作调整,就面临着法律的风险,在处罚办法出台前作出修改,是非常明智的”。邱宝昌说。

 

  (《经济观察报》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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