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类】民航法律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原以为能有一笔飞来横财,没想到却“捡”来一场牢狱之灾,近日来各大媒体纷纷对此案究竟是“捡”、“昧”、“贪”还是“窃”?展开了深入的报道,深圳警方和司法机关顿成焦点。面对媒体和社会各界质疑,警方坚称对此案定性为盗窃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也不存在程序上的疏漏,是依法严格办案的结果。然而检察院的退回补侦又让此案疑云重重。一方面,社会公众要求公开真相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同情梁丽的情绪占了舆论民意的绝大多数,另一方面,警方恪守“侦查不公开”原则,对案情细节和侦破过程避而不谈,于是所有的人就只好闭上眼睛瞎猜胡蒙,各种观点随即泛滥。
既然如此,那我们还是一起进入案发现场,从这里开始,试图利用信息量有限的公开信息,来揭开此案的真相。之所以需要分析现场情形,是想提醒所有对此案感兴趣的朋友,盗窃罪是否构成,关键是要搞清楚被“盗”财物和财物原持有人之间的相对关系。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说,财物已完全脱离了其原持有人的控制,那么相应的这样的财物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遗忘物”、“遗失物”、“丢弃物”等概念上的物了,那么行为人无论是公开还是秘密取得这一财物,基本上可以肯定是基于“无因管理”的原因合法持有了这一财物。如果财物并未脱离其原持有人的控制,那么行为人无论是公开还是秘密取得这一财物,都是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可以解释,这种取得方式毫无疑问是违法的,甚至还有可能是犯罪。
先请看这张广州日报刊发的现场照片,图中女子站立处据说就是一箱金首饰失踪前的所在的位置。标有“19”的地方就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的值机柜台。
那么梁丽取得这一箱首饰的手段是公开还是秘密呢?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在发现垃圾桶边放在行李推车上的小纸箱后,梁丽“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放到清洁车里”,这很明显的表示出,梁丽当时通过观察,认为没有人注意这个小纸箱后才把纸箱拿走,而且受害人一直没有发觉是梁丽拿走了放在行李推车上的纸箱,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至于梁丽自认为小纸箱是丢弃物,不过是她单方面的辩解,结合梁丽在取得这一箱首饰前和取得过程中的表现,我认为梁丽的辩解还是比较牵强的,可以博得大家的同情,但是无法抹消秘密窃取的嫌疑。
至于梁丽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我们再来看看这一现场,位于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男性残疾人洗手间。
根据报道,梁丽取得小纸箱后委托同事曹某将小纸箱放在该卫生间内,据说还讲“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我们很清楚地知道,残疾人专用卫生间其实使用率并不高,一般是没有人进入的,这是常识性的事实。由此可知,梁丽还是很有心地选择了一个相对隐秘的场所放置她取得的财物。根据《深圳机场旅客遗失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凡捡拾到旅客遗失物品原则上必须在当天(最迟不晚于次日9时)由捡拾物品的本人或单位相关负责人交候机楼失物招领处。”遗憾的是梁丽也没有执行,不论她认为她拿走的是电瓶还是金首饰,而且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我们相信梁丽自然能够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由此可见,梁丽的非法占有故意还是表现的较为充分。
经过这一系列的分析,我认为梁丽涉嫌盗窃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社会各界对此案的热议和关注,很大原因是对梁丽个人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情境式同情,是的,梁丽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心智健全的自然人,必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梁丽更应该在被同情之外得到她应得的惩罚,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结果和必须要求。